经济法学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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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绪论
[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学习并全面掌握经济法学,应以其绪论为切入点。
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我国经济法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等有一个初步的、基本的的认识。
必须明确的是,在学习绪论时,仍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和主线,在搞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学习和探讨经济法学,为以后本论的学习奠定一个良好的、扎实的理论基础。
[基本内容]绪论内容有: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本章重点及难点]绪论部分的学习,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对学界就此问题存在的分歧做全面介绍并作出评价和分析。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此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层次加以阐述: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支柱之一,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方向和体系安排。
因此,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这两种观点都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是由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所发挥的调整作用决定的。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研究经济法学必须重视其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全新的、蒙发未久的法学学科,其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学学科是前所未有的。
正因为如此,在发展中便暴露出了诸多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其研究方法的落后。
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经济法学体系时,必须对传统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寻求一种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学体系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阐述时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阐述时,应简要引述马克思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观点,客观地论述和评价我国过去和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积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等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思考。
(二)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讲解时,即要全面、准确介绍西方各主
要法学流派的相关研究方法,还应对此分别给予简要地、客观地评价。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即不偏执于崇尚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又不盲目否定或轻视我们很多传统但却必须的法学研究方法。
(三)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应简要阐明系统工程学的含义及相关理论原理。
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研讨热情,扩展其研讨视野。
(四)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简要阐述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等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敢于冲破法学禁区,积极置身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探索之中。
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对此问题,仅从以下方面简要作以说明:
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是指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组成部分依其内在的规律性所进行的排到与组合。
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是为了教学的需要,以易教和易学为目的,对经济法学体系所作的融通。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践。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旨在使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教学中应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对经济法概念诸说的分析介绍,阐明经济法概念应有的含义。
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原因,并总结出有规律性结论。
学习本章时,应了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情况,熟悉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新诸说,主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
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
这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二、经济法概念发展及有关经济法流派的界说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德国、日本经济法概念发展及其不同的主张。
1、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引起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概念认识,主要包括:
(1)集成说;(2)对象说;(3)机能说;(4)世界观说;(5)方法论说。
2、日本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日本与德国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其经济法研究深受德国影响。
二战前有三种观点:
(1)对象说;(2)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法概念界定比较多:
(1)规制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说(正田彬);(2)规范市场支配法说(丹宗);(3)维护经济体制说(今村);(4)适应社会协调性要求法说(金泽);(5)经济统制法说(高田)等等。
(二)前苏联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这几种观点:
(1)两成分法;(2)战前经济法;(3)战后经济法;(4)综合部门法;(5) 经济—行政法。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
侧重于介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新诸说。
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
结合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注重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流派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1)纵横经济法说;(2)综合经济法说;(3)经济行政法说;(4)纵向经济法说;(5)学科经济法说。
一九八九年以后,又出现了管理协作关系说和密切联系关系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
主要有:
(1)新经济行政法说;(2)经济协调关系说;(3)平衡、协调结合说;(4)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5)国家需要干预说;(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7)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节介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未来趋势分析。
主要对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各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有规律性的结论。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阐述时,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环境描述入手,介绍资本主义发展中各阶段的经济立法特点,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法情况。
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出现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介绍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并分析不同阶段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应主要从几下方面予以阐述和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发展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学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五)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对经济法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非常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出现了二者并重的趋势。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已形成共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学界研讨的方向、重点,研讨的理论问题等都有向更高层级转化的趋势。
简要向学生作以介绍。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教学中应结合前章关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分析,正面阐明经济经济法的定义,以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范围。
通过对经济法地位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比较,阐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对经济法的结构体系也应作出分析。
[主要内容]本章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本章重点及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经济法的地位,是整个经济法学的基础和学习的出发点。
因此,本章所涉及到的全部内容都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本章的难点在于:
其一,对几种主流经济法学学派的不同学术观点的分析和评判;其二,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与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在法的精神与法的价值追求上的联结点和差异的分析。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定义
简明扼要、准确叙述经济法定义;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以表明经济法应有的意蕴:
1、体现国家利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干预;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3、对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是否需要干预,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4、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和价值目标。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简要阐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涵义;重点阐述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四)社会分配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社会分配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3、社会分配关系调控的内容和目标。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简明扼要阐述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但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其地位的一般性概念描述,而关键在于阐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确定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这里需要介绍这种认识与当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调整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引导学生认识分析这一现象。
法部门划分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分析法部门划分的实践意义。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三、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对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五)经济法与环保法、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六)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在简要阐明经济法体系含义的基础上,重点阐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讲解时,必须让学生明确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符合经济法内在的逻辑。
根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划分,经济法体系大致由四部分组成: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认识分歧。
介绍学界主要几种有分歧的观点并予以简要评价。
(三)经济法体系与其它相关体系的区别
简要介绍经济法规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原理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实施体系,经济法学教学体系。
第三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的教学主要以公司、合伙以及独资等企业形式为基础,结合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主题的基本原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原理,为学习具体的子部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分两节: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及难点]了解市场主体制度的原理是理解经济法主体制度以及以后的相关知识的重要基础,本章中关于经济法主体界定的内涵以及外延应当成为学习的重点。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着重分析经济法主体概念重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引导学生分析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介绍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据,使学生明了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作用。
此部分可以引入相应的市场准入理论,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理解经济法主体的前提
像学生解释清楚主体的界定是以其行为为主要依据的,同样的主体在作出不同的行为时,他所扮演的角色(主体)也可能是不相同的。
因此,经济法主体不是一个僵化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结构
(一)决策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
(三)生产经营主体
(四)消费主体
(五)监督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简要介绍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可结合经济法的可诉性进行理解。
)
第四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经济法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主体就是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关系的重要地位和其特殊性质。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第二节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
[本章重点及难点]国家在协调管理国民经济关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对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理解亦涉及到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深入思考。
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和职权。
第一节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重点分析概念中的要件,引导学生理解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根源。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强调其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隶属性以及权责的一致性。
第二节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专业分类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内容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管理权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法规制定权
(结合我国改革实践,向学生介绍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存在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社会问题。
)
第五章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中最为活跃的组织,通过分析相关的企业法律制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市场准入功能以及延伸的社会功能。
进而引导学生思考我国企业改革的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现代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特殊企业形态
[本章重点及难点]企业法律制度纷繁复杂,其中需要学生注意的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以及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在于以经济法主体的角度来思考现代企业的不同形式。
应重点分析不同企业形态之间的共性,以使学生能够理解企业作为经济法主体特征的共性。
第一节现代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设立
重点讲解企业设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企业的组织
(一)公司组织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三)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企业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
三、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特殊企业形态
一、股份合作企业
向学生介绍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来源及其社会功能,结合我国的现实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资合与人合的比较。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国营企业
四、企业集团
第六章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本章的教与学主要从该制度设立的原因入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实践与理论基础,理解和掌握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及难点]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部分的内容,涉及到了在微观经济领域内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等进行法律规制的诸多重大理论问题。
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对下几个章节内容的学习关系重大。
因此,本章二节的内容均应成为学习重点。
第一节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首先,分别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律角度对市场秩序的含义及其市场秩序形成所借助的条件等予以全面分析和阐述。
其次,对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作以阐述。
市场秩序规则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本节重点内容。
讲解时,在对市场秩序规则法的含义作准确界定的基础上,要求对其调整对象进行全面细致地阐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秩序调控具有微观经济调控的内质和特征。
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即是对微观经济领域进行调控之法。
与宏观调控法比较,市场秩序规制法有以下特征:
(1)国家的规制性。
(2)市场秩序的目标性。
(3)调整范围的针对性
讲解时,须阐述清市场秩序规制的微观性及其相对宏观性,进而阐明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秩序规制的内在逻辑联系;并重点阐述清市场秩序规制法三个特征。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阐明市场秩序规制法产生的经济学以及法学理论基础。
可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阐述:
(1)市场秩序规制法是国家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进行直接干预的重要制度设计。
(2)市场不是万能的,在配置资源方面也有缺陷,进尔导致“市场失灵”,需要借助国家干预来解决这一问题。
(3)国家干预不当、干预失度总是难以避免的,从而导致干预失灵,或曰“政府失灵”。
因此,防范政府干预行为失败的理论就成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另一理论基础。
(4)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的“双向规制”就成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确立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简要阐明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及其基本原则确立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着重并全面阐述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障适度自由的原则
(二)实质公平原则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四)保护市场弱者的原则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并称为竞争法的核心制度。
学习本章意在使同学们明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必要性,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迫切性,清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的内容很多,问题也很多,既有理论性的探讨,又有实践性的分析。
学习时要求重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危害;学习的难点集中在具体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构成要件上。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
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文化观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各不相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讲解时,可以通过比较的方法找出规律,总结特征,得出结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及立法模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立法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1、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
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分立式,即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区分开来分别立法。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
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单一或统一式,即将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反托拉斯法》等。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