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火工品管理办法pd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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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号火工品管理办法pdf
44444455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
444xx安质〔2014〕42号
关于印发《火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驻地办、各参建单位:
为规范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简阳至蒲江段工程施工现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火工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44444455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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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4455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44455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现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四条管理目标:
无爆炸事故,无爆破物品丢失、被盗事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要将火工物品的使用计划编制、批准、领取、押运、看管、监督人员明确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火工品方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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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律、法规。
2、统筹研究解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对施工单位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安
全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查处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
5、监督保管、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
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火工品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火工品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履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审批把关、检查监督等职责。
1.审核有关部门提供的爆破作业和管理人员,并组织其参
加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负责组织制定或核准爆破施工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落实。
3.按规定配置配齐爆炸物品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为本
单位正式职工),经常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换。
4.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抓好火工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
落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5.对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落实整
改措施。
6.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和重大问题等情况,要
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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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资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制定或批准的火工品申请使用计划,依法申办相关
手续,组织进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验收、入库、备案等工作。
2、组织申办各项审批手续,按要求设置专用库房并配备专
职保管、看守人员及各项安全防范设施。
3、爆破作业结束,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将有关台帐收集
归档,保存2年备查。
4、切实做好火工品入库、出库、退库的审批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组织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6、负责火工品库点的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编制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2、制定爆破作业的时间、作业方法和操作规程。
3、审查当班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用量和具体作业方案。
4、指导工班完成爆破作业。
(四)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项目领导做好火工品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对火工品日常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章问题并督促整改隐患和漏洞。
4、具体实施火工品安全管理、作业的安全教育。
5、负责爆破作业安全情况的记录并督促将当班用剩的火工
品及时清退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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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落实火工品从领取、使用、清退、入库全过程跟班
监督工作。
(五)施工单位爆破班组长(爆破员)职责
1、负责制定当班爆破作业计划,填写当班火工品使用申请
单。
2、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按照规定程序领取爆破器材。
3、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及时查找原因,准确标记和安全处理哑炮、残炮。
4、爆破结束立即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清理核对,
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及时退回库房。
5、做好爆破作业情况的记录。
(六)保管员职责
1、负责火工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建立和填写收发火工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
账物相符。
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缺漏、不准涂改。
3、火工品出入库要严格遵守查验、登记制度,做到逐次查
验登记,当日核对入账。
4、做好库区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防盗、防火、防
爆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持完好有效。
5、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不安
全隐患。
(七)看守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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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当班记录,当班时间
不准擅离职守。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防止闲
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手机、火具、火种等对火工品有威胁的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3、经常不定时对库区和周边的围墙、消防、报警等设施进
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发生火灾、雷击等灾害事故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
发
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发现库区内外的危险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5、对所有出入库区的人员严格履行登记、签名手续。
(八)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
度,将购买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的押运到目的地。
2、运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发生丢
失、被盗、被抢等重大问题。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督促司机按照规定的路线安全行车,不得在许可以外的
地点经停。
4、要跟班督导火工品在领取、运输、使用和清退的全过程
中的安全,避免火工品的意外流失。
第四章火工品的选址建库
第八条建库前,施工使用单位应提出建库计划,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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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建库,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选址建库。
应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讯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
同时应避开不良地质等意外自然灾害破坏地段。
第十条火工品库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防雷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
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
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
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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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火工品的购买
第十一条购买火工品由施工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火工品合同的签订和购买。
购买前应由施工使用单位的物资设备部依法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要求资料。
第十二条待领取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再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章火工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所需火工品应尽量争取由指定供应点或厂家或由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库房交货验收。
第十四条组织运输火工品之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运输火工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爆炸物品的特征,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的时间、起始地点、路线、经停地点。
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火工品应由取得许可证的人员押运。
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悬挂规范的警示标志。
爆炸物品验收入库后由承办人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上签注并于3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六条经由道路运输火工品的,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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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
禁止携带火工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必须专车专用,押运及管理人员必须是责任心强的单位正式职工,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火工品送到工点作业面,等装药放炮结束后,及时清退剩余的火工品押运回库房,绝对不能出半点闪失。
火工品从领取、使用、清退、入库全过程由押运员全程跟踪负责,确保领取、使用、清退、入库全过程万无一失。
第十八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
沿途不准装卸,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九条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严防摔砸、跌落;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抛掷、侧置及倒置。
第二十条火工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严禁装载火工品的车厢载人。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运至库房,由负责运输人员与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点验、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火工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应立即由专人押送回库房存放,严禁建立临时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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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每库应选派3名以上看守员和保管员进行看守管理,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配备必要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四条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收存、发放必须进行登记、签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火工品在库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控制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米,以防倒塌。
堆垛之间应留有通道,堆垛距离距墙应不小于0.4米,底部应铺垫0.2-0.3米厚的垫板。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火工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火工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储存火工品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章火工品的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使用火工品必须经地方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使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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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不准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破物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
现不合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或工程竣工后,亦将相关证件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班使用的申请计划,经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现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物资部门开具发料单,由制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物资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第三十五条领取爆炸器材,应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六条加工爆炸物品应在制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并制定应急预案。
制炮、向炮眼或药室装药时,要划定警戒区。
警戒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其他作业一律停止,禁止吸烟,禁止使用一切明火,安全员要在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加工爆炸物品,应按照当班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
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炸物品混放。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示标志;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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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安全后,方可发信号解除警戒。
第三十九条对当班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不准临时存放在其他材料机具仓库内,不准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更不准乱丢乱放。
第四十条爆破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少量和变质、过期失效的,应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九章火工品事故处置方案
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伤亡,迅速消灭事故或控制事故扩大,防止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再次发生灾变,保证救灾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缩小灾区范围,减少损失,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发现发生火工品丢失及被盗事件应立即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内部调查,同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应急处置方案
(一)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及公司,同时按要求报告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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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公司和事故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析和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或协助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以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在事故原因调查结束后,在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事故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公司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执行结果等存档备查。
第十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属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对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处以经济处罚。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火工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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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公司领导,存档。
44444455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综合部2014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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