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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XX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1范围

1.1为了规范XX公司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术语

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皮带硫化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引用规范性资料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年)

4 管理职能

4.1职能

4.1.1生产服务中心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

4.1.2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1.3运行值、检修中心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5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6安监人员应负责: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

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在动态现场监督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

4.3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防火重点部位

5.1.1特殊动火作业

(1)胶带机附近5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或下部有平行、交叉运行的胶带机的动火作业。

(2)煤仓内及上下口2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空压机5米内作业。

(4)主变压器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5)油系统作业。

5.1.2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燃料油罐区、集控室、仿真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500KV升压站内设备、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5.1.3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档案室、物资仓库、招待所、综合办公楼、单身公寓等场所。

5.2动火区域规定

5.2.1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把全厂划分为重点禁火区(一级动火区)、一般禁火区(二级动火区)、固定动火区。

5.2.2重点禁火区(一级动火区)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网控室控制台、机柜;

(3)电缆间及隧道;

(4)油变压器本体;

(5)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机柜;

(6)锅炉燃油系统管道、油泵、油枪;

(7)汽轮机油系统、EH油系统管道、油泵、阀门;

(8)油脂库、油罐。

5.2.3一般禁火区(二级动火区)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网控室控制台、机柜;

(3)电缆间及隧道;

(4)油变压器本体;

(5)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机柜;

(6)锅炉燃油系统管道、油泵、油枪;

(7)汽轮机油系统、EH油系统管道、油泵、阀门;

(8)油脂库、油罐。

5.2.4固定动火区

(1)

5.3动火工作票办理

5.3.1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2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

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

5.3.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3.3.1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由公司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每年书面公布一次。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3.3.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收执的两份动火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交由检修处保存。

运行人员收执的一份动火工作票交由运行处保存。

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5.3.5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3.6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一天(机组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大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3.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

5.4动火过程控制

5.4.1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5.4.1.1动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5)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

5.4.1.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5.4.1.3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5.4.2.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4.2.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4.2.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5.4.3动火作业执行下列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4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5.4.4.1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或燃气体,如有泄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0.4%;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2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蒸汽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3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有微小渗漏处理时尽可能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若确需补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 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 严禁使用火焊,应采用连续的电焊;

(4) 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 制订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后,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

5.4.4.4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 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 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

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测定可燃气浓度符合要求后再动火。

(3)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6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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