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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什么是国际商法?

它具有什么特征?

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

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

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

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

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

2.在“国际商法”的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跨越国界”,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在()

A.国家与国家之间

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

C.国际组织之间

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习题:

多选

1.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B.私法

C.公法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D.国际公法

习题:

案例

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它颁布了招股书。

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000美元。

A先生决定认购5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

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的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

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

12个月后,A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

A先生十分愤怒,率先在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

1.你认为A先生是否能胜诉?

为什么?

2.假设此案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

为什么?

提示:

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答案:

1.A先生无法胜诉。

因为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公司寄给A先生的股份确认书就是公司对A先生认购5000美元股份的承诺,虽然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将股份确认书寄出即承诺生效,无论A先生收到与否。

因此A先生要根据股份确认书规定的缴付5000美元。

2.如果该案发生在德国,A先生将胜诉。

因为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因此,虽然公司一经寄出股份确认书,但由于未到达A先生处,股份确认书并未成立。

公司清算人也无法依据无效的股份确认书要求A先生缴付5000美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A先生将胜诉。

因为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股份确认书未到达A先生处,因此合同承诺未生效,合同也未成立,对A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代理法p102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

代理权关系代理效果关系

代理人(受托人)代理行为关系第三人

简述代理的类型P86~P89;P100单、多、主重在理解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的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产生根据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Eg:

甲为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是法院为他指定了一位诉讼代理人。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甲为其7岁的儿子买保险

有权代理——有正当代理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权的有无无权代理——无正当代理权,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表见代理

显名代理——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实施

是否以本人名义隐名代理——代理行为不以本人名义实施,

但第三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代理人为本人代理

本代理

复任权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复任权——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

原则:

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

例外情形:

1.本人事前同意

2.本人事前授权本人意志

3.本人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下,为本人之利益的法律强制

Eg:

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

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

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

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

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案例

某家具厂生产了3000把高档餐椅欲出售,该厂委托某外贸公司代其寻找客户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在家具厂和外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该餐椅的售价最低为120美元/把,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向外贸公司支付报酬。

后来,外贸公司代表家具厂与国外的一家餐馆签订了买卖餐椅的合同,每把餐椅的售价为135美元/把。

家具厂和外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买卖餐椅的合同当事人是谁?

餐椅质量出现委托,谁来负责?

代理权的产生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05年7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业务员张某,委托他购买20台海尔立式空调。

2005年8月10日,张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了购买2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贷款总额为48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

张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

2005年8月25日,江海家电公司将20台电视机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远达贸易公司经验收后陆续出售。

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远达贸易公司付款,江海家电公司电话通知远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张某超越代理权限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江海家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的责任方是谁?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P90

通常的情形:

1.XX;

2.授权无效;

3.越权代理;

4.代理权消灭。

效力:

非经本人追认,无代理的效力。

大陆法系与我国:

1.本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

3.第三人的撤回权

英美法系:

无论代理人是否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对其起诉;

本人追认的话——“追认代理”

*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P92

成因:

1.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

要件:

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必须是委托代理

效力:

被拟制为约束本人的有效代理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有追认权

丙有催告权

丙有撤销权

构成表见代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人义务P94

1.执行的义务

勤勉;谨慎;亲自履行

2.服从的义务

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3.诚实忠信的义务

公开客户资料;

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不得泄露秘密;

向本人申报账目

本人义务(被代理人义务)P95

1、支付报酬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

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

丙向乙表示:

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

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

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

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

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一赔偿他的损失。

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答:

甲委托乙代售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乙将甲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丙,这是乙行使代理权。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活动。

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丙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此,乙上述代理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

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丙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甲经权衡后同意将乙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丙,但这并不是说乙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

至于乙与丙在代理行为中恶意串通给甲造成的损失,甲要求乙和丙赔偿则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必须负连责任。

这里所说的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关系中,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人乙与第三人丙双方串通,故意压低房价,给被代理人甲造成损失,甲有权要求丙与乙共同赔偿。

他们既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甲以丙拿不出现款为由,只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986年10月8日,原告某市画店请该市美术馆某画张家某为其作画。

当时双方商定:

被告在年内为原告作六幅国画(二幅仁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提供。

被告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

每幅国画,原告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元。

第二天,原告将预付款3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被告处。

但由于被告正专心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作画。

1986年12月4日,被告应某国之邀出访。

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一学生,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画店。

该学生按老师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画店。

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被告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被告所作。

该画店经理先后两次去被告处,但均未见到被告(此时被告出访未归)。

1987年1月4日,被告从国外归来后,画店经理又来到被告处,与被告商量,要求重作,被告执意不肯,于是诉至市人民法院。

被告为原告作画的行为是否可以由其学生代理?

答:

根据代理人对本人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商定,由被告为原告画店作画,属于双方约定应当由被告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只能由行为人本人来实施,所以,被告为画店作画的行为不能由其学生代理。

和美公司在英国的购货代理人与英国的嘉义公司洽商,为和美公司购买一批化工原料。

但该代理人未向嘉义公司表明证据的代理人身份,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嘉义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后来,嘉义公司违约,不能提供该批货物。

和美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嘉义公司?

为什么?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习题——判断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范畴。

()2.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以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权的代理行为相同。

()3.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基本的法律关系。

()4.无权代理人得到本人追认后等同于有权代理。

()5.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6.按照英美法的规定,第三人一经发现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

()7.本人在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事先通知第三人。

()8.代理人可以把他的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人代理。

()9.在我国,许多外贸代理业务都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10.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指示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本人不必予以补偿。

习题——单选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依英美法,代理人未经事先授权而采取了行动,委托人事后承认该代理人的行动,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A.直接代理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5.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6.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A.明示代理权B.默示代理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代理

7.英美法系把大陆法系上的无权代理称为()。

A.默示代理B.表见代理

C.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D.隐名代理

8.根据英美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本人的姓名时,那么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是()

A.代理人B.本人C.代理人和第三人D.代理人和本人

习题——多选

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D.追认的代理

2.在大陆法中,根据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代理人订合同的标准,把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B.直接代理C.意定代理D.间接代理

3.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C.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4.代理人的义务有(   )

A.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B.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C.代理人可以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D.代理人可以把他的代理权委托他人

5.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6.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p222

不出案例

什么是产品责任?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P200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质量、用途、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一旦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生产者应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责任。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中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P221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7条规定: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

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先行垫付赔偿费用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体特定实用性能的物品,但未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渔等产品,不包括在产品质量法的范围之内。

另外还规定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也不包括在内。

4)索赔主体

只要是因遭受损害而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自然人或实体,均属索赔主体。

5)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6)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7)救济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中国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

产品责任的承担除了一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具有如下三个特殊之处:

《侵》45: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46: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47: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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