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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修改版概要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

周望高王泽淮

【摘要】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就其在西方缘起而言,社会工作是衍生于慈善事业的,只是后来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领域和发展的特点。

我国慈善社会工作的发展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调整和改造时期,1954年后的衰熄和停滞时期、1981之后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在发展过程中整体体现出慈善事业逐步获得政府的认同和公众的关注等特点,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存在慈善事业承载主体异位等主要问题,已经体现出非政府化等态势,只有在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采取积极举措才能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获得迅速发展,进而有力的动员社会资源,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社会工作慈善事业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往往是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迅速转型的时期也是各种新的社会矛盾迅速涌现的时期,当今的中国迫切需要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来解决一些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

但是我国当前的慈善事业“不是一般的落后而是非常的落后”(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语),社会工作也刚刚起步,其和慈善事业的结合以及对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也非常有限。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进而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无疑是非常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笔者拟就此问题作如下粗浅的探讨。

一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及两者的关系

慈善事业(charity)是指众多的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

它通过合法的社会中介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它的使命是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

从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其具体体现在:

(一)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实际上是衍生于慈善事业

慈善思想和慈善事业可以追溯到中西方古代社会,具有悠久的历史。

具有近代意义社会工作意义的慈善事业,是源于20世纪20年代以前,这正是社会工作问世前的酝酿时期。

这个时期西方社会的工业化和都市化都获得了急速的发展,在英国被称为“维多利亚盛世”。

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西方社会剧烈的贫富分化,失业和贫困等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迅速加剧,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

针对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继1601年颁布《济贫法》(PoorLaw)之后,在1832年又出台了《新济贫法》(TheNewPoorLaw)。

许多国家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仿效了英国政府介入和干预济贫的做法。

但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并没能有效的解决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欧美先后出现了以有效﹑合理地调配社会资源来帮助城市贫民为目标的新一代慈善组织,如城市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OrganizationSociety)等。

他们设立了专事管理与联络的中央机构,自上而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需要援助的穷人。

早在1893年,美国水牛城的慈善组织协会就对机构工作人员适应工作的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应考虑以往由牧师承担慈善会社的工作是否适合,有必要找接受过特殊训练的人来承担“助人”的工作,并以此工作为职业。

1898年,慈善组织协会为慈善工作者开办了一个六周的暑期训练班;1912年波士顿社会工作学院开设社会工作课程;1919年,“美国专业社会工作训练学校协会”成立;1921年,波士顿社会工作学院开设了医疗社会工作课程。

在这种背景下,理士满(Richmond)在1917年出版了她的《社会诊断》一书,这本书被后人公认为是第一本对社会工作系统论述的专著,标志着现代社会工作的发端。

二战后,西方社会与经济空前发展。

然而都市化、工业化等社会变迁导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的加剧,战后军人的安置问题,黑人暴动等新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发展形成互相冲突的矛盾。

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国家纷纷颁布了一系列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等旨在全盘改进福利制度的“新探求”(NewResearch)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的改变产生了对于社会工作的大量的需求。

政府的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家庭,矫治机构和学校、社区开始引入团体工作者。

20世纪90年代起,整个世界的发展日趋全球化。

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多元,而且更加尖锐和复杂化。

社会工作的发展为顺应社会环境与社会政策的变化,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进一步技术化和程序化。

同时,为获得社会认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注册制度普遍发展起来。

(二)两者有相近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救助目标和相同的社会功用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都具有利他性,两者的救助对象主要是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群,为残疾人、鳏寡孤独者、处境困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两者共同的扶危济困功能使两者都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当然两者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首先是两者的基本观念是不同的,虽然两者的价值基础都是利他主义,但是慈善事业是基于人道和同情的角度去开展工作,而社会工作则更注重于受助者的权利和救助者的义务;其次是两者的工作方法是不同的,慈善事业主要是募捐和救济,而社会工作有自身的一套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程序,因此社会工作相较于慈善事业单一的恢复功能之外还有预防和发展功能。

从西方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工作与善事业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西方社会工作是衍生于西方慈善事业的,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各有各的不同,各有各的重点,在现实中如果我们寻找它们的结合点,让其优势互补,为解决社会问题更具效率。

二我国的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

我国是一个慈善传统非常悠久和慈善思想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我国在历史上是长期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的。

一直到20世纪20-30年代,一些传教士在我国开办社会服务,在一些大学讲授社会学及社会服务等课程并开展社会服务实践等活动,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开始出现。

而严格意义上我国社会工作发端的标志应当是1925年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改称“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

此时该系分设理论社会学与应用社会学两个学科,注重培训社会服务专业人材。

自晚清以来,天灾人祸不断,内忧外患频仍,人民最需要慈善的时候却成了最缺乏慈善的时候。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形成了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缓冲层面缺失,社会自治和自发组织能力受到剥夺和抑制,民间的社会公益团体的生存空间受到很大程度的压缩而萎缩。

1954年后,在极“左”思潮和路线的左右下,“慈善”更被视为旧的思想和事物而弃置,慈善事业走向停滞和衰熄。

七十年代末,中国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这使民间组织的发展获得了生存空间,也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因社会事物的日趋纷繁复杂,政府和社会之间需要沟通中介,政府也有意识地培育了许多官方非营利组织;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标志的社会改革使得社会从政府手中接管了许多社会管理和协调职责。

1987年,民政部也确立了社会工作的合法地位,在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慈善事业重新得到了生长和发育的空间和土壤。

50多年来,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沧桑巨变,先后经历了1949—1954年的调整与改造时期、1954—1981年的衰熄和停滞时期、1981年以后的恢复与发展时期。

(一)慈善事业及社会工作的调整与改造时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由于遭受长年战争和频繁自然灾害的破坏,当时的中国社会已是千疮百孔。

而此时,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尚面临着完成民主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艰巨历史任务,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巩固在全国的统治地位。

为尽快在旧的废墟上建立一个崭新的中国,党和政府为迅速恢复经济秩序,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鉴于当时特殊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对慈善事业既没有下大力去恢复和重建,也没有明令予以取缔。

这种不冷不热的态度,直到1950年春夏之际一些城乡地区出现饥荒问题时,才有所改变。

其时,为了新生的政权不致发生意外不测,政府对饥荒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并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

至此,新中国对待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渐趋明朗:

一方面是接收、改造旧社会留存下来的各种慈善机构;另一方面则是新建一批社会福利救济机构和设施。

同时,还通过刚成立的政府机关部门对失业工人、灾民进行了一定的慈善救济,帮助其恢复和发展生产。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全国各地有着为数众多的慈善团体与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原国民政府在各省、县举办的省城救济院和县救济院以及其他慈善堂。

第二类是地方绅衿兴办的带有封建地域性的各类善堂善会,如全节堂、施棺会等。

第三类就是接受外国津贴的慈善机构,这主要是一些教会医院及育婴堂等。

解放之后,这些慈善机构,或因无人主理,或因善款匮竭,实际上已处于瘫痪或解散的状态,即使少数尚幸存或仍在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机构,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波及与影响,基本处于半瘫痪状态。

对于上述各类慈善机构,政府从1950年4月起开始分别对之进行接收、改造和调整。

195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

26日,时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

报告明确地阐述了新政府对于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

“中国人民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把中国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救济福利事业才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而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并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它就有了新的意义和新的内容”。

在这个报告中,旧的福利救济事业被看作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述三类慈善机构,概无例外地要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进行接收和必要的改造。

同时如报告所指出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福利救济事业,不再是少数热心肠人士的事,而是政府和人民和平建设的一部分。

这就无形中否认了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而将政府视为整个慈善救济事业的主体。

这就为计划经济时代民间慈善事业的最后衰熄奠定了基调。

建国初期,由于原有的慈善组织、机构或自行停顿,或停办,或被政府接管、改组,变成附属于政府部门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

因此,到1954年前后,大陆已经不再存在有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民间慈善组织。

虽然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基金会仍有活动,亦冠之以福利机构的名目,但它们所开展的工作事务与政府部门的工作事务紧密相连,或者本身就已从属为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已经不具有纯粹的民间慈善事业的性质。

可见,新中国的慈善事业在调整和改造中已与原来“慈善”的题中应有之义渐行渐远,最后趋向衰熄也是必然的。

民间慈善组织的取缔或消失并不代表当时中国社会已经不需要救济和救助,相反,由于解放之前中国连年战争和频仍的自然灾害,救灾救济和救助工作的需求当时非常突出。

那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久,党和政府就开始探索社会主义社会的福利制度,当时,许多福利机构和设施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慈善”这一名称,但其实际工作已包涵其内容,不过带有公办性质或官办的色彩而已。

因此也可以说是政府用福利的形式取代民间的慈善,即将过去民间所办的慈善内容都由政府一一包办起来。

1949-1954年,全国新建或改建666个残老、儿童福利机构,其中收养在院抚育教养的婴幼儿童便达25,960人,加上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等其他机构,解放初期国家共收养了20多万孤儿、弃婴、残疾儿童和流浪街头的儿童。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政府还尝试把城市贫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游民组织起来,建立福利工厂,开展福利生产。

这种福利设施,以组织和扶持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必要的国家救济,既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了条件,又减轻了国家负担,还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这实际上是建国初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劳保条例》和《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等相关法规。

中华全国总工会即据此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了休养院、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集体福利设施。

新中国建立后的慈善事业较之以往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即慈善已完全由政府包办,走的是一条慈善福利国家化的道路。

但这些法令和措施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新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慈善事业的停滞和社会工作的销声匿迹时期

大陆慈善事业的兴衰是与中国社会的政治变迁紧密相关的,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将原有慈善机构予以接收、改组,并逐步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与福利体制之中,慈善事业渐渐偏离其本义,衰熄的征兆已有显露。

1954年后,在极“左”思潮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之下,慈善事业被当作“旧社会统治阶级麻痹人民的装饰品”而屡遭批判,人们谈慈善而色变。

慈善事业由此陷入停滞,以至销声匿迹长达近30年之久。

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极“左”思潮和1966-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带来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慈善事业同样未能幸免。

从1954年至1980年的近30年里,大陆的慈善事业没能获得发展,而是走向衰熄,最终停滞下来。

其首先表现在此时不存在任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

经过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停办、接收、改组及合并,大陆原有的慈善机构或是不复存在,或是转变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成为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福利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此后30年里,全国没有出现任何一个以从事和发展慈善事业为职志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

其次表现在,此一时期没有出现有组织、有规模、经常性的慈善活动。

在这漫长的近30年里,在中华大地上,富于慈爱之心的中国人自然不乏邻里同事间的互济互助式的个人善举,但是,慈善作为一项崇高的社会救助事业,它应该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相当的规模,也应当有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以及可供支配的善款来源。

特别是善款来源,是办理慈善事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尚处在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可是这些都遭到排斥。

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发生后,根据当时外电报道,美国、英国、日本以及联合国等都明确表示要向中国提供紧急援助。

尤其是最有抗震和救援经验的日本,当时的外相宫泽喜一在内阁会议提出紧急援助中国案获通过后,立即准备了药物、衣物和帐篷等。

但所有这些外国援助,一律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而仅由民政部担当起全部的灾后救济和孤儿抚养工作。

(三)我国慈善事业的逐渐复兴和社会工作初步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方针的指引下,开始对各个领域的工作进行拨乱反正。

但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太久太深,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大陆的慈善事业仍然遇到了一些的阻力。

但当时已有一部分人开始逐渐纠正了对慈善事业的误解和偏见。

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或长期从事民政工作的老干部。

他们在长期的民政工作中意识到,限于我国当时的财力状况,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来进行社会救济往往会捉襟见肘。

并且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变迁,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

因此,他们试图在救济工作中引入民间力量,主张发展民间慈善事业。

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成立至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创立,是慈善事业在大陆逐渐复兴的15年。

这期间,大陆出现了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团体,也有少数几个地区性民间慈善组织开始从事一些慈善公益活动。

大陆慈善事业的复兴,大致可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成立为起始。

1981年7月28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北京成立,这是建国以后中国大陆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由此开启了中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之后,宋庆龄基金会于1982年5月筹建成立。

该基金会也主要开展少儿文教福利方面的公益事业。

这期间,残疾人福利组织亦开始重建。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并确定了以弘扬人道主义、服务残疾人为宗旨,从而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类组织还有中国红十字会、南京爱德基金会等。

此外,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也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应。

“希望工程”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活动。

希望工程于1989年10月正式启动,其宗旨是:

向社会各界募捐以筹集资金,帮助千千万万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孩子重返校园。

希望工程项目的开展,激发了人们的慈爱之心,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踊跃捐赠。

虽然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算不上一个纯粹的民间慈善组织,但希望工程在集社会之力,发展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保障儿童的教育权利方而堪称典范,它也称得上是一项“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

在资金筹措方面,这多年间也有了重大的转变和突破,即由过去的政府全额拨款开始尝试着向社会募集。

1987年,全国进行了解放以来首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为慈善救济筹募到一笔可观的善款,1991年华东大水灾募得善款20多亿元。

进人20世纪90年以后,各省、区先后发行福利彩票,为慈善事业的复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大陆一些慈善团体和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大陆慈善事业复兴的重要标志,同时也为中华慈善事业的进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组织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大量涌现的慈善活动呼唤着更多从事慈善事业的专门机构——民间慈善组织的诞生。

1993年1月8日,吉林省慈善总会在长春成立。

这是大陆地区最早以“慈善”命名的社会团体。

1994年4月12日,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拥有创始基金2,200万元。

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后,各地都在酝酿、筹备层次各异、规模不一的慈善组织。

至2000年,全国已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了省级的慈善会、协会或总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慈善总会。

在一些地方还建立起市、县级的慈善会,如浙江绍兴市各县、区均建有慈善会,这些为数众多的慈善组织的建立及其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慈善活动,把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迅速推向复兴之后的新高潮。

中国慈善组织已成多元化发展趋势,不仅有混合型或综合型慈善组织,还有专一型慈善组织和附属型慈善组织,它们并存发展,构成了当前中国大陆慈善事业的主体。

1998年8月16日,中国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了“我们万众一心”大型抗洪赈灾义演晚会,共筹集慈善资金6亿多元(含捐物折币,由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分别接收)。

为帮助灾区人民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中华慈善总会还与全国政协、全国工商联、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举办了“同舟共济,重建家园”的义演活动,共接受捐款2.4亿元,书画作品70多幅,再次掀起抗洪赈灾募捐的高潮。

截至1998年11月底,中华慈善总会募集的赈灾捐赠款物总计达6.27亿元,其中捐款3.65亿元,捐物折合人民币2.62亿元,有力地支援了灾区的抗洪赈灾和家园重建工作。

通过98'抗洪赈灾活动,中国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以其辉煌的慈善业绩树立了人道主义性质的民间慈善团体的良好形象,赢得了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信任和赞誉,为彪炳千秋、流芳百世的“中国98'抗洪”精神中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也向全社会极大程度地宣传了慈善事业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广泛地培育了国民的慈善意识,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页。

20世纪末21世纪初,地方性慈善会在各地的慈善工作也日趋活跃,社会影响日益扩大,主要开展了赈灾募捐、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安老恤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天津市慈善协会成立后,即发动社会力量募集资金2,000多万元开展了13次大型社会救助活动,使15,000人直接受益。

江西赣南慈善救济会于2000年6月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高效益的“慈爱孤儿一日捐”活动,向当地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广泛劝募,捐一天收入,献一片爱心。

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在1994-2000年间,先后组织和开展了“关心孤儿献爱心”活动、“百家企业献爱心”、“千人微笑、万人站起来”助残募捐活动。

三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社会工作在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不发达阶段,甚至可以说是“十分落后”(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语)的阶段。

总体看来,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发展尚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第一,慈善事业的承载主体异位,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救灾、扶贫等一些社会福利性工作,原来基本上是由民政系统的各部门承担,社会慈善事业在很长时间内基本上属于空白。

到了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内相继成立了一些非营利性慈善机构。

这些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在这一方面的不足。

但由于多年以来人们慈善观念的滞后以及国内慈善事业的起步晚和运作机制的不健全,政府仍然是慈善事业的承载主体,在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仍然起有主导作用。

而依据发达国家及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慈善事业应当是社会民间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民间力量独立自主发展的原则。

政府只有支持和扶植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应去干预慈善机构内部的正常运作,更不能把慈善机构当作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

如果将慈善事业官方化或半官方化,以政府的权责渗入慈善机构运作的职权范围,势必影响到慈善机构开展慈善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政府一旦介入慈善事业,就必须在财政方面承担义务,那么由此又会加重政府的财政压力。

因此有学者就认为:

坚持慈善事业源于民问,由民间机构经办并造福民间,让慈善事业由政府行为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把官方或半官方化的慈善团体还原为民间慈善性团体,这既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必然趋向。

当然,实现慈善事业的非政府化并非要完全排除政府对慈善机构的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鼓励,并通过必要的监管和评价去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慈善机构组织机构不健全,劝募能力薄弱,公信力相对缺乏。

中国慈善机构的数量非常少,目前我国慈善机构大约100个,其中可以豁免减免税收的仅7个,而美国1998年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就达到120万个。

目前中国慈善机构动员资源的能力也不尽如意。

1998年,美国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中国的同一指标不到0.1%。

慈善机构在处理善款、办理善务的公信力上也表现出严重不足,国外慈善机构在慈善资金的使用和收益上非常透明,善款被称之为“玻璃钱”,使用的情况及时公之于众尤其是善款的提供者更能及时准确的获取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在我国这一方面明显滞后。

并且国外对于善款的增值等方面已经积累出比较成熟的经验,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基本处于一片空白。

第三、慈善观念落后、慈善意识普及率低。

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总体看来,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慈善意识普及率低,公众特别是富裕阶层的参与意识有待增强,观念落后也是造成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为了解社会公民对慈善事业有关问题的认知情况,2003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曾在武汉开展了“慈善”问卷调查活动,共有600人接受调查,包涵了社会各个阶层。

“慈善”问卷调查共有13个调查项目,涵盖了公民对慈善事业和慈善机构的认知情况、个人捐赠情况等内容。

调查显示:

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

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街道、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大部分公民慈善意识普及率较低,还未形成捐款捐物、扶助弱势群体的意识。

第四、慈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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