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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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为完善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卫〔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3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学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的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4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制度,统筹规划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质量评估等。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培训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列入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5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

公立医院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的评估督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奖惩机制。

市、区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第6条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卫计能教中心)具体承担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和结业考务、公共理论授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师资培训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7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督导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2章 培训基地

第8条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培训基地应当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由若干专业基地组成。

各专业基地主任负责本专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教学助理或者秘书负责本专业基地具体培训工作。

第9条培训基地可以按照“专业协同为主、容量协同为辅”的原则,将符合专业基地要求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向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为协同单位。

经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后,协同单位配合培训基地共同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协同单位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培训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10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带教老师遴选、培训和考评制度。

带教老师应当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指导带教能力。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教学补助制度,根据带教老师的带教工作量与培训质量合理分配教学补助。

第11条培训基地应当组织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协助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培训人员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第12条培训基地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督导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培训基地或者其专业基地、协同单位培训资格的建议。

第3章 培训招录

第13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读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

(四)国家、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需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14条面向社会招录和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根据“公开招录、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招录。

具体招录工作由市卫计能教中心会同各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

在读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各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招录任务,结合师资数量、培训容量等因素,拟定年度招录计划(含专业和人数),报市卫计能教中心汇总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卫计能教中心发布招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及人数、报考学历学位要求等;

(二)各培训基地对其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录公告要求的参加全市统一的招录考试。

招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确定最终考试成绩;

(三)各培训基地根据报考人员报考志愿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对未招满员额的专业和国家、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紧缺专业,各培训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招录情况调整招录计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市卫计能教中心共同开展调剂和补录工作;

(四)招录人员确定后,市卫计能教中心和各培训基地应当将招录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16条招录工作结束后,各培训基地应当及时与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

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由培训基地与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限为协议期限;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由培训基地与委派单位、培训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在读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由培训基地与其所在高等院校签订培训协议。

第17条各培训基地应当将新招录的培训人员名单及与其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报市卫计能教中心汇总。

市卫计能教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4章 培训实施和考核

第18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与标准对培训人员开展以提高职业素养以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主要包括医德医风、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医患沟通等。

第19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已取得医学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或者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可以向培训基地提出减免培训时限申请。

培训基地对申请人员的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进行综合测评后确定具体培训时间和内容。

第20条培训基地和培训人员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和考核情况等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和考核手册。

第21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还包括师承考核。

第22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人员培训过程的动态评价,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由各专业基地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业务学习情况等。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培训安排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23条师承考核是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培训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

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广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复核。

第24条培训人员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向培训基地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报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一)过程考核合格;

(二)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培训人员师承考核合格;

(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

第25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理论考核由市卫计能教中心按照国家、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培训人员参加统一考试。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市卫计能教中心会同各培训基地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26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人员,取得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27条培训人员参加结业考核,未通过理论考核或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培训人员可申请参加下一次结业考核相应项目的补考。

培训人员自培训期届满后3年内仍未通过结业考核的,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二十八条培训人员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基地应当及时将退培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市卫计能教中心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培训招录、培训实施、培训考核及监测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5章 培训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由国家、广东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经费,培训基地配套资金组成。

国家和广东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和金额直接拨付培训基地。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在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期限内按照每人每年9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基地补助,统筹用于教学实践、培训人员生活补助等。

培训人员结业补考或者超出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限的时间,市、区财政不给予补助。

培训人员因结业考核不通过,需要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市、区财政不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合理统筹使用国家、广东省,以及市或者区财政经费,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对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委派的单位自行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读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享受由学校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发放的补助,培训基地可以根据培训考核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被本市医疗机构聘用的,培训年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工作年限,但超出培训协议约定期限的部分不纳入计算。

第三十三条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培训人员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基层卫生机构的累计服务年限。

第6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人:

袁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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