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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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市(州)长、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主要包括保护耕地,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粮食科技水平,促进优质粮食生产等。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

主要包括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抓好粮食收购等。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主要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费用补贴政策,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物流网络等。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主要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主要包括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等。

(七)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主要包括加强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管能力,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等。

(八)落实粮食安全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经费落实等。

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

每年初,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附后)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适当区分产区与销区,拟定具体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提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及时印发到市(州)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采取部门评审与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时,要组成考核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指标,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

  各考核组组长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级领导担任。

  第十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核通知。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单位自评。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认真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粮食安全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等资料报送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负责有关考核的各牵头部门。

(三)部门评审。

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协作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交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2个。

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

考核组实地检查结束前,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五)审定结果。

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门评分与考核组评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得出综合考核分数和等级,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考核通报。

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并在全省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目标考核办。

第四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加分:

  

(一)在粮食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流通发展的。

  

(二)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质量监管等方面)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三)管辖区域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

  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扣分: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非粮化”情况的。

(二)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

(三)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方面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挪作他用的。

(四)管辖区域出现农民普遍投诉反映“卖粮难”,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五)管辖区域出现较大级别以上(含本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管辖区域出现较大级别以上(含本级)非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应急突发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管辖区域或有关部门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具体扣分项目和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五条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力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牵头考核部门。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协作部门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20分,15分)

(一)耕地保护(4分,3分)

耕地保有量;耕地质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二)粮食生产能力(16分,12分)

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生产科技水平;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

省农业厅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省农业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高标准农田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10分,5分)

(三)粮食扶持政策(3分,2分)

落实粮食补贴等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四)粮食收购(7分,3分)

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合理安排收购网点

省粮食局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省农发行

落实粮食收购资金

省农发行

省粮食局中储粮湖北

分公司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10分,20分)

(五)地方粮食储备(10分,20分)

落实省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建立健全轮换﹑库存管理和联合监管机制;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机制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发行

落实地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等政策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20分,15分)

(六)仓储物流设施及网络建设(20分,15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省粮食局

 

加快粮食物流节点和物流园区建设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五、发展粮食产业(10分,5分)

(七)培育粮食市场主体(4分,2分)

深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明晰企业产权;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八)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6分,3分)

发展壮大稻米和菜籽油主导产业及富硒粮食、杂粮等特色产业;促进粮油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战略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科技厅

六、保障市场供应(10分,20分)

(九)粮食供应网络建设(3分,6分)

建立“四位一体”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十)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3分,6分)

保证粮食供应不“脱销断档”、价格基本稳定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

(十一)粮食应急管理(2分,4分)

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

加工网点及配套设施建设;成品粮油储备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二)粮食监测预警(2分,4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油市场

监测,及时发布粮油市场信息;

省粮食局

省统计局

省物价局

七、保证质量安全(10分)

(十三)加强源头治理(5分)

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污染耕地修复与管控;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

(十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5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强化保障措施(10分)

(十五)粮食风险基金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4分)

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有关费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产粮油大县(市)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十六)工作责任落实(6分)

成立本地区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农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职责、人员和经费

省粮食局省农业厅

省编办等有关部门

说明:

在主要责任和考核项目中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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