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不予出具成绩单;
3、不能领取困难补助;
4、不发放“三助”津贴;
5、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
6、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九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的《研究生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培养管理模式(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4-5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并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确须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处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在校最长年限(包括休学、学习年限延长期)硕士研究生为4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7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在校最长年限,由学院提前一年书面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培养费,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课程教学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按时参加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60分)以上或分等级表示为“通过”的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及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通过”、“不通过”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核(以下简称课终考核)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2、学位课、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采取考试(笔试),其中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安排的外语类课程、数学课程、自然辩证法等采取闭卷考试;选修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硕士研究生第一外语以第二学期的考试成绩作为获得学分和申请毕业答辩的依据,但第一学期的成绩必须及格以上;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外语两个学期的考试成绩均为获得学分和申请毕业答辩的依据。
3、授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对无故旷课、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0”分。
4、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同意缓考的,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否则,按无故缺考处理,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5、学位课低于75分者可以申请重考;选学的所有课程,成绩低于60分或其它经批准同意补考者可以申请补考。
申请补考、重考的,填写《补考、重考、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到所在学院办理重考、补考手续。
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补考和重考与下一级研究生一同参加该课程考试。
在校最长年限内,学位课程允许补考或重考2次,非学位课程允许补考或重考1次。
6、硕博连读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的所有课程累计补考、重考学分超过6学分,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改做硕士论文,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并按照硕士研究生有关规定办理。
7、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以“0”分登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培养处同意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登记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必附有相关证明。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准假,但期满未按时销假、又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成绩管理
一、成绩的接收与登录
1、公共课程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转交学院;专业课成绩单(一式二份)和试卷(仅限考试课程)由授课教师直接交学院。
学院应及时将成绩登录到“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成绩登记表”上。
学期末学院将本学期的所有专业课成绩单整理汇总后送一份到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2、硕士研究生的外语课程分两学期讲授,第一学期为考查,成绩登录在考查栏,第二学期的成绩登录在考试栏;自然辩证法第一学期的考试成绩登录在第一学期考试栏,总评成绩登录在第二学期考试栏。
3、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一外成绩每学期均为考试课程,并登录在考试栏。
4、其它公共课程成绩按考试学期登录在考试栏,专业课程按考核类型分别登录在考试或考查栏。
5、补考成绩以“成绩/补”登录,重考成绩以“成绩/重”登录。
二.成绩提供
1、提供成绩时,硕士研究生外语填写第二学期的成绩、自然辩证法填写总评成绩。
有补考、重考的按“原成绩/补(重)考成绩”填写。
课程类型、学时、学分必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2、重考、补考的门数、次数和学分数超过有关规定的,学院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跨学院的,须经转出、接收学院)、研究生培养处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未经批准前,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已达退学标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5.已达退学标准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出国(出境)学习
第三十四条选拔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留学,由研究生培养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出境)学习,按学校《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对自费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可保留学籍一年。
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八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患疾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2、因病请假,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年限;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超过二学年。
申请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生的待遇。
申请休学者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5、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累计超过二学年者或休学虽未超过二学年,但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2、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
4、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补考和重考考试不及格者;
5、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内累计补考和重考课程不及格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对应予退学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家长,研究生填写退学审批表(包括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并附有关材料,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议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体育运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的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于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如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身体健康,政审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两年内修改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按要求答辩通过后,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者,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提前毕业,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参加就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应对其德、智、体诸方面作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学术水平,身体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原《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规定》、《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弹性学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培养处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