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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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国家主席令

第2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国家主席令

第8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国务院令

第399号

4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5.24

国发[1978]104号

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国务院令

第423号

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国务院令

第364号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国务院令

第259号

8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国务院令

第258号

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国务院令

第458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1993.8.1

国务院令

第117号

11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7.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7号

12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5.28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13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5号

14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9号

15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27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4号

16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9.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号

17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18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4.9.1

19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1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

20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3.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号

21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5.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22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4.1.17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23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1.1.1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24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0

盘政办通〔2005〕57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处罚(共110项)

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3、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17、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8、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2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21、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22、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23、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24、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2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6、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7、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8、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29、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

30、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1、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 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

32、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 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 

3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200元的罚款。

3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5、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6、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其内容应当包括:

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其内容应当包括:

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8、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9、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0、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4、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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