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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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领导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

2.3分支机构

2.4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

2.6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7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3.2预警分级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4.2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险情初期的响应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反应

5.4应急行动的终止

5.5安全防护

5.6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搜救效果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和保障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7.5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解释部门

8.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实施《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完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

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

依法规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

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快速高效:

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

分级管理: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防救结合:

“防”是指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救”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4)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社会参与:

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

充分发挥参与搜救行动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8)《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10)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

1.4适用范围

1.4.1适用于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河北省管辖内陆水域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1.4.2适用于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4.3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分支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称“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全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河北海事局、省军区、省政府相关部门、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

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管理,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内陆水域的搜救行动。

(5)省军区、有关部队及武警部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遇难死亡、失踪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9)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或具体组织针对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1)省气象局负责协调有关气象部门为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13)省教育厅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14)省水利厅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江河、湖泊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飞机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6)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环保信息支持。

(17)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调在旅游景区或海上游客发生的海上应急事件。

(18)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及短期地震预测信息。

(19)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县、乡政府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河北海事局)是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根据需要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具体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3)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

(4)拟订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

(5)划定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6)指导搜救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

(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等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分设在唐山海事局和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设在黄骅海事局;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设在省水产局;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2.3.1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的搜救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搜救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船救援力量,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

(5)承担应急值班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6)负责渔船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内河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搜救工作除外)

(1)制定河北省内河水域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内河水域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内河水域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内河水域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咨询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由海事主管部门、港航、气象等单位的航海、轮机、消防、危险品处理、油污处理、气象等各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4.2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6.1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组织体系框架图

 

图2河北省海上应急救助组织机构框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

(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能够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

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它事故信息。

(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3.1.2风险分析

海上搜救机构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便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

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2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Ι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带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见度不足1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2)重大风险信息(Ⅱ圾),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来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

f.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e.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f.监测预报将出观海冰。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3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

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给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3.4.1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3.4.2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4.3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河北省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本预案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Ⅱ级以上海上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ш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险情初期的响应

5.1.1最初接到险情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应承担初步信息的收集与核实责任,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发生险情的详细情况,至少掌握以下险情信息:

(1)常规信息:

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

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

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

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

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向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1)其他途径。

5.1.3应急指挥

经核实确实发生海上险情的,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指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1.4险情评估

对于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

(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

(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4)险情的级别。

(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它的援助。

(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5特殊情况的处理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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