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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绞车司机安全培训教案

2018年其他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教案

法律法规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护

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想和总体要求,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5)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7)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3、《煤炭法》4、《煤矿安全规程》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劳动保护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2)安全生产知情权;

(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4)安全生产监督权;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6)职业健康防治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停止作业避险权;

(9)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第四节井下避灾与现场急救

一、现场急救基本原则

矿工互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

(1)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必须现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后再搬运。

(2)对出血伤员,先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后再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先固定,后搬运。

二、现场急救方法

现场创伤急救的方法包括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止血、创伤包扎、骨折临时固定和伤员搬运。

现场急救应优先转运伤情严重但救治及时可以存活的伤员。

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如发生人员骨折,其他人员应采用先固定后搬运的急救原则。

矿井五大灾害防治知识

第一节矿井瓦斯防治

一、瓦斯的危害

瓦斯是在矿井生产过程中涌到采掘及各生产空间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其主要危害有:

(1)使人窒息;

(2)燃烧及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

二、瓦斯爆炸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1、瓦斯爆炸条件

2、瓦斯爆炸的危害

3、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防止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有:

防止瓦斯积聚;防止明火;防止电火花;防止爆破火焰;防止摩擦火花;防止高温热源。

三、瓦斯爆炸、燃烧事故常发地点的辨识

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但大部分发生在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采空区边界处、采煤机切割部附近。

(2)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

(3)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掘进机切割头周围。

第二节矿尘危害防治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矿物的微粒称为矿尘。

矿尘一般指煤尘和岩尘:

粒径在lmm以下的煤粒叫煤尘;粒径在5μm以下的岩粒叫岩尘。

一、矿尘的危害

煤矿生产过程中,随着煤、岩体的破坏和破裂,便产生大量的矿尘。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矿尘污染劳动环境,降低了生产场所的可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

(2)工人长期在矿尘环境中工作,吸入大量矿尘后,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能导致尘肺病,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寿命。

(3)可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煤尘爆炸的条件及预防措施

1、煤尘爆炸的条件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

3、控制煤尘和预防职工尘肺的措施

第三节矿井防灭火

一、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大量的高温火焰及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2)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火灾烧毁设备和煤炭资源。

(4)火灾使井下风流逆转,导致灾情扩大。

二、预防矿井火灾的主要措施

矿井火灾就是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

矿井火灾构成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有热源、可燃物、空气三个方面。

根据引火的热源不同,通常将矿井火灾分为两大类:

外因火灾、内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指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电缆着火、电气设备产生的电弧火花,瓦斯或煤尘爆炸,以及放炮等而引起的火灾。

内因火灾主要是指煤炭自燃形成的火灾。

煤炭自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煤炭具有自燃的倾向性,并呈破碎状态堆积存在;

(2)连续的通风供氧维持煤的氧化过程不断地发展;(3)煤氧化生成的热量大量蓄积,难以及时散失。

1、预防矿井火灾的措施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2)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要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要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电气设备,加强维修,保证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性能良好,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电火花、电弧及摩擦发热造成事故。

(3)加强放炮管理,使用安全炸药,禁止违章放炮,避免放炮火焰产生。

(4)井下按规定使用不延燃电缆、阻燃输送带和阻燃风筒等。

(5)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硐、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开凿在岩巷内。

(6)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设防火门,以防井口火灾和附近地面火灾波及井下。

进风井与各生产水平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应设防火门,并定期检查防火门的质量和灵活可靠性。

(7)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100m以内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并备有消防列车。

灭火材料和工具必须满足矿井灭火时的需要,平时不准挪作他用。

井下的火药库、充电硐室、绞车房、水泵房和采区变电所,都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8)每个矿井都要建筑地面消防水池。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也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作消防水池。

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设消防水龙头。

2、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的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三、火灾事故隐患的辨识

1、煤炭自燃发火的预兆

(1)巷道内湿度增加,出现雾气、水珠。

煤炭氧化初期生成水分,往往使巷道内湿度增加,出现雾气或在巷道壁上挂有水珠;浅部开采时,冬季在地面钻孔或塌陷处会发现冒出水蒸气或冰雪融化现象。

(2)煤炭自燃放出焦油味。

煤炭从“发烧”(自热)到自燃过程中,氧化时会产生多种碳氢化合物,并放出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等。

当嗅到这些气味时,说明已燃到了一定程度。

(3)巷道内发热,气温升高。

煤炭氧化自燃过程中要释放出大量热量。

因此,从自然发火的地方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比平时要高,这一现象人的皮肤可以直接感觉到。

(4)人有疲劳感。

煤炭氧化自燃过程中,会放出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这些有害气体会使人感到头痛闷热、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

尤其是多数人同时感到时,应提高警惕,查明原因,以防矿井火灾的发生。

2、煤炭自燃发火常见地点

煤炭自燃发火的地点很多,常见地点有:

断层附近,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回风巷和切眼;停采线附近;遗留的煤柱;破裂的煤壁;煤巷的高冒处;假顶工作面;密闭墙内;溜煤眼;联络巷;浮煤堆积的地方。

第四节矿井防水

一、水害发生的原因

1、自然原因

2、人为原因

二、矿井水害的危害

(1)顶板淋水大,巷道内空气湿度增大,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率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2)矿井水的水量越大,需要安装的排水设备就越多,排水所用的费用就越高,增加了原煤生产成本。

(3)矿井水对矿井内的金属设备、钢轨和金属支架等具有腐蚀作用,大大缩短了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4)为了防止矿井水的威胁,有时需要留设防水煤柱,影响了煤炭资源的回收和充分利用,有的甚至无法再开采。

(5)当矿井涌水量高于矿井的排水能力或突然溃水时,轻者造成矿井停产或局部巷道被淹没,重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矿毁人亡。

三、预防矿井水害的技术措施

(1)防:

即利用各种防水工程设施和防水措施,防治矿井大量涌水,特别是突水事故。

(2)排:

即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和足够的排水能力。

(3)探:

即利用水钻探或物探方法探清水情,而后采取治水措施。

(4)放:

即对老空水或可疑水源采取放水,或超前放出顶板水。

(5)疏:

即采取措施对地下含水层的水疏水降压或疏干。

(6)截:

即利用井下截水建筑物(水闸墙、水闸门)将涌水截住,或利用它们及防水煤柱与水源隔离。

(7)堵:

即利用注浆方法堵住出水口,或加固裂隙带、充填岩溶区、加固隔水层,起到堵隔水作用。

四、水灾事故隐患的辨识

1、矿井发生透水的预兆

2、易发生透水事故的地点

(1)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等地点。

(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的地点。

(3)接近可能与河床、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近的断层破碎带的地点。

(4)打开隔离煤柱防水的地点。

(5)接近可能出水的钻孔的地点。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的地点。

第五节矿井顶板防治

一、顶板事故

矿井开采过程中的采掘工作面或在已掘的巷道内所发生的冒顶、片帮、掉渣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生产事故,统称为顶板事故。

二、顶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顶板事故的预防

2、冒顶事故的处理

(1)首先加固冒顶边缘支架,防止冒顶扩大;其次,设法控制冒顶区上方顶板,严禁空顶作业。

只有在控制冒顶区顶板以后,才能开展抢救工作。

(2)发生冒顶埋人事故时,要以最近的途径、最快的速度搬运矸石,接近被埋人员。

搬矸中,只能用手扒,不许用镐挖,防止伤及被埋人员。

人员救出后,先现场急救再升井。

(3)采煤工作面处理冒顶时,要用木垛刹实顶板,不能架空棚。

(4)掘进工作面的冒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木垛接顶法或撞楔法处理。

(5)在处理冒顶和抢险救人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发现有二次冒顶危险时要立即撤人,防止事故扩大。

3、采煤工作面局部冒顶的预防

(1)靠煤壁附近局部冒顶的预防

(2)工作面两端局部冒预的预防

三、顶板冒落的预兆:

(1)劈裂声,紧接着出现折梁断柱现象;金属支架的活柱急速下缩,也发生很大的声响;有时也能听到采空区内顶板发出断裂的闷雷声。

(2)掉渣。

顶板岩石己有裂缝和碎块,其中小矸石稍有震动就掉落。

(3)片帮。

冒顶前煤壁所受压力增加,变得松软,片帮煤比平时多。

(4)漏顶。

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在大面积冒落以前,有时因为背顶不严或支架不牢而出现漏顶。

若不及时处理,会使棚顶托空,支架松动。

顶板岩石继续冒落,就会造成没有声响的大冒顶。

(5)裂缝。

顶板的裂缝张开,裂缝增多。

(6)脱层。

检查顶板是否脱层要用“敲帮问顶”的方法,如果声音清脆,表明顶板完好;如果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层己经脱离。

(7)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

(8)顶板淋水增大。

 

运输专业知识

一、采掘轨道斜巷运输安全作业15条禁令(试行)

1、严禁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无证上岗。

2、倾斜巷道行车运输时,巷道内禁止行人、禁止作业。

3、必须使用正规可靠的信号装置打点作业,严禁用其他方式收发信号。

4、倾斜巷道各偏口必须使用导绳轮和靠帮轮,禁止钢丝绳磨巷帮。

5、斜巷运输必须使用保险绳,斜巷内禁止摘挂钩作业,若特殊情况需要换钩时,必须先换挂保险绳,再换挂主绳,严禁同时摘掉主绳和保险绳。

6、倾斜巷道禁止停放车辆,若确需临时停放车辆时,不得摘钩,必须采取双重保护措施,严防溜车。

7、倾斜巷道运输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否则禁止作业。

8、严禁斜坡运输超规定多挂罐,运输时必须使用红灯。

9、“机轨合一”的倾斜巷道,严禁皮带机司机、溜子司机在轨道侧作业。

10、严禁用无制动车的卡轨车运送人员。

11、严禁站在道心内摘挂钩,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严禁蹬车摘挂钩、蹬绳摘挂钩、车未停稳摘挂钩。

12、绞车有松绳现象时,严禁下放车辆作业。

13、绞车滚筒余绳不得少于3圈,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14、斜坡挡车装置严禁处于常开状态(连环档、超速档除外)。

15、轨道坡度>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二、采掘轨道斜巷运输安全30条标准(试行)

1、矿井辅助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斜巷运输防跑车装置必须采用常闭型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要使用常闭式挡车装置(优先选用梯子档或多层绳档)。

3、倾斜巷道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装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倾斜巷道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0.8~2.0m处,安装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倾斜巷道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装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器。

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上部为平车场时,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安装常闭式挡车器,该挡车器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滚筒直径1.2m以下绞车,提升长度大于100m,坡度大于10º,上部为平车场时,在变坡点上、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设置挡车装置,两者应具有联动功能(连环档)。

6、斜巷偏口各车场要安装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器。

7、倾斜巷道内必须安装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挡车器,斜长大于150m的斜坡中间区段设自动动作的跑车防护装置,该装置安装间距不得大于200m。

8、滚筒在1.2m以下的绞车要打地锚固定,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不准剁股穿绳。

在绞车前方0.5~1.0m处要安装挡绳轮,防止钢丝绳卷出滚筒。

9、上山掘进在掘进装载设备的尾部距起坡点距离超过20m时,起坡点上方10m处应安装一部常闭式挡车器。

10、上山掘进距掘进装载设备尾部10m左右应安装一部常闭式挡车器,该挡车器随掘进装载设备的前移同步前移。

11、上山掘进提升绞车的上方必须设置保护绞车和绞车司机安全的防护装置。

12、上、下山掘进自变坡点开始,要在人行道一侧每隔40m做一个躲避硐。

13、下山掘进在距迎头大于50m处必须安装一部常闭式挡车装置,该挡车装置随掘进装载设备的前移同步前移。

14、上、下山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运料巷,在卡轨车回绳站车场下方必须安装双挡车装置,两道档间距不大于5m,且随回绳站移动而同步移动。

15、采掘工作面轨道只允许使用一部绞车运输,超过一部绞车运力时,必须使用卡轨车或无极绳绞车运输(对拉车除外),推广使用单轨吊运输。

16、卡轨车无线通讯系统要清晰可靠,卡轨车运输线路在回绳站、巷道拐弯处及线路中间每隔100m应安装手动信号装置。

17、上、下山及起伏巷道运输禁止设中部车场,若确需设置时,必须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但严禁铺设闭合车场。

18、“机轨合一”倾斜巷道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设有司机操作硐室。

19、倾斜巷道和起伏巷道的变坡点轨道必须园顺,不得有硬弯,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

采掘轨道轨型不小于22kg/m,运输支架等大件设备总重超过15吨时,轨道轨型不小于30kg/m。

20、起伏巷道的卡轨车运输线路要有足够的压绳轮和托绳轮,不得出现脱绳和磨绳现象。

21、倾斜巷道的坡底及各偏口的甩车道岔应采用远方气动控制方式。

22、倾斜巷道的坡头、坡底及各甩车场要有躲避硐室或信号硐室,坡头、坡底的挡车装置要实现远方气动控制。

23、倾斜巷道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语音报警装置,并有“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作业”的醒目标志,在各车场要有清晰可靠的打点信号装置、通信装置及足够的照明。

24、“机轨合一”巷道运输机头、机尾有人员作业处,回采工作面运料巷有人员作业或人员出入的区域,要设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语言警示信号。

25、绞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在同一巷道时,绞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实现电气闭锁,不得同时运行。

26、斜巷轨道运输线路禁止建风门,若确需建风门时,必须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要在风门两端及中间安装打点信号装置和警示信号装置。

27、倾斜巷道坡头、坡底要悬挂轨道坡参数牌板,标明坡度、长度、各偏口及挡车装置位置示意图等,在各偏口绳道三角区要悬挂“绳道三角区禁止站人”警示牌板。

28、在倾斜巷道使用的绞车、挡车装置、信号装置、道岔、压绳轮、托绳轮等设施要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

29、各生产区队在作业规程中必须要有辅助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条款,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矿轨道运输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支架及大型设备的运输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绞车牵引力、钢丝绳、连接装置的破断力及安全系数的计算,在装卸车地点、支架组装、解体地点的挡车装置的设置及注意事项等。

三、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一)  一般规定

1、长度大于1.5km的主要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主要斜巷,都要使用机械运送人员装置。

无制动车的卡轨车,禁止运送人员。

2、连接装置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器件。

平巷矿车连接一律采用双链或三链环,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单链环或钢丝绳套连车。

斜巷使用大链挂车的,都必须使用锚兰,并用螺栓连接。

(二) 运输巷道、车场和峒室

1、斜巷各车场信号把钩工作业地点必须设有躲避峒室。

躲避峒要设在甩车场对面,峒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各车场具体要求:

(1)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2)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3)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4)对上下起伏的采掘巷道使用对拉车时,换钩地点必须做成平车场,并按要求配齐挡车装置;

2、斜巷运输的上车场平巷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不少于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其安全间隙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上山掘进倒拉绞车前方必须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牢固有力,能够保障绞车司机的人身安全。

4、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装专用排水管路,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5、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mm,绞车后方要留有1m以上的操作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

操作峒室必须安装照明。

(三)绞车安装与管理

1、滚筒直径1.2m以下的绞车安装

(1)安装在轨道坡上车场,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绞车,必须打水泥基础固定;

(2)安装在其他地段的绞车,必须用锚杆固定:

绞车使用槽钢底座,锚杆穿过槽钢座锚固在地板上。

锚杆用铁锚杆盘,双螺母在槽钢座上紧固,保证牢固、可靠。

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800mm,岩石底板上长度不小于1000mm,根数不少于4根,绞车每个角1根,采用全长树脂药卷锚固,每根的锚固力不少于50KN;

2、使用期限不足3个月的绞车,可采用四压两戗固定。

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与水平夹角65~75度为宜,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固定,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戗压柱要避开棚梁,稳固有效,绞车并要设有地锚固定;

3、绞车安装地点,巷道无失修,绞车突出部分与巷道、轨道行驶车辆突出位间距不得小于0.5m;

4、小绞车采用上出绳时,绞车滚筒上方应安装防断绳回抽伤人装置;

5、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绳整齐,护绳板要牢固有效;

6、安装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

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

7、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1)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

(2)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钢钎、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器件摆绳;

(3)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不准剁股穿绳,滚筒余绳不少于3圈;

(4)绞车缠绕绳长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经符合要求。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5)在巷道转弯处必须加装钢丝绳导向轮,在巷道变坡点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地滚,严禁钢丝绳与轨枕、轨道、巷帮摩擦;

(6)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8、斜巷运输使用大链连车时,必须使用锚兰并上好防脱螺栓。

钢丝绳、保险绳要有绳皮,要使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绳卡子固定。

绳卡子间距均匀,一般100—150mm为宜,数量根据有关要求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个。

9、倾斜巷道绞车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包括卡轨车、对拉绞车)。

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10、绞车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绞车的各类接线盒、信号灯、电铃等要上板固定或吊挂齐整;

(2)绞车完好、洁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停止作业时钩头要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

(3)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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