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师管理制度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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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师管理制度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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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师管理制度概要.docx

口腔医师管理制度概要

首诊负责制

1、对病员首诊的科室或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进行体书写病历及完成必要的化验,做出初步诊断及处理。

患者病他科时按会诊制度进行会诊。

2、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后方得转院。

转院途中应有专人护送。

3、首诊医师在接诊中应分轻重缓急。

对急、危、重病检查处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能片面强调先作化验及特殊检查,严防病员在检验室、功能室或护送途中发生意外。

4危急病人,首诊医师不得片面强调划区医疗而拒诊,借故无床或其他理由拒收。

5、对急诊病人,要求有关医师急会诊时要随请随到,J抢救需立即报请医教部或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6、首诊医师对危、急病人的病史、抢救记录及一切登才等一定要及时和实事求是,不得伪造、涂改或制造假象。

7、首诊医师在抢救病人时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药穷血库、功能、手术室、驾驶班等值班人员亦应主动配合。

8、同时患有多科疾病的一般患者,需进行转科诊治时,人重新挂号,并作好解释工作。

9、对疑难危重病人(尤其是外伤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牙以当时主要病情收住有关科室抢救,科与科之间不得互相推力病情。

10、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医教部、护理部,人事科室(个人〉提出惩处意见,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罚。

 

迎泽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迎泽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口腔科双向转诊制度及机制

为给社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我站与上级转诊医院双向转诊工作,现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站作为市内双向转诊定点社区医院之一,提供预约上级转诊医院门诊检查、组织专家会诊及处理住院事宜等服务。

我站患者转入上级医院称为上转,上级医院患者转向我站为下转。

上、下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包括:

临床各科急危重症,我站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我站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需要到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和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条件包括:

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老年护理病人;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二、转诊程序为:

1、上转患者凭我站开具的“双向转诊介绍信”到我站签约上级医院就诊时,无须在上级医院门诊挂号,由接诊医生在经初步检查,确定属本专科疾病后,应直接安排患者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2、对于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恢复期患者,符合下转条件时,由上级医院及时将患者下转回我站,进行社区精神康复治疗,下转时,病区应填写双向转诊介绍信一份。

3、预约上级转诊医院门诊检查、组织专家会诊、社区精神卫生宣教等服务由我站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迎泽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口腔科重危病人抢救制度

一、病区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l、对病情危重的患者,各级医师应当全力以赴,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

2、各级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法定代理人或重要家属详细告知病情的严重性、预后、院方采取的抢救措施、需要代理人或家属配合的方式等等,并向他们发出书面“病危通知书”,请收到者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病危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给患者代理人或直系亲属,一联粘贴在该病人病历上,另一联送医务处备案。

3、对重危病人要加强三级查房,住院医师(含进修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查房。

针对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副主任以上医师要在“病危通知”发出以后的三天内,每天对该患者进行查房,在病情需要时,随时查房。

查房内容主要是病人当前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在病人病情突变,进行抢救时,应由当班最高年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

4、要按要求及时写好病程记录,重危病人(报病危病例)每天要有病情记录。

要及时详细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程(注明参加抢救的人员以及起止时间、方法效果等)。

5、对重危病人,每天除了口头交班,还要有书面交班,有的要进行床边交接班。

6、当疾病涉及—个以上科室时,要及时邀请会诊,涉及多科时,可组织全院大会诊或进行远程会诊,必要时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医务处要做好院内外大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

7、对重大的抢救病例,科室要成立抢救小组,由科主任任抢救小组组长;对特别重大的抢救病人,要成立全院抢救小组,由医院分管院长任抢救小组组长。

主管科室为主,各相关科室、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部门一起参加,共同制订研究抢救方案,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措施。

8、医技科室、后勤保障部门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

满足临床抢救病人的需要。

9、节假日,科室要安排好足够的医疗力量。

二、门急诊重危病人抢救制度

(一)、急诊抢救工作须组织健全,分工周密,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分秒必争。

(二)、抢救工作事先要有充分准备,做好各种抢救的预案,抢救时应快速、准确,争取时机,千方百计,尽最大努力,进行抢救。

(三)、抢救危重病员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员抢救应由急诊科主任(下班期间由值班医师或科二线班人员)和急诊科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伤病员、严重复合伤等情况时由急救科具体组织有关医师共同抢救,并上报医务处。

启动医院应急预案。

4.对送到抢救室已经呼吸和心跳停止的病人,除了向家属或陪送人员交待病情以外心肺复苏至少进行30分钟,如果无效须经家属或委托代理人同意(须有书面签字),才能放弃抢救。

5.对送到抢救室是无名氏或经济困难者,先做必要的处臵,然后联系家属或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请医务处、总值班。

(四)、急诊室护士应提高警惕,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遇有危重病员应立即通知护士长,同时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博、呼吸等。

(五)、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既有明确分工,又耍密切协作,避免忙乱,不得互相指责、埋怨。

应做到一科抢救,多科支援,一科主持,多科参加。

(六)、抢救工作中遇到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七)、—切抢救工作和会诊均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必须注明执行时间。

(八)、按照要求可执行的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土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并及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处方。

(九)、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液空瓿、输血空袋等用完后暂行保留,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十)、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

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值班护土要班班交接,并作记录。

用后归放原处,清理补充。

(十一)、病员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室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症病员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十二)、对经抢救病情稳定,费用不存在问题的病人,相关科室有空床应优先收治抢救室的病人;如在抢救室滞留超过48小时以上的上述病人,由医务处协调相关科室病人收治工作。

(十三)、检查总结,应由急诊科主任(或主管医师)或护士长于抢救后组织总结。

内容如下:

1.病员到院后处理是否及时?

正确?

2.组织是否得力?

医护配合如何?

3.抢救中有何经验教训?

(十四)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应严肃处理:

1.抢救中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强调客观而延误抢救时机者。

2.抢救中互相推诱,借故拒绝救治,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者。

3.听到抢救召唤,而借故不到抢救现场,或召唤后久不到场,因而延误抢救时机者。

4.在抢救现场指责或埋怨,导致病员家属告状或引发纠纷者。

迎泽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本《规范》实施前,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达到本《规范》要求,预防和控制因口腔诊疗器械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二、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消毒灭菌技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第六条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八条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

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条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八条第三章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九条第十一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条第十二条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第十一条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

第十二条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第十三条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

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第十六条每次治疗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吸装臵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第四章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臵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仪表运行正常;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

第十九条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

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第二十条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应当对每次灭菌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学监测。

第二十一条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

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

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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