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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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

一、小麦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小麦生长正常。

(二)投保主体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小麦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保险费1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

(五)保险责任

小麦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小麦政策性保险按照90%给予补贴,其余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对平度、莱西、即墨、胶州、黄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42.5%,市财政负担42.5%,区(市)财政负担5%;对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负担35%,市级财政负担25%,区(市)财政负担30%。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为次年6月30日。

(八)赔偿处理

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责任免赔约定: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3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4月1日至公历4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公历4月16日至公历5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公历5月16日至公历6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

二、玉米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玉米生长正常。

(二)投保主体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玉米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保险费1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

(五)保险责任

玉米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玉米政策性保险按照90%给予补贴,其余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对平度、莱西、即墨、胶州、黄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42.5%,市财政负担42.5%,区(市)财政负担5%;对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负担35%,市级财政负担25%,区(市)财政负担30%。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玉米投保时间;每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为秋玉米投保时间,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

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

(八)赔偿处理

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责任免赔约定: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

春季

秋季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6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6月16日至公历6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7月1日至公历7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7月16日至公历7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8月1日至公历8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公历8月16日至公历8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公历9月1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花生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花生生长正常。

(二)投保主体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花生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五)保险责任

花生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花生政策性保险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35%,地方财政负担45%;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6:

4分摊。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

每年5月1日-6月11日为花生保险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

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他责任免赔约定:

保险花生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6月11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6月12日至公历7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公历7月11日至公历8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75%

公历8月1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四、马铃薯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马铃薯生长正常。

(二)投保主体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马铃薯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保险费40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

(五)保险责任

马铃薯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35%,地方财政负担45%;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6:

4分摊。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

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为春季马铃薯投保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为秋季马铃薯投保时间,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

春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7月31日,秋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11月30日。

(八)赔偿处理

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责任免赔约定:

保险马铃薯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3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

春季马铃薯

秋季马铃薯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4月20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4月21日至公历5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公历5月11日至公历6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70%

公历6月1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9月20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公历9月21日至公历10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公历10月11日至公历10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70%

公历11月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五、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光温室(即冬暖式塑料大棚)及棚内种植的蔬菜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塑料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塑料大棚数量在5个以上(含)或种植面积5亩以上(含)的种植小区。

(二)投保主体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保险费500元/亩,保险金额30000元/亩。

其中,每亩保险金额具体分项为:

塑料大棚棚膜保险金额1500元、草毡及拉绳保险金额2500元、骨架保险金额6500元、卷帘机保险金额2000元、墙体保险金额14500元、棚内蔬菜保险金额3000元。

实际保险面积应按上述每亩保险金额分项为标准换算,最终承保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保险责任。

免赔约定:

每次事故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的保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种植户自担。

保费财政补贴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2:

8分摊。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期间为九个月,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八)赔偿处理

1、保险塑料大棚

每亩分项赔偿金额=每亩分项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亩分项赔偿金额

保险塑料大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险蔬菜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保险蔬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分苗到定植

定植到开花

开花到果实成型

果实成型到采收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3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5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7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0%

3、保险塑料大棚、保险蔬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损失时,各分项累计赔偿金额分别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六、能繁母猪保险

(一)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

具体承保条件为: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已产过仔猪且畜龄在4周岁以下(不含)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场(户);饲养场(户)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保险专用标识。

(二)投保主体

养殖(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地区包括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

(五)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

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地方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2:

8分摊。

(七)保险期间为1年。

(八)承保方式

承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

(九)赔偿处理

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3、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承保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建立查勘“两证明”制度,采取现场查勘,监督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病死畜禽确认表》和《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没有“两证明”的,承保公司不得赔付。

七、奶牛保险

(一)保险标的

奶牛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奶牛。

具体承保条件为:

投保奶牛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2.5周岁(含)至7周岁(不含)之间;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主体

养殖(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奶牛政策性保险地区包括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奶牛保险费4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五)保费补贴比例

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地方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2:

8分摊。

(六)保险期间为1年。

(七)承保方式

承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

(八)保险责任

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

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九)赔偿处理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3、建立健全奶牛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承保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建立查勘“两证明”制度,采取现场查勘,监督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病死畜禽确认表》和《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没有“两证明”的,承保公司不得赔付。

八、育肥猪保险

(一)保险标的

育肥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育肥猪。

具体承保条件为:

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含500头)或存栏量300头以上(含30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场(户);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育肥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上;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投保主体

养殖(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地区包括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

(五)保险责任

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

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

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地方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2:

8分摊。

(七)保险期间为1年。

(八)承保方式

承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

(九)赔偿处理

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范围

赔偿比例

20kg(含)-30kg(不含)

40%

30kg(含)-60kg(不含)

60%

60kg(含)-80kg(不含)

80%

80kg(含)-100kg(不含)

90%

100kg(含)以上

100%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3、建立健全育肥猪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承保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建立查勘“两证明”制度,采取现场查勘,监督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病死畜禽确认表》和《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没有“两证明”的,承保公司不得赔付。

九、肉兔保险

(一)保险标的

肉兔政策性保险的具体承保对象:

养殖场(户)兔只存栏量500只以上(含),养殖场(户)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兔只在30日龄以上(含)90日龄以下(不含);投保时兔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投保时兔只按所在地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兔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投保主体

养殖(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

肉兔政策性保险地区包括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黄岛区。

在养殖场(户)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肉兔保险费1.75元/只,保险金额25元/只。

(五)保险责任

肉兔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

病毒性出血症、疥癣病、球虫病、魏氏梭菌病、葡萄球菌病、仔兔黄尿病、瘫软症、大肠杆菌病、泰泽氏病、溶血性链球菌病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火灾、爆炸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山体滑坡、泥石流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对肉兔政策性保险保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养殖户自担。

保费财政补贴由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两市,两级财政按8:

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和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摊。

(七)保险期间为1年。

(八)承保方式

承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

(九)赔偿处理

1、免赔: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保险兔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承保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兔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或兔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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