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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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时间:
2015-08-0710:
44来源:
未知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一:
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江苏省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试行),请各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
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展业前期宣传和准备工作
(一)展业宣传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由财政给予投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一项惠农措施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农民遭灾受损后得到经济补偿。
在“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单、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要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积极宣传省、市、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部署,各级财政的补贴政策;宣传经办公司的网点、人才、经验、服务规程;宣传当地发生的农业保险重大理赔案例;详细介绍保险产品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赔偿方式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二)展业准备
1、组织准备:
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指导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经办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2、人员培训:
经办公司应对相关展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补贴规定、农业保险条款、条款说明及实务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财务、防灾和其他相关知识。
3、承保准备:
1)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农作物的数量、品种、种植面积、生长期、种植习惯、上年度种植单位物化成本、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内涝、暴风、冰雹、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和有关气象资料。
2)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养殖业的数量和养殖规模、品种、动物标识使用、生理成本、养殖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及疾病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
3)相关展业人员应准备有关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
三、组织投保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积极参保。
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和配合经办公司动员农户投保。
(一)投保方式及范围
1、投保方式
1)农业保险投保原则上以相对集中投保为主。
2)种养业大户既可参加集中投保也可直接到经办公司投保。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农民集中投保。
2、投保范围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1、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不得误导投保人。
经办公司要按照投保清单为每个参保农户发放“农业保险提示说明材料”,重点提示上述说明内容。
2、对条款中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3、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对投保人不清楚的地方,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条款、实务规程的规定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使投保人掌握保险期限、单位物化(生理)成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财政补贴等栏目内容。
投保单填写要符合下列规范:
1、投保单由投保人亲自填写。
在投保人客观上没有能力自己填写时,可授权他人帮助填写投保单。
2、填写投保单应字迹清楚、数字准确、项目齐全。
3、投保单各要素填写要求:
1)投保人:
指与经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名称应写全称,个人投保的应与其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2)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他人。
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本人时,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集中投保的,必须填写“投保分户清单”。
3)种植、养殖地点:
指投保标的的详细座落地点。
4)畜龄和标识:
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要在投保清单中注明畜龄和标识。
5)保险标的项目:
指保险标的的具体项目。
保险标的项目较多的,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填写,并在“农业保险单”中注明“标的项目见标的清单”字样。
6)计量单位:
种植业:
以亩、株、棵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养殖业:
以亩、头、只、羽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7)保险数量:
指按计量单位计算的承保标的的数量。
8)单位保险金额:
由县(市、区)以上(含)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
9)保险金额:
指保险数量和单位保险金额的乘积。
10)保险费率:
按照报批、报备的条款执行,不得浮动。
11)保险费: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确定。
12)保险费交付方式及日期:
政府补贴部分保险费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农民个人负担保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13)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的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14)特别约定:
保险当事人双方除保险条款规定事项之外约定的特别事项。
15)免赔率: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
16)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或签名:
投保人对投保单核对无误并理解责任免除后,须在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章或签名,并写上填单日期。
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则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承保受理
(一)验险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风险查验工作。
验险的主要内容:
1、查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1)种植业:
(1)标的农作物种植品种和密度是否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品种和耕作方式,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2)投保时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正常,是否已经发生了灾害事故。
(3)投保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养殖业:
(1)管理、设施、养殖规模和饲养年限等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2)卫生防疫是否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投保标的是否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查验保险标的实际种养面积(数量)、座落地点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投保单填写内容相符。
3、验险后,对于不符合承保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承保意见和整改措施;对于符合承保条件和要求的,由验标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后,交出单人员。
(二)录入投保信息
经办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将农业保险投保单、清单的有关信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在经办公司业务处理程序中录入。
农业保险的信息管理、签发保单、业务统计必须实行电脑微型机系统管理,不得手工操作。
五、核保
(一)本级核保
经办公司出单人员接受审验后的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后,要再次进行全面复核,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并提交经办公司核保。
经办公司核保人员应根据核保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行核保职责。
核保的主要内容是:
1、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2、上述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保险标的项目和保险金额是否清楚。
3、分项保额、保费与总金额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保险费率确定和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
5、保险起讫日期是否符合条款规定,续保日期是否衔接,签章是否齐全。
6、投保人及检验标的的业务人员签章是否完备,其它有关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7、核保完毕后,属于本经办公司核保权限的,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署是否同意承保的意见。
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填写“承保审批表”,报上级经办公司核保。
(二)上级核保
经办公司的上级公司核保的主要内容是:
接受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等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
核保后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下级经办公司。
六、保费收取与划拨
(一)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推动,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政府负责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进帐工作。
(二)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户自缴保费时,根据经办公司印制的清单,分险种进行登记造册。
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所辖农业保险投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户参保档案。
(三)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乡(镇)分险种上报的投保清单与农户分险种实缴保费的核对工作,确保分险种汇总清单与农户分险种自缴保费中的实缴保费相一致。
(四)保费会齐后汇总上缴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专户。
根据联办共保协议,政府和经办公司按比例分配已收缴的保费;双方要保证足够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五)政府与经办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账户要建立定期核对制度。
七、缮制和签发保单
(一)缮制保险单
经办公司出单员接到核保意见后,可缮制保险单,并将保单号码填写在投保单上。
保单正本一联副本二联,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出单完毕后,复核员进行复核,同时提交收付员开具保险费发票一式三联。
(二)复核签章
经办公司复核人员接到缮制完成的保险单,应认真核对,并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业务专用章”及复核人私章。
复核内容包括:
1、缮写项目是否齐全,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数字是否相符。
2、所有数字的计算和缮写是否正确无误。
八、单证流转、装订
(一)保险单、保险费专用发票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财务专用章”后,由经办公司业务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交投保人。
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保费未缴清的,不得出具保险单。
(二)每天营业终了,经营公司应将当天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清理归类。
投保单的附件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单的附件要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业务部门留存的保险费发票应附贴在保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
流转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一份交投保人留存。
2、送计财部门的单证有:
保险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会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
保险单副本及附件、投保单及附件、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
(三)业务单证必须做到统一装订和归档保管,装订顺序依次为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批单及附件、投保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每季终了,经办公司应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呈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批改
保险单签发后,若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等保险事项有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司出单人员再依据批单申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经核保后出具批单。
批单文字应力求简练,一式二份,正本交投保人,副本连同保单(副本)、投保单一同装订归档。
第二部分理赔实务
一、理赔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接受报案
(一)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报案登记表,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
如果被保险人到经办公司报案,可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二)凡接到出险案件都必须及时核查保单,并安排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处理案件。
(三)对出险原因明显与承保内容不符的,必须经过核实后,才能做出“注销”或“拒赔”案处理,并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
(四)重大案件、预计超出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险情况。
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授权或派人查勘现场,积极施救,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三、理赔组织
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农业保险防灾理赔工作组,由农林、畜牧、气象和经办公司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各类灾害预防,事故处理制度、标准、预案的制定以及具体工作的落实,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各类赔案。
农林部门要及时提供损失程度鉴定报告;畜牧部门要及时提供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气象部门要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乡(镇)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小组由乡(镇)农经、农技、畜牧兽医站等部门以及经办公司在乡(镇)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组成,接受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的查勘工作。
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并协助施救。
现场查勘是理赔的重要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现场查勘的准备工作
1、为了使查勘工作高效、获取资料准确,查勘人员必须在查勘前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要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保单批改内容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出险时灾害事故的类别和报案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救护用具。
3、必要时,可先走访有关气象、农业等部门,索取有关保险标的的专业技术资料。
(二)现场查勘的要求
1、在赴现场时,首先与保户取得联系,经办公司必须会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勘现场。
必要时,聘请有关技术部门协助查勘。
2、现场查勘要讲求工作方法,既要保证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查勘工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赔案中的道德风险和不实成份。
3、对当事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
4、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5、查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提出初步意见。
查勘报告还需附有现场查勘的照片或录像以反映损失的真实状况,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反映损失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共同查勘人要核对查勘报告和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初次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应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2)查勘时,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等情况,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
(3)估计损失金额。
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生长期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4)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组织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填写到村到户到座落地点、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
养殖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
(2)要及时查勘。
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
(3)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辨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
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
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在观察期过后不久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4)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
包括查阅畜禽(动物)等舍(栏)的养殖档案、兽医巡视日志、免疫档案、编号记录簿等材料,必要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进行封存或予以复印,以便掌握第一手材料。
对于查勘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锁定受损范围,以避免在定损过程中陷入被动。
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特种动物和水生生物死亡时,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死亡,有个时间过程。
查勘中要注意辨认畜禽(动物)标识,查勘后,应将死亡畜禽(动物)做上记号,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6)所有因疾病死亡的畜禽(动物)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立案
(一)经办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查勘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综合人员立案。
综合人员应立即核对立案要素,并及时编号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形成赔案卷宗。
(二)落实案件、报告案情。
经办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接到交来的案卷,应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
1、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作“注销、拒赔”处理。
在做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并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
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批准后方能拒赔。
2、对一般案件,应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并处理案件。
3、对重大灾害(损失面积大、损失金额高)的案件、预计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凡骗赔案一经查实,保险人有权拒赔,并将案例报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4、经办公司对于案件较复杂、须上报的案件以及可能有异议的“拒赔”案件,应召集有关业务人员协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分析、研究制定理赔方案,落实查勘定损人员,将方案记录在案。
对于发生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时,要从近因角度认真分析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要盲目表态和处理。
对个别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案件,要本着不诱发道德危险和无副作用的原则,权衡利弊,慎重掌握,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上级经办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从严掌握预付赔款。
对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明确、损失金额初步核定、数额较大且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可在估损金额的50%范围内,按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预付赔款,并在结案时予以冲减。
六、核定损失
(一)种植业险:
1、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方法核定损失。
鉴于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应设立不同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后,农作物等一般都还具有再生能力,不宜一次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生长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待作物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特性后,对作物的恢复生长情况定期予以查勘,并记录在案。
在作物收获前,再进行查勘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
若作物已无再生能力的,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
2、统一定损标准。
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经办公司应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
3、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
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的农业专家进行科学定损。
(二)养殖业险:
1、核定死亡禽畜标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对死亡的畜禽分类清点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
3、要认真查看饲养记录,询问饲养情况,检查尸体外貌特征,确定死亡时间。
4、如果动物因意外死亡尸体能够利用的,则要与被保险人协商扣除相应的残值。
5、对于突发性大面积发生的传染病等情况,根据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扑杀令,需要集体扑杀、焚烧或深埋的,要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七、理算与核赔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不同,理算与核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不属于保险标的或非保险责任损失的金额;
2、对不足额保险或重复保险进行比例分摊;
3、保单中约定的免赔率一般为绝对免赔率,应根据“损失金额”先计算出免赔额的绝对数值,然后再在最终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种植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农作物损毁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在此基础上,理算、核赔环节主要是结合保单内容和保险原理,对保单责任认定、定损原则、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定损金额按照一定顺序计算保险人的最终赔款金额。
(二)养殖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赔款计算方面,需考虑的因素有:
1、赔付比例;
2、残值处理;
3、政府补贴。
八、张榜公布
1、公示
经办公司在查勘、定损、理算、核赔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公示(支付赔款前至少公示一次),经办保险公司将受灾农户公示材料下发至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2、反馈
公示结束后,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收集反馈信息。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意见。
3、核实
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经办公司,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核实调查。
确属偏差,应及时纠正;如无偏差,应做好解释工作。
九、制作案卷
(一)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理赔人员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索取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出险证明和有关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
1、出险证明由政府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有关技术性数据及损失鉴定或裁决意见等。
其中,自然灾害事故证明应由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提供。
抄录、复制件必须加盖被抄录、复制单位的公章和抄录、复制人签字或签章。
2、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各种原始单据,凡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手印)。
3、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确保真实可靠。
对重要证明或有疑点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核实和鉴定。
如发现有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要如实反映整个案件受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缮制赔款计算书。
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作会计支付凭证,一份交保户。
十、审批结案和支付赔款
(一)赔案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以后,经办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应对全案进行详细检查,经审核无误并签注经办人意见后,送负责人进行审批或报批。
(二)经办公司赔案的核批应根据上级经办公司授权权限进行,不可越权批案。
赔案一经审批,理赔人员应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赔案迅速送财会部门支付赔款。
(三)赔款兑现前,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将各自承担的赔款资金划至指定赔款账户。
正常情况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该在指定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