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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优秀的文化传统,除了浩如烟海的文化典籍之外,历代各民族民间仍有大量诸如族规祖训、盟约会款、寨规村约、会典祭仪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誓约款规,简称民间规约。

这些民间规约被专家们统称为民间习惯法,已成为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和法律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宗法社会中,除了封建纲常名教的道德规范和封建国家的法律规范之外,历代民间都有以一定的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所产生的个人对家族、个人对社会、以及个人对同业的道德强制和约束,这就是我国历代各民族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

这种道德规范有的通过碑刻、誓约、会款、典仪等见诸文字并流传后世,有的则融入人生礼俗、岁时节庆、仪式禁忌等群众性民间习俗活动之中,通过口口相传、耳濡目染而广泛流布,从而成为不成文的道德约束,并逐步积淀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伦理和公德观念,进而整合和活化为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规和处罚手段,在世俗层面上表现为对其社会成员的压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这就是民间规约即民间习惯法的形成过程。

我国各民族都经历过漫长而迂缓的农业社会,农耕文明在创造举世闻名的中华文化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留下了黄土高原的千沟万壑和遍布大江南北的童山秃地,使我们的祖先从自身的苦难经历中反思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存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通过历代的不懈探索和进取,留下了一串串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光辉足迹,启迪我们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担当起21世纪的时代重任,努力创造新的业绩和辉煌。

一、我国各民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

(一)各民族历代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

1.藏传佛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其中规定:

“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等等。

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

“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

“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

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

“禁止采挖药材,凡挖药材者不论在自己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

”“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他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

”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许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带,但佛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

据调查,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温暖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

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自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存大面积森林。

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

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

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

“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

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

“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

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他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

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

羌族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详细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反了必遭严惩。

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

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

据调查,直到近现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内容包括褒扬或惩处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许多当众褒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处的范例。

据调查,许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

这种经过“议话”而形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

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

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

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

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

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

对于违反“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

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偷盗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偷盗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偷盗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等。

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而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

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

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

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

“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

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

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

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

对违反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

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错或如何进行相应的制裁。

人判则是由款首依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依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

历代侗族社会的“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

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保护的成果。

此外,地处滇东地区,素有“滇黔锁钥”之称的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近年来还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规约,对于违反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

7.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

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

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反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及依时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猎、禁渔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容纳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

如贵州省开阳县水头寨均为罗姓布依族,以阖族群众的名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份,明确规定:

“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

松、杉、柏、杨、枫、梓;经济林木:

桐、漆、棕、橡、竹、青冈;风水树,护岸树,护路树等。

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进入他人责任山砍柴伐木。

”对违反者的惩罚规定为:

”砍护路数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猪一头封山。

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

”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

每年元月六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

8.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

“都老”是壮族群众对其部落长老或头人的尊称,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长而又公道正派的男性长者担任,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

“都老”在传统壮族社会中已相沿成习,形成壮族民间独具特色的“都老制”。

“都老”的职责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户户主议定村规寨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财产,并负责处理村寨的对外事务。

壮族传统社会的“都老制”赋予“都老”召集各户户主议定有关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规定,使其成为本族或本村寨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约,并负责对违规者惩处的最终裁定。

9.瑶族的“石牌”与“料令”。

瑶族传统社会中,由各户户主公议产生并由全村寨群众共同遵守的规定,多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寨经常举行聚会的场所,昭示村民共同遵照执行,这种石碑被瑶族群众称为“石牌”,近世又被民族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专家学者称为“石牌律”。

事实上,围绕着“石牌”上的条款议定与“石牌”的设立,“石牌”已成为传统瑶族社会组织的代名词。

一般一个村寨或几个村寨称为一个“石牌”,一个村寨又可以同时参加范围大小不同、规约的条款内容重点不一的数个石牌。

“石牌”的成立,是通过“会石牌”,即“石牌会议”的方式,由几个头人预先拟订好规约条款,然后由一人为代表在会上“料话”,即代表各位头人“讲话”时,向瑶族群众郑重宣布。

这种在“石牌会议”上通过“料话”向群众宣布的条款,称为“料令”,“料令”一经通过,即刻石立碑,将其条文刻在石碑上立于公众聚会的地方,使村寨成员人人遵照执行。

从历代散布于瑶族各支系的“石牌”来看,其“料令”的条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猎、乱捕及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奖罚条款,有的“石牌”所定的“料令”,还有包括山林、水源等发生权属纠纷时的调处原则及相关条款。

10.哈尼族的“分区育林”与“种子孙树”。

哈尼族是一个崇林拜树、农林兼营的山地民族,历来注重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历代以来保持了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举世闻名的“哈尼梯田”堪称传统生态农业的一个典范,亦成为世界一绝。

历代哈尼人从实践中认识到有林才有水,他们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六大功能林区:

即寨神、勐神林区,公墓坟山林区,村寨防风防火林区,传统经济植物林区,传统用材林区,边境防火林区等等。

其中,传统经济植物林区和传统用材林区可以适时封育,定期开放和开发;其他林区主要功能是祭祀、护寨和维护村寨环境等功能,一般不能进入上述四类林区内进行伐木和樵采等,违反者将受到严惩。

特别是“寨神、勐神”林区和公墓坟山林区更是神圣不可侵犯,人畜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更不准伐树和垦殖。

在哈尼族群众聚居地,这两类林区是历代保存最为完好,至今仍处于原生状态的森林,几乎无人敢于犯禁。

历代哈尼族群众还严禁砍伐溪河两岸和山箐的森林,以保护水源。

即使在历史上盛行刀耕火种的哈尼人聚居区,都要在村寨周围预留不少于千亩的风景林,其作用一是防止野火延烧村寨,二是将刀耕火种的轮歇地与村寨分隔开来。

凡到过哈尼村寨的人们,无不为当地群众历来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所形成的独特的梯田风光所陶醉和折服。

同时,哈尼族群众在历史上就有”立寨植树”、”为子孙种树”的民谚和风习,凡栽植藤、茶、竹、树者,历来是谁种谁有,永久继承。

一般是父辈、甚至祖辈种下的林木,儿子、孙子成家立业时已成为大宗财富。

11.仫佬族的“会款禁约”与“冬头裁定”。

仫佬族传统的宗族社会组织称为“冬”,各大姓氏内部都划分为不同的“冬”,基本上每个“冬”都有自己的祠堂,每个祠堂都有“首事”,称为“冬头”,多由族长或德高望重的长老充任。

各祠堂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型聚会,称为会款,届时全宗族成年男子都要集中于祠堂,商议族内大事,制定或修改族规禁约,内容涉及祠庙财产的管理和经营,各项道德规范的通过和实施,各种族内纠纷的调处,对违反各项”会款禁约”的惩处,以及各项涉外事务的交涉等等。

仫佬族世居山区、林区,对山林树木怀有深厚的感情,封山育林,保护山林资源是各祠堂“会款禁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罚,一般由“冬头”召集村民当众宣布,冬头拥有最终裁决权,一经裁决,必须服从,其他村民都要以此为戒。

12.布朗族的“龙林”崇拜与盗树罚种规约。

布朗族民间历来广泛流传“削木为人”的族源传说,每个布朗村寨都有自己的“龙山”,龙山上的神林称为“龙林”,历代布朗人对森林树木怀有深深的崇拜和敬畏之情,“龙林”中的树木严禁砍伐和毁损,每年都要定期举行祭林拜树的仪式。

另外,布朗族群众普遍信奉小乘佛教,每个男性青少年都要定期出家当和尚,规定每个和尚至少要种活一棵树,所以围绕着佛寺周围都有成片郁郁葱葱的树林。

同时,布朗族民间历代都有护林育林规约,其中规定违规砍伐林木者,除按例赔偿并进行处罚之外,还要种活同样数量的树木,以示惩戒。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每个布朗村寨都将原有的民间规约进一步规范化为“村规民约”,并完善了保护村寨自然生态环境及其违规处罚的内容。

13.德昂族的崇山崇树习俗与环境保护惯例。

德昂族民间流传大量的民谚和俗语,对树木与水源的紧密关系认识得比较清楚,如“砍了大青树,断了水源”“有了大青树,就有了村寨和人家”等等,普遍崇奉大青树等树木,同此,每个德昂村寨从建寨时起,必栽一批大青树,并砌石筑成台基,将树苗种在台基上。

德昂族群众普遍认为,大青树绝对不能砍,即使是被风刮倒、被雷击中的大青树也绝对不能拿回家用,否则会遭雷击。

每个德昂族村寨都有自己的神林神树,并有严格的树木禁忌,对村寨共有的风水林、水源林、邪树林等,任何人都严禁砍伐毁损。

同时德昂族也因普遍崇水而严格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对水源林更是进行严格保护。

历史上,芒市土司曾于1928年专门刻石立碑,明令保护森林和水源。

几乎每个德昂村寨历来都有保护山林、水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禁约和戒律,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规范化为”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奖惩条款。

14.阿昌族的物权规约与“保寨钱”。

阿昌族历来有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民间规约,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物权规约和村寨生态环境保护戒律。

其中关于山林权属的规约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家族共有的山场、林木由祖宗流传下来,这类财产属于公共所有,合而不分。

其山场、林木通过公议可以使用,但不可典当或转卖。

二是房前屋后的土地可以围起来作为菜地、鱼塘、林地和果园,由各家自由种养支配,但成片森林的采伐和出售要经过土司、头人等同意方可。

历代阿昌族村寨的山林纠纷都依照民间惯例调处裁定。

另外,阿昌族民间历来有保护村寨环境的良好习惯。

凡失火烧毁山林者,要负责重新造林,并处以罚款,该罚款称为“保寨钱”。

凡不按村寨公议的“规条”按时入山打猎或伐木;以及采茶、采果等,也要罚交“保寨钱”。

阿昌族群众历来把对树木、山场、水源等的保护与村寨环境的保护视为一个整体,认为对一草一木的破坏就是对村寨自然环境的破坏。

15.拉祜族的寨规与“僧俗联防”。

拉祜族村寨有四类森林属于集体公有:

一是神山林,由宗教神职人员“着巴”(“佛爷”的助手)专管,任何人不得砍伐毁损,否则就会触犯神灵,给村寨带来灾难;二是水源林,任何人不得砍伐,否则会引来公愤;三是坟山林,由各家族管护定期祭祀祖先,一般都保持原生状态,平时不让任何人畜进入;四是集体所有的用材林,属村寨公有,其开发利用需经村寨群众公议决定。

由于上述四类山林分属僧俗所有,所以产生山林权属纠纷时,不管是属于村寨内部还是村寨外部,其调处方式和程序都已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模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而形成“僧俗联防,共护森林”的良性互动局面。

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一般由族长、寨老及寺庙神职人员”着巴”及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村长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调处小组,其调处决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上拉祜族传统的物权观念对公私财物历来界限分明,所以几乎每个拉祜村寨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护山育林公约,其村寨四周总是青山葱翠,碧水长流。

16.独龙族的传统生态农业与农林兼利。

独龙族民间历来流传树木生人的族源传说,爱树、敬树、护树是历代独龙族群众的传统习俗。

尽管独龙族聚居区直到上世纪

七、八十年代仍盛行刀耕火种,但独龙族村寨不但没有出现大规模水土流失,反而形成了一种农林混作兼利的独特的传统生态农业模式,为国内外研究生态农林业的专家学者们所称道。

历代独龙族群众发现当地有一种特别速生的树种叫水冬瓜树,该树3-5年即可长成大树,由于水冬瓜树枝繁叶茂,砍烧后,其灰烬肥力较强。

这种地连种三年后轮息,周而复始形成良性循环。

历史上独龙族群众由保护野生水冬瓜树,依靠其天然下种成林,到近代以来人工采种培育水冬瓜树苗,并在水冬瓜树苗中间套种粮食、油料、茶叶、药材等经济作物,既防止了刀耕火种可能带来的水土流失,又做到了林粮、林药、林油等的长短结合,既保持了水土和地力,又做到了农林混作、轮作兼利。

这种原生型的传统生态农林兼营获利的模式,已成为独龙族群众历代相传的“老规矩”,谁要违背这种“老规矩”,谁就会受到公众的指责。

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尽管刀耕火种已基本上成为历史,但独龙族民间创造的这种生态农林业模式,经过科技人员的规范提炼和示范推广,已逐渐在云南曾经盛行刀耕火种的山地民族中广泛推行,形成了一套亚热带山地农林混作的比较规范的生态农林业耕作制度。

一般是第一年种植玉米等高杆粮食作物;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种植水冬瓜树苗,同时再套种荞麦、旱稻等矮杆粮油作物,这样水冬瓜树苗和粮食及其他经济作物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待水冬瓜树长大郁闭成林后,即可成片砍伐,烧后灰烬特别多,可保持地力,是一种较好的天然肥料。

由于水冬瓜树5年后即可轮伐,轮伐后再轮种3年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实际上形成了”耕3休2”的轮伐轮耕的农林混作生态农林业模式,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7.白族民间的“族中公约”与“立树惩戒”。

白族是一个历史文化传统比较深厚的民族,民间宗族组织较为广泛和紧密。

大理白族民间历来盛行“祖训十戒十务言”和“族中兄弟子侄公约”等族规祖训,其内容涉及“家常”、“喜事”、“急难”、“赌博”、“夜行”、“抢妇”、“争讼”、“山林”、“守望”等等,这些族规祖训涉及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广泛内容,有的还刻写在木板上,悬挂在村中祠堂、庙宇内,成为有章可循的“公约”。

有的白族村寨对凡有二人以上屡做坏事且不思悔改的人家,罚其自行在家门口种上一棵棕树,予以惩罚。

实施这种以羞辱为惩戒手段的民间规条,先要由村中最有威信的长老当众宣布错误事实,然后竖立一棵独立无枝桠的棕树,象征该户人家名誉丧失、威仪扫地,尤如光棍一条。

由于凡被罚在其家门口种植棕树后,会受到村民的普遍鄙视和唾弃,从而被彻底孤立起来,所以对村民具有特别强烈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18.京族的“翁管制度”与畲族的“罚酒禁林”。

地处广西防城地区的京族群众,历代尽管以出海捕鱼为生,但对祖居地的山林都备加珍惜,特别设立“翁管”一职,专事山林资源管护。

在京族聚居的海岛渔村,每村都由群众推举一个在当地颇有威信和名望的人士担任“翁管”,专门协助村长(京语称“翁村”)管护山林资源,负责处理与山林有关的事务,并对毁坏山林的事件执行处罚。

“翁管”由村民选举产生,一般没有报酬,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历代相沿成习,已经形成了一种“翁管制度”。

至于畲族民间的“罚酒禁林”,主要做法是对违规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飞禽走兽,乱采乱挖药材等行为进行惩处,其罚款用来置办酒席,邀集全体村民聚餐,并由犯事者在席间当众赔礼道歉,保证不再重犯,较好的起到了惩前毖后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事实上,中华民族的祖先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定下了“禁伐有时”“鱼不长尺不得取”“孕者不得杀”等规矩,春夏季节封山、封湖、封滩,禁伐、禁渔、禁牧,以便育林、休渔、育草;秋冬季节开山、开湖、开滩,以便开展伐木采集、捕捞渔猎与储草越冬等林、渔、牧业生产活动。

与此同时,我国历代群众配合以上农时、林时、渔时、牧时节令和生产活动,还成立了许多诸如封山会、禁山会、青苗会等民间群众组织,形成了历代多民族各具特色的族规祖训、寨规村约、会款盟誓等成文或不成文的民间规约;经过历代的衍化,形成各种各样的岁时节庆和人生礼俗。

时至今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诸如马樱花节、梅花节、桃花节等利用传统文化习俗搭台唱戏、招商引资的文化经贸活动,使民间规约从被动式规范约束的旧模式中走出来,主动参与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真正做到了放中有管,管放适度,管而不死,放而不乱,既保护了与生态环境直接有关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又搞活了地方经济并富裕了一方百姓,从而使历史悠久传统民间规约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和民族文化内涵。

(二)历代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的形成机制

流传久远的各民族民间规约是构成上下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一块历史文化瑰宝。

其精华部份已形成我们今天构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基石。

我国各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早已从切身的感受中认识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历代有识之士或盟誓立约、或勒石立碑,或著书立说,广泛呼吁并身体力行地保护山林、鸟兽、水源和草场,真是史不绝书、言不绝途。

经过历代学人的记述与阐释,我国历代民间规约,特别是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间规约的形成机制,主要包括原始宗教信仰的压力机制、原始民主意识的约束机制、传统道德教化的示范机制、封建宗法社会的维持机制等等。

1.原始宗教信仰的压力机制。

我国各民族历史上普遍崇林拜树、爱鸟敬鹰,即使是在文明鼎盛的当代社会,各民族民间仍存在大量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以及灵物崇拜等的孑遗现象,”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信仰在历史上乃至当今仍影响着相当部份人群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并在其衍化和嬗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诸如封山育林、绿化护路、以虫治虫、兴修水利、桑基鱼塘、草场轮牧及传统生态农业等利国利民,具有良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群众性习俗活动,并逐步积淀和内化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民间规约。

我国各民族历代流传大量树生人、竹生人、葫芦生人及义犬救主等美丽的族源传说,且无一例外都存在着以”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意识为基础的多神崇拜,从对天地日月的崇奉,到对树木花草、蛇蛙虫鸟的崇拜,其内容包罗万象,其历史源远流长。

探索原始宗教信仰与民间规约形成之间的渊源关系,其一般规律是由神秘而产生敬畏,由敬畏引发祀奉,再由祀奉强化为禁忌,并在禁忌的基础上积淀和内化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誓约和规条。

事实上,我国山区、林区的封山育林,牧区草场的封滩育草,湖区海域的休渔护渔等等,最初都是从先民们对自然规律的朦胧意识中产生神秘和敬畏,进而引发定期或不定期群众性祭祀活动发展而来,这种蒙昧中闪烁出来的智慧之光,正是历代先人们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孕育出来的科学思想的萌芽。

根据笔者近年来对林业民俗文化的初步研究,以历史上的崇林拜树现象为例,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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