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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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

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 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

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 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 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并停止作业。

       4、 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生产矿长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 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

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

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队长50元/次。

       四、“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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