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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需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将农副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的一方。

  称为供方;接受农副产品的一方。

  称为需方。

  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

粮。

  棉。

  油。

  麻。

  丝。

  茶。

  糖。

  菜。

  烟。

  水果。

  药材。

  肉。

  禽。

  蛋。

  鱼等农。

  林。

  牧。

  副。

  渔各种产品。

  类型。

  以国家计划为依据。

  按照国家统购统销政策。

  由国营商业组织与各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另一种合同形式。

  以上两种合同是农村实行统购派购制度的法律形式。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国家决定改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

  实行合同定购制度。

  商业企业以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

  林。

  牧。

  渔场等就收购某种农副产品和给付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的实际可能订立。

  一般要在农业产品生产以前订立。

  它以给付定金或预付款形式为特征。

  以便保证合同能认真履行。

  商业企业对生产零星分散。

  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一。

  二类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合同。

  价格可按国家牌价。

  也可由双方另议价格。

  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

  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

  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

  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

  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

  有时还有信用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共同特点是:

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条件影响还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关系到国家。

  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

  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之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国家通过合同订购制指导农副业生产。

  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是国家沟通城乡间及协调农村各经济组织进行产。

  供。

  销的必要措施。

  特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放宽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专业户。

  承包经营户有了很大发展。

  因此。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

  不仅有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而且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专业户。

  承包经营户。

  目前。

  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

  农副产品的丰。

  歉收。

  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

  如小麦。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稻谷。

  瓜果。

  蔬菜等的播种和收获。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都有很强的季节性。

  如果错过收获季节或遇到某种自然灾害。

  都要影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因此。

  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

  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

  国营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副产品收购单位。

  合同经济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休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专业户。

  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个人。

  主要条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准确。

  具体。

  如粮食。

  不能简单写粮食。

  应具体写明是小麦。

  玉米还是大豆。

  高梁。

  在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

  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如南瓜。

  南方一般称南瓜。

  而北方一些地区则称窝瓜。

  北爪。

  2。

  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对于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必须具体。

  准确和统一。

  产品数量应按照国家下达的定购计划指标签订;有些则需要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

  计量单位也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有些产品在签订合同时。

  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

  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3。

  产品品种。

  规格和质量产品品种。

  规格和质量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某些干。

  鲜。

  活产品。

  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

  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

  需要封存样品的。

  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

  妥善保管。

  作为验收的依据。

  4。

  产品的包装包装物的标准。

  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

  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

  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

  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

  作为合同的附件。

  5。

  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

  交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

  收获季节。

  交接能力明确规定。

  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

  季节性较强的产品。

  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

  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热的。

  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

  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7。

  交货方式交货方式。

  一般有送货。

  取货。

  代运。

  义运等方式。

  采用何种方式。

  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

  历史习惯协商确定。

  实行送货的。

  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

  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

  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

  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

  办理托运手续;实行义运的。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押运。

  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国家没有规定的。

  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8。

  交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

  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

  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9。

  货款的结算货款结算。

  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

  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和帐户名称。

  帐号。

  结算货款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10。

  产品的验收合同应对产品的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

  验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请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裁决。

  11。

  违约责任12。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副产品购销合同。

  除即时钱货两清者外。

  各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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