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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一、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了自然科学的结构,从而使理论探索与实验活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且也改变了科学研究及实际应用之间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要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日益渗透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

现代国际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

然而当我们沉静在科技给我们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喜悦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和利用,它也会给人类带来很大的危害。

其主要表现在: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

人类在开发和征服自然界实践中,由于科学研究成果的不当应用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出现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大大超过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造成了对自然界的严重污染。

同时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也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土地沙漠化、山体滑坡、生物物种锐减、海洋与淡水资源污染、有毒化学品的转移与危害等等。

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正在全方位地威胁着整个地球的生存与发展。

这一切让人类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感。

2、高超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让人类为自己创造了一个虚拟的世界。

在虚拟与现实之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了——网络犯罪、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安全、侵

犯隐私权、信息垄断、网上知识产权等等。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文化和价值观各异的人们参与到网络中去,在网络的交往活动中,首先面临的是对个人隐私的挑战,如何保护合法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成为网络时代首当其冲的伦理问题。

同样网络经济的出现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进一步提到了社会的议事日程。

3、生命科学的发展,从1863年孟德尔的分离和独立分配规律,到1909年摩尔根连锁交换规律,到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的DNA分子双螺旋结构,自至20世纪70年代基因工程,每一次生命科学研究上重大的突破,都具有直接改变乃至创造生命形态的可能,生命科学的伦理问题由此凸显出来。

克隆人引起的伦理问题最令人关注。

克隆人也许为人类实现长生不老千年梦想提供了有科学依据的可能,但祸福总相依,克隆行为将会损害被克隆者的公民权益,使被克隆者的唯一性、独特性大大降低。

同时自我欲求、需要、生存价值受到限制,与他人同样所应有的自主权、自决权将会遭到否定。

此外,还有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安全性问题。

转基因技术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遗传物质得到改造的生物在性状、营养和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需要的目标转变。

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动物饲养和医药研究等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尽管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作物的产量、增强作物的抗虫害能力,但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尚无定论。

对转基因技术的主要担心有:

含有抗虫害基因的食品是否会威胁人类的健康;转基因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转基因产品是否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转基因产品带来的伦理问题等等。

4、核武器在军事上的利用,将会破坏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如1945年7月16日,第一颗原子弹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爆炸成功。

1945年8月6日,第一颗军用原子弹投在广岛,第二颗原子弹1945年8月9日,又投在长崎。

原子弹在广岛爆炸,有32万人受到影响,在长崎爆炸,死伤28万人。

战争空前残酷,破坏空前巨大,后果空前悲惨。

 

综上所述,今天的科技在结构与功能上已发生了巨大的改观。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逐步朝着成为满足社会的某种经济需要、体现社会的某种意图的手段,并成为达到科研活动之组织者意欲的工具这一方向发展。

要解决这一问题,引导科技朝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健康的发展,就要从科技活动的主体——科技工作者做起。

科技工作者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对科技活动中伴随的某些危险要比普通人认识得更清楚,因为科技工作者掌握了专业科技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技知识的.IJ能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去预测评估有关科技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对民众进行科学教育。

同时现代科技工作者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上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还经常参与政府和上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受到格外的信任。

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单独对科技活动的主体——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进行讨论。

研究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促进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人类的和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等。

(二)研究现状

有关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重点,是科技伦理学中的一个前言问题。

关于科技工作者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哪些方面的社会责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流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国外现阶段对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论述主要有:

20世纪30年代,以贝尔纳为首的英国科学家率先明确提出了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一则由于原子弹在日本的广岛和长畸爆炸所显现出来的巨大破坏作用强烈地震撼了广大科学家的社会良心,二则是由于对许多科学家在战争期间积极参与军事武器的研制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刻地反思,从而导致科学界对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的认识日趋深化,并使科学共同体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1946年7月,在伦敦成立了世界科学家协会。

作为第一次世界性的科学家组织会议,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讨论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

1949年9月,国际学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了《科学家宪章》,其中规定了科学家应尽的义务:

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精神;要严格检查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受雇时须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用最有益于全人类的方法促进科学的发展,要尽可能地发挥科学家的影响以防其误用;要在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精神上协助国民和政府的教育,不要使它们拖累科学的发展;促使国际科学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世界公民精神做出贡献;重视和发展科学技术所具有的人性价值。

1958年,有70位著名的科学家在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发表宣言,即著名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指出科学事业的意义:

由于科学家具有专门的知识,使科学家们能够预先见到由自然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危险性,并能清楚地想象出同自然科学发展相联系的远景。

科学共同体在这方面对解决我们时代目前最紧要的问题具有特殊的权力,同时肩负着特殊的责任,科学家有责任考虑到科学给人类提供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可.能。

1980年,日本学术会议通过了一个《科学家宪章》,制定了科学要遵守的道德纲领,其中有:

明确自己研究的意义和目的,为人类福利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警惕对科学的忽视和滥用,努力排除由此造成的危险。

这些科学组织强化了科技人员应尽的社会责任,尤其是有责任性规范,拓展了社会责任的范围。

前苏联科学家谢苗洛夫在第10次帕格沃什会议上指出:

“科学的社会功能越大,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

一个科学家不能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家、生物学家或社会学家。

因为他不能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对人类有用,还是有害漠不关心,也不能对科学应用的后果究竟是使人们境况变好还是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然,他不是在犯罪就是在玩世不恭”。

伯白霍普指出:

“我相信,在某种特殊的意义上讲,我们科学家确确实实应对我们自己的努力而迎来的科学革命的历史进程负有责任。

1999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举行的世界科学大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新世纪科学发展应该更加富有“人性”,更有责任感。

21世纪对于科技发展来说真正是既面临着机遇,又面对挑战,科学家身上的担子更重,责任也更加重大。

PaulT.Durbin在“Socialresponsibilityinscience,technologyandmedicine”中的“核专家和核支持运动”一章里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仅有少数人拒绝军事研究,而且拒绝的理由不是出于道德的考虑,而是基于科技政策合理性的考虑。

而且许多工程师怀疑工程道德与工程师行为的相关性,根据道德上认为是对的标准去做,也难以保证工程师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也有一部分技术专家反对做不道德的研究和设计,这暗示了工程师对技术道德的不同态度。

荷兰学者HenkProcee在“Technology,normativity,andthefuture:

theAristotelianturn”一文里提出,应该把工程师的技术责任放在多维里考虑,从工程师多重社会角色的冲突去理解其所处的困境。

在科技工作者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基本上己经达到了共识,但在应当承担何种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对此,科学社会学家巴伯指出,至少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科学家对自己的发现和发明的社会后果负有某种一般的社会责任。

另一种由极少数科学家所持的观点认为,应明确承认对于科学之社会后果的总责任,并且试图阻止其中某些最令人憎恶的后果。

这种要求科学家对社会负有道德责任的极端观点,遭到了许多科学家的公开批评——这种要求尽管完全是善意的,却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不可能预见到他的成果的后果,除非他完全停止自己的科学工作。

第三种观点表达的是愤恨。

这种愤恨表现为,既有科学家自己对出其不意地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感到不满,也有对外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给科学家感到不满。

这三种不同的观点,无论是极端的还是比较温和的,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科学家应当对其社会后果承担某种程度的责任

我国专家就科技工作者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赵培杰在《科技发展的伦理约束和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一文里谈到科学家内部存在的对责任态度的三种看法:

一是认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但对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感到无可奈何;

二是不承认科学家有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科学技术被用于何种用途与科学家无关;

三是认为科学家不仅在科学研究中负有道德责任,而且还有义务使科学造福于人类社会。

卢彪在《科学家道德责任的理论蕴含与困惑》一文中谈到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革命力量显示了巨大的威力,人们不得不把这一成果归功于科学技术的主体——科学家。

随着科学技术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人们又不得不要求科技成果的始作俑者——科学家承担社会道德责任。

郑锦娟、颜玉怀在《现代科技角色的巨变与科技上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构建》一文中谈到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离,把科学技术视为工具或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放弃和逃避。

科技本身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

因此,作为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和科技知识最主要的载体——科技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树立坚定的“科技良心”和职业伦理道德,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尽职尽责,使科技文明为人类创造繁荣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

曹南燕在《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一文中说当代科技革命的新发展赋予科技工作者前所未有的力量,使他们的行为后果常常大到难以预测。

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基因工程、核能、新材料等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还带来可以预见的和难以预见的危害甚至灾难,或者给一些人带来利益而给另一些人带来危害。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成为极需重视的问题。

总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大科学时代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要远远超过做好本职工作。

综合国内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普遍认为科技工作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事后责任,更进一步的提出科技工作者应当承担一种具有前瞻性的事前伦理责任。

其主要表现在:

(1)科技工作者具有防止科技滥用的责任

(2)科技工作者具有为政府提供咨询的责任

(3)科技工作者具有洞察未来的责任

(4)科技工作者具有普及科学的责任

(5)科技工作者具有推动科技创新的责任

(6)科技工作者具有反对伪科学的责任

(7)科技工作者要对人类的和平与发展负责任。

(8)科技工作者要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负责任等等

(三)本讲的主要内容

在对国内外学者的一些相关资料研究的基础上,本讲以科学技术的发展史、科技伦理学为基础,运用理论论证与实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内容讨论了科技工作者如何来承担社会责任,就如何承担这一问题首先将科技研发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来研究它的社会责任,然后将科技置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来论述其社会责任。

最后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相结合,提出对科技工作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政策性建议。

 

二、关于责任及社会责任问题的阐述

(一)什么是责任

什么是责任?

马克思指出:

“作为确定的人,应有使命,就有任务。

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

一个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中担负一定职务,就会有一定的使命和任务,如果有能力而不担负上作,那么就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这是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逻辑。

我们可以给责任下一个定义:

责任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一种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的后果的法律和道德要求。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社会对个体的要求,这是个体的外在责任。

其二是个体对自我的要求,即个体内在的责任。

但从本质上讲,内在责任根源于外在责任并由外在责任转化而来。

因为个体生活于社会之中,其行为总是会产生一定的道德后果。

如果社会对个体没有责任要求,个体就可以为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而为所欲为,那么人类社会就不可能正常地维系和存在下去。

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要通过一定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以使社会能够正常地维系下去。

(二)什么是社会责任问题

社会责任就是指对社会负责。

人生活在社会中,享受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便利。

因此,个人就要根据自己在社会分工系统和更广的社会交换系统中的地位承担起对社会的相应责任。

在对待社会责任问题上,有两种倾向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种是离开个人具体的社会角色来抽象地谈论对社会的责任。

正如苏联学者科恩所说:

“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那么就意味着人们以及他们的职责都是无人称的,结果实际上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

责任人人有份的原则如果不加上权利和职责的协调和隶属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大家都无责任。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把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个人的社会职业和家庭职责,缺乏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感。

这种倾向的危害在于使有些关系到社会普遍利益、需要全社会关心而又难以由某些具体个人完全负责的事情无人负责。

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对自然界的责任;对社会发展的责任;对人的责任。

1、对自然界的责任

自然界也就是自然环境,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不.IJ少的条件。

与人类有着密切关系的地球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

从层带上看,这个生态系统包括大气圈、生物圈和矿物圈等;从成分上看,它包括物质、能量、信息的流动,水与大气的循环,物种的发育与变化等。

这些层带、成分和过程纵横交错,彼此联结,形成了一幅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整体画面,具有整体结构、整体功能和整体运动演化规律。

对自然负责就是对自然界的完整与稳定负责,对自然界的贡献就在于为自然界的完整与稳定做贡献。

 

主体对自然界的责任之所以是社会责任的一个内容是因为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人类一诞生,就无法离开自己生息的自然界,他需要从自然界吸取自己生存的养分,获得物质生活资料,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

其次是因为自然条件的好坏影响着社会发展的速度。

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人们自接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一般说来,自然条件比较好的民族和地区,就是当时比较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和地区,虽然现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了,自然条件的地位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了,但它仍是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例如非洲的自然环境不是那么恶劣,那么那里的人们就不会经常处于贫困、饥饿之中。

由此可见,人类对自然界的前途命运的责任,也就是对自己前途命运的责任。

2、对社会发展的责任

主体之所以要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

人由于有了社会,才有了实践、交往的场所,才找到了表现自己、丰富自己、完善自己的途径。

人不仅生存于社会之中,而且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条件发展自己。

因此,人在享受自己对社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贡献。

主体对社会存在发展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生产力发展的责任。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

生产力是一种整体力量,是一个综合指标。

它不仅与生产力的主题因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有关,而且也受其它因素(如科学技术、管理等)的影响。

因此,对生产力发展的责任,并非单纯地体现在发挥劳动能力上,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等也是主体的责任,在现在的条件下甚至是更主要的责任。

(2)对社会关系改善的责任。

社会发展的状况,不仅表现在生产力水平上,而且通过社会关系的质和量反映出来。

一般说来,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关系就越丰富,社会关系的状况就越良好。

在“人对物的依赖性”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金钱关系,人们感受不到人间的真情,社会关系处于黑格尔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就必然使社会发展成为畸形发展。

因此,为了使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按照人所意愿的方向发展,每个主体都必须承担起改善社会关系的责任。

(3)对精神文明进步的责任。

精神文明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尺,而且还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动力因素。

精神文明的进步,一方面表现为科学知识门类的增加,认识内容的加深,另一方面表现为思想道德的健康与崇高。

对精神文明进步的责任,就在于不断拓宽新的知识领域,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同时又使人们的思想道德适应客观需要,抵制、消除那些消极、腐朽观念的影响。

3、对人的责任

对人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人类的责任与贡献,二是对个人的责任。

对人类的责任具体说来,又可以细分为对人类生存的责任以及对人类发展的责任。

人类要生存,需要有得以生存的条件,需要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每个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

如任何国家、企业、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而对人类发展的责任,就是指的主体如何增强人的各种能力(如抗疾病的能力、自我组织能力、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能力等),从而促使人类与自然界更和谐的相处。

对个人的责任,则可以分为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文化素质、思想素质的责任。

就个人的身体素质而言,有人认为只是个人自身或家庭的事情,不属于社会责任。

其实,这种观念早就被五四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抛弃了。

五四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认为,个人的身体素质与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是紧密相连的。

提高个人的身体素质就是对社会的责任。

个人的文化素质,包括文化知识、科技水平、劳动技能等的普遍提高,不仅可以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可以推进政治民主化,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要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主要的手段、方式在教育。

个人的思想素质,主要包括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道德品质等。

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的方式,其一是让每个人都积极地参加社会实践,让其在实践中成熟思想、陶冶情操;其二是提倡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其三是批判腐朽、消极的思想。

无论是个人的身体素质的提高,还是个人文化素质、思想素质的提高,都不仅仅是个人自己的事情,而是个人、社会群体、国家的共同责任。

三章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科学家和上程师是科技上作者队伍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科技上作

者的社会责任时首先应对科学家和上程师的社会责任的发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3.1利1学家及利1学家社会责任的发展简史

3.1.1科学家职业的演变

科学家角色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刁‘形成的。

在17

世纪、18世纪,当相对成熟的科学首次出现于西欧社会中时,科学家不仅在绝对数量上

为数甚少,而且主要是业余爱好者。

这时业余科学家只是把科学当成一种爱好,当他们做

出令人震惊的发现或发明时,刁‘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受到尊敬。

他们只是近代科学家的

前身,还不能说在从韦“科学家”这种社会职业。

科学变成一种专门职业发生在德国。

本戴维说:

“到19世纪中期,实际上所有的德国

利1学家不是大学教师就是大学里的研究学者。

”德国大学经过一系列的改革,首创“西明

纳尔”制,强调“教育同科研相结合”。

这对于后来科学家角色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自此

i,以认为大学教师的学术生涯应包括教学与研究两个方面。

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在德国得到

了巩固。

到19世纪末,科学己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官方的鼓励,科学家专门化和职业化了,

他们从韦一种被公认的科学家职业,公开地从韦研究和教育。

20世纪20年代,科学中心转

移到了美国,科学家职业化得到更迅速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大学的系和研

究生院的建制,美国大学研究生训练就是在这种环境中完备起来的。

研究生院培养出来的

研究生(尤其是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毫无疑问是科学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美国的

高等院校,尤其是以研究生院为主体的研究型大学,是当代科学家活动舞台,是未来科学家

的摇篮。

伴随科学家队伍的壮大,研究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最终产生了被称之为“大科学”

的现代集体研究方式。

科学家的社会职业充分发展,科学家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至此现代科学家的职业己经完全成熟定型。

因此,“科学家”这一职业的产生就伴随着对

科学家的职业道德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在其产生之初就蕴含了它所固有的道德问题。

3.1.2利1学家社会责任的发展简史

回顾科学的发展,17世纪中叶以前,科学研究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还}‘分有限,科

学对日常生活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从韦科学研究的人们主要是山于好奇心而在实验室

内从韦研究。

300多年前(1663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形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

学不.IJ}几预社会生活”。

将近3个世纪,科学在“超凡脱俗”的原则下形成了较为封闭的

“象牙塔”。

此时的科学.i以称为纯科学,因此,墨顿提出了“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成为科学家普遍具有的精神品质”。

U随着科学应用对自然和社会的

影响日益增强和一系列滥用、误用及未曾预料的后果的出现,人们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

无限追求真理的权利表示怀疑并提出批评。

科学家作为科学研究的主体,对科技活动中伴

随的某些危险要比普通人认识得更清楚,因此,在道义上,他们有责任避免科技活动给人

类带来的危害。

于是“责任意识”己经成为现代科学家最为重要的伦理精神。

重视科学活

动的伦理规范,谨慎科学成果的负面影响,增加社会责任感,成为科学家们的共识。

科学

家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在科学家社会角色出现之初及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存在所谓的科

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

因为科学活动在}‘七世纪之前一自表现为业余科学和业余科学家的

特点。

}‘七世纪科学活动首先在英国获得初步体制化,}‘八世纪法兰西科学院的成立使科

学专门化向前迈进了一步。

}‘九世纪,科学活动在德国获得了全面体制化。

但是从总体上

来说,科学与社会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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