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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计工作由规划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技术改造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要求

(一)合理确定设计标准。

(二)技改技措项目的实施中,必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三)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先进、适用、可靠。

(四)建设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第四条为严肃设计,避免盲目性,遇到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没有公司批准文件。

(二)外部条件不落实,包括工艺条件。

(三)工程资料不齐全。

(四)技术方案不落实。

(五)总图不落实。

(六)三废处理方案不落实。

第五条公司拟建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第六条设计文件修改

(一)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二)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批准部门批准。

(三)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修改,须经原设计部门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四)施工图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能修改。

第七条设计文件的签发

公司的工程设计文件由规划发展部签发并安排存档。

第二章设计质量和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八条规划发展部负责设计质量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节设计质量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设计依据

(一)公司下达的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是设计的主要依据。

(二)未列入计划之内的临时设计任务,由申请单位填写设计委托单,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设计。

第十条严格遵守设计程序。

按公司下达的设计计划和设计委托单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设计校审制度,各负其责,确保设计质量。

(一)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等工作。

(二)做到:

遵守设计工作原则;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各专业采用的技术条件一致;采用的新技术行之有效,选用的设备性能优良;计算依据齐全可靠,计算结果准确,正确执行标准规范;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设计合理,体现成本节约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好。

第十二条建立设计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织设计会签。

第十三条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十四条搜集施工中和投产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设计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施工图的修改,由原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负责协调提供对外委托设计原始资料。

第三节业务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设计的需要,搞好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工作。

第十八条配备各专业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各种设计规程。

第十九条配备各专业设计手册、技术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学习计算机设计绘图知识,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推广先进技术,总结设计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条定期进行技术问题的学习和研讨。

第二十二条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设计文件校审、签署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公司各单位设计文件的校审、签署管理工作。

设计和校审人员对其设计产品负具体责任。

第二节设计文件校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数据、文字说明等)完成后,须经校审后才能签发。

直接复用的设计文件,须经签署后才能复印。

第二十五条自校:

由设计人员进行,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校核:

由业务组长(包括指定专业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担任。

(一)对设计文件的规格、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技术条件校核。

(二)对设计方案的依据、计算公式的选择、计算过程的正确性及技术经济论证的合理性校核。

 

(三)对校核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核:

由规划发展部负责人负责。

(一)对设计文件的依据、设计文件的完整及论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对各专业之间的配合进行审查。

(三)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定、批准:

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一)对重要的设计文件(如总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进行审定、批准。

(二)对设计项目的依据、规模、投资、经济效益、主要的技术数据进行审定、批准。

(三)对其审定、批准的内容负责。

第三节设计文件签署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的签署包括设计人、校核人和审核人、审定人或批准人。

第三十条设计人、校核人、审定人或批准人签署的技术责任和设计文件校审中的规定相同。

第三十一条图纸会签

(一)与各专业有关的总图、总布置图等,由有关专业人员会签。

(二)在与本专业有关的图纸上会签的人员,对图纸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决定、布置尺寸等进行检查。

(三)各专业对会签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内容规定了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管理,目的是为了使施工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在施工之前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使设计内容符合实际要求。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指定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文件中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负责整理汇总并提交设计单位。

第三十六条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和会审的人员,应是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或了解设计情况的工地代表。

第三节会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工艺要求、应采取的特殊作业措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及时答疑。

第四十条针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确定解决的方案。

第四十一条写出会议纪要,并经过各方代表签字生效后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会审中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四十三条会审纪要中决定进行设计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及时发出设计变更单。

第四节会审重点内容

第四十四条设计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图纸内容、表达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文件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是否齐全。

第四十五条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主要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土建结构布置与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地质条件紧密结合,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制造厂和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之间有无相互矛盾,接口是否准确,各专业之间、平面立面剖面之间、总图与分图之间有无矛盾;预埋件、预留孔洞是否安全、准确;各类管沟、支吊架(墩)等专业间是否协调统一。

第四十八条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与总平面一致。

第四十九条图纸技术要求与规范要求是否一致,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审定的原则。

第五十条设计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第五十一条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第五十二条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要求。

第五节会审纪要

第五十三条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应由设计单位做出详细的会议纪要。

纪要一经与会各方签字同意后,该纪要即被视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并予存档。

第五十四条纪要的内容包括:

施工图设计交底的内容、设计答疑的内容以及图纸会审的内容。

第六节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未按照本制度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不得施工;如擅自施工,公司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设计单位原因,未按期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依照设计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处罚。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规定了项目设计管理中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内容与要求及检查考核,适用于公司新、扩、改建工程。

目的是为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管理,正确处理因变更引起的材料计划调整及费用变动等问题,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二节变更管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其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规划发展部确认签字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按正式图纸发放程序下发。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提交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审查汇总,提交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单或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规划发展部下发工程变更单。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监理审查后提交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审查汇总,提交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单或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规划发展部下发工程变更单。

第三节变更内容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设计变更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工程量的增减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更改等。

第六十三条设计变更要严格控制,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严禁不合理的变更,控制可变可不变的变更。

第六十四条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设计变更的工程联系单或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设计的施工,然后按设计变更单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节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得施工;如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或公司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没有严格把关,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设计工作管理规定》(豫化字〔2010〕188号)、《设计质量和业务管理规定》(豫化字〔2010〕188号)、《设计文件校审、签署管理规定》(豫化字〔2010〕188号)、《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管理规定》(豫化字〔2010〕188号)和《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豫化字〔201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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