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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餐饮服务环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经管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工程,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经管人员,食品安全经管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管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经管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经管制度和培训经管制度、食品安全经管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经管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工程。

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逐级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五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规范参照附件3)。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可不设置粗(初)加工、切配操作条件。

第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第二十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二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备,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二十四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二十五条仅使用一次性餐用具进行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不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二十八条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1)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九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五)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条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工程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三十三条按有关规定需要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经管人员。

第2节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制作裱花类糕点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150平方M以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制售生食类食品应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三十五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六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150平方M以下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的,可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七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央厨房食品冷却、包装应当设立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二)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四十一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四十三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和贴标签设备。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四十四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四十五条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工程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检验室设置及检测工程参见附件2。

第4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二)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五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五十二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五十三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五十四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五十五条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工程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检验室设置及检测工程参见附件2。

第五十八条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5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单位食堂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六十条集中备(分)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

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普通餐饮:

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m2以上;大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m2(含500m2,不含3000m2);中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m2(含150m2,不含500m2);小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m2(含20m2,不含150m2);微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m2(含6m2,不含20m2)。

(四)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第六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

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

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

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四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工程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其余工程为一般项。

第六十五条 尊重不同国家或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

2.实验室设置及检测工程指导原则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

附件1-1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普通餐饮)

核查

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

2.场所设置和布局

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2

***

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可不设置粗(初)加工、切配操作场所。

3

*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4

*

制售冷食类食品、裱花操作,150㎡以上餐饮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5

***

制作自制饮品、备(分)餐、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150㎡以下餐饮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6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7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8

*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9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6㎡

10

***

核查

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2.场所设置和布局

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

150㎡(含150㎡)以下的≥1/4;150㎡~500㎡(含500㎡)以下的≥1/5;500㎡~1500㎡(含1500㎡)以上的≥1/6;1500㎡~3000㎡(含3000㎡)以上的≥1/7;3000㎡以上的≥1/8。

11

**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地面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12

***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3

**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4

**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15

**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16

**

6.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17

*

7.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8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9

**

核查

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仅使用一次性餐用具进行食品制售的可不配备。

20

***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21

***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22

**

9.设备、工具和容器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23

**

10.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24

**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25

*

11.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26

**

12.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27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28

***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29

**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30

*

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31

*

 

核查

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3.更衣室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工程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32

*

14.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33

***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34

*

15.留样要求

提供一次性聚餐超过100人的餐饮单位应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35

***

16.专间

专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36

**

冷食类专间面积应根据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500㎡以下的≥4㎡;500㎡~1500㎡(含1500㎡)以上的≥6㎡;1500㎡~3000㎡(含3000㎡)以上的≥10㎡;3000㎡以上的≥15㎡。

37

***

裱花专间面积应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不小于4㎡。

38

***

生食水产品专间面积应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不小于4㎡。

39

***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40

**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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