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公安消防支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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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公安消防支队.docx

永州公安消防支队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1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凌小峰等九人,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东侧,负责人:

凌小峰。

现查明凌小峰等九人负责投资建设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东侧的凌小峰等九户商住楼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邹爱国、凌小峰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凌小峰等九人负责投资建设的凌小峰等九户商住楼建设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施工凌小峰等九户商住楼建设工程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户名:

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单位: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祁阳县龙ft路2号,法定代表人:

奉毅。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新建的位于祁阳县城西区银岭路的祁阳县急救中心卫生监督大楼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编号:

[2018]第334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对匡爱民、邓斌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资新建的祁阳县急救中心卫生监督大楼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对祁阳县急救中心卫生监督大楼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永州支行(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3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湘潭市韶ft西路309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

王填。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翠竹路交汇处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印象巴厘店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唐云民、钟振宇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印象巴厘店室内装修建设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施工步步高印象巴厘店室内装修建设工程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户名:

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4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永州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116,法定代表人:

吴玉胜。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零陵区河西萍阳南路西侧的零陵古城C地块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唐付贵、唐琰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永州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零陵古城C地块建设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施工零陵古城C地块建设工程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户名:

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ft路4号,法定代表人:

李凝。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新建的位于零陵区南津北路11号的恒立首府住宅小区1#、2#、3#楼地上部分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编号:

[2018]第3339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对刘滔、盘海华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新建的恒立首府住宅小区1#、2#、3#楼地上部分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对恒立首府住宅小区1#、2#、3#楼地上部分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永州支行(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10071058188888。

逾期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6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猎豹路1号永州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贾小平。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永州经开区袁家路与长丰大道交叉口的永州市经开区汽车配套产业园EPC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王小明、周吉龙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永州市经开区汽车配套产业园EPC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施工永州市经开区汽车配套产业园建设工程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户名:

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

冷水滩区育才路潇湘明珠1-2楼,法定代表人:

赵凯

现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份、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第0003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2份,廖其林、王玉的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9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单位:

永州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日升村,法定代表人:

张良柏。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新建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263号的上海花园4#、5#、6#、8#-12#、商业街ABCD及地下室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编号:

[2019]第008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对胡隆丰、王中力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永州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新建的上海花园4#、5#、6#、8#-12#、商业街ABCD及地下室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对上海花园4#、5#、6#、8#-12#、商业街ABCD及地下室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永州支行(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单位:

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4号1-13,1-20号,法定代表人:

周梅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施工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263号的上海花园4#、5#、6#、8#-12#、商业街ABCD及地下室建设工程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编号:

[2019]第013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对胡隆丰、谢浩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对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永州支行(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1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

龙海市角美镇北门北路,法定代表人:

陈加才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设计的位于永州市永州大道与湘江东路交叉口的湘江壹城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林文辉、龙建国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2号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业街交汇处(电力花园旁),法定代表人:

邓冬玲。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业街交汇处东南角的湘水嘉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蒋松顺、颜健民等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湘水嘉园建设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施工湘水嘉园建设工程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户名:

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88888。

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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