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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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

篇一:

中央《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XX〕18号

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

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XX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

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XX)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

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要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4)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5)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六、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中农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

各地的选聘工作由省(区、市)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抓好政策待遇的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坚持高校毕业生自觉自愿的原则,不硬性分配,不追求数量,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各地实施的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各地可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计划地选派省、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或挂职。

对选派下村的干部也应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回乡务工经商人员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农

村基层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离职补偿等制度,逐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各省(区、市)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XX年4月11日

篇二: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组通(20XX)47号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从源头上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形成:

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

3、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等限制以外,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5分,其中,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州市级先进的另加6分,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用。

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5、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2、3、4条政策。

6、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云办发〔20XX〕11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7、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二)财政补贴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按六类县区给予拨付。

一类县区(45个县)按人均补助0.5万元,二类县区(59个县)按人均补助0.6万元,三类县区(20个县)按人均补助0.8万元,四类县区(3个县)按人均补助1万元,五类县区(1个县)按人均补助1.2万元拨付,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配套解决;六类县区(1个县)按人均补助1.5万元拨付。

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支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专项下拨各地。

六、组织领导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涉及到党政干部培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要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1、成立机构。

省州县三级要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成。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2、明确职责。

按“组织牵头、人事承办、纪检监督、财政保障、各方配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州市县委组织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选聘工作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选聘人员的社会保险、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工作;各级纪检部门做好选聘工作的监督;省委高校工委和各高校党组织负责做好调查摸底、统计以及宣传动员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各项保障政策的落实;乡村两级要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营造氛围。

高校及各州市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工作,动员他们到基层建功立业。

宣传部门要指导各级新闻媒体,

对选派的相关政策及以往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为选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n10088c1119.aspx

篇三:

江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

江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

(江组通[20XX]4号)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根据中央、省有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

30周岁以下(以当年招录时间为准,下同)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以下。

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热爱农村,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选聘期限: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2年。

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所在镇(街)、村需要,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二、选聘数量

按“一村一大学生”的目标,全市共需选聘高校毕业生890名,从20XX年开始,计划分三年完成。

各县(市、区)要根据未配备的村数,提出每年的配备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已配备的村,在20XX年前出现缺额的,也要列入配备计划,确保到20XX年前全市实现“一村一大学生”目标。

三、选聘方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根据各县(市、区)每年配备计划,市委组织部统一公布招录公告,统一组织考试(含笔试、面试);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到村任职。

四、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经过一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经年度考核合格,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待遇和保障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本地镇(街)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选聘到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在年度考核后下拨专项补贴,其余的补贴由各县级市财政负责;市财政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只下拨两个聘期的专项补贴。

选聘到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工作、生

活补贴由各区财政负责。

(二)通过参加选举担任了村“两委”班子职务的,在聘期内可选择享受村“两委”干部待遇或财政专项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村干部待遇及财政专项补贴。

(三)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镇(街)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确定为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报考全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市、区)、镇(街)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县(市、区)、镇(街)招录公务员,原则上每次要拿出不少于招录职位数10%的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

(六)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七)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

六、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二)人事档案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工作期间,由镇(街)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入任

职村所在的镇(街)集体。

镇(街)党(工)委、政府负责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管理,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各地要保持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抽调使用。

(三)每年年底,由所在镇(街)负责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奖惩或提拔使用的依据。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四)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开展。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工作规范,抓好政策待遇落实,做好指导培训、跟踪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得到锻炼和培养,发挥作用。

市委组织部将定期对“一村一大学生”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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