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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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尊敬的业主,为使您顺利完成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节省您宝贵的时间,请您在到房屋登记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之前,耐心、仔细地阅读以下说明,备齐所需资料。
本说明书仅适用于自然人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要求
1、申请登记所需复印资料敬请自备;
2、申请材料幅面尺寸为标准a4纸;
3、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复印在同一页纸上),凡身份证消磁无法读取信息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注意附记用途,用途与登记无关的,不予采证。
若照片为粘贴的,照片上需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
4、各类申请表、委托书参考文本等资料均可从威海房地产交易网下载。
表格下载网址:
.cn/biaoge_list.asp
咨询电话:
0631-5198558
二、各类业务的流程
(一)合同签订及备案
1、网签合同(办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所购买的商品房网签合同签字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条款,详细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意设定您的合同密码。
办理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或销售场所。
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部门:
威海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请您到威海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工商银行环翠支行二楼(海港大厦对面)。
提交资料:
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
费用计算方式:
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含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专用车库和公用车库内的车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
咨询电话:
0631-5226707
3、合同备案(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七楼2号窗口。
提供资料:
1)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3)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2013年3月1日之后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供)。
咨询电话:
0631-5198502
4、备案查询
合同备案完毕,一个工作日后您可以通过威海房地产交易网查询。
查询方式:
输入合同编号和密码查询。
查询密码为网签合同设定的密码。
咨询电话:
0631-5198558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所购房屋需办理按揭贷款,则需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期房总登记后,再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经盖章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
1.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需提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7楼6-18号窗口(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后房屋所有权人、受托人或监护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
0631-5206382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办理)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经盖章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上述房屋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办理的无需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5)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出具抵押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承诺书(参考文本可从威海市房产交易网.cn下载);
6)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方式:
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
1.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7楼6-18号窗口(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
0631-5206382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您所购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
办事流程:
测绘→缴税→转移登记
1、测绘(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提交资料:
1)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原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测绘窗口。
测绘费用:
住宅1.36元/㎡,其他2.04元/㎡,综合2.72元/㎡。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出具结果:
测绘报告(平面图)。
咨询电话:
0631-5200596
2、缴纳税费(办理部门:
地税局)
(1)提交资料:
1)购房发票(原件);
2)身份证明(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未婚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威海)的无房证明(原件);
4)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计算方式:
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首次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按照1%征收;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含90)平方米,小于144(含144)平方米,按照1.5%征收;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购二套(含)以上住房,或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按照3%征收;非住宅按照3%征收。
2008年11月1日之前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仅供参考,详情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地税局窗口或各区地税局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
12366
(3)开具无房证明(税务部门收取)注意事项:
确认为家庭首套房的,需到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无房证明,威海市区无房证明到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人交税前需到威胜大厦7楼17、19、20号窗口开具无房证明(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家庭成员均需按此规定开具证明,包括签订预售合同时未结婚、办房证时已结婚的购房者,否则按二套房征收)。
(4)开具无房证明提供资料:
1)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可夫妻一方到场办理;
2)达到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未婚的,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本人到场办理;
3)满十八周岁,未达到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到场办理;
4)以上资料由房屋登记部门查询窗口查验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3、转移登记(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测绘报告(原件);
5)涉税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原件);
7)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
1.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需提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交易手续费:
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8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后房屋所有权人、受托人或监护人可持《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
0631-5206382
(四)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前述
(二)所列情形),在申请办理房证时,需由抵押权人(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与您共同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盖章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存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3、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持《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和身份证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
0631-5206382
(五)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申请贷款,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盖章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注: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需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需提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证明材料【授信额度合同或协议、连续性供货合同或审批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出具抵押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承诺书(参考文本可从威海房地产交易网.cn下载);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方式:
1.如果是夫妻双方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同时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监护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
0631-5206382
(六)二手房过户
如果您出售房屋,则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办事流程:
物业查验证明→测绘→缴税→转移登记
1、开具物业查验证明
1)开具已缴纳物业费的证明;
办理地点:
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者居委会(小区无物业公司)。
2)开具威海市房屋产权转移物业查验证明(办理部门:
威海市物业管理协会);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物业窗口。
咨询电话:
0631-5220610
2、测绘(办理部门:
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提供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办理地点:
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测绘窗口。
3、缴纳税费(办理部门:
地税局)
(1)提交资料:
1)威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证超过五年但面积大于144平方米或非住宅需提供);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4)家庭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税费计算方法: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面积小于144【含144】平方米):
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1%个人所得税。
房证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免征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需要看卖方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拥有两套及以上的征收1%个人所得税,唯一一套免征。
2)非普通住宅(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房证时间不超过五年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1%个人所得税;房证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市场评估价与购置发票价格差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需要看卖方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拥有两套及以上的征收1%个人所得税,唯一一套免征。
3)非住宅:
不论年限,交易时均需缴纳5.6%营业税及附加(有发票的按市场评估价与发票价格差额征收,无发票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1%个人所得税、征收5%土地增值税、征收0.1%印花税(以上三项内容仅供参考,详情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契税:
篇二: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
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
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
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
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
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
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
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
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
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
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
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
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
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
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
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
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字第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
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
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
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
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
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
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字第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
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
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篇三: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
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
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
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
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
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
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
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
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
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
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
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
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
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
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
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
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