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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34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第535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主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护栏。

第536条 在露天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道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537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538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539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540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541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542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543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544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545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546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47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548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549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550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551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法设施。

第552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553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554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走行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555条 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556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中,必须符合国家或待业标准。

露天作业,必须奠定《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57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是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558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真名实姓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559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560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561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562条 在爆破区域内旋转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丰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563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志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包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564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565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衽“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566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

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

不得小于50m。

第567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洫等机动设备牌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568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将就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569条 露天煤矿应尽是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物、设备中听距离,m。

第570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重复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571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后,应迅速装药起爆。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572条 炎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

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跔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574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埠头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风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575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576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汽车应由勺斗引导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577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578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讨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内。

第579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单蹄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80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仅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581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越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582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协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故障排除后,方可停送电。

第583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584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行走。

第585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586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奠定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形状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衽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

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587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588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589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590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表18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

限制坡

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

半固定线

装车线

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内侧排弃≥300

向曲线外侧排弃≥200

电力电车

≤25

≥200

≥120

≥150

困难情况≥200

内燃机车

≤25

≥200

≥120

困难情况≥200

困难情况≥110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591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介不得小于3m。

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592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593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594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表19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二)早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表20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651

0

650≥R≥451

5

450≥R≥351

10

350≥R≥201

15

R≤200

20

第595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0mm。

第596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

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597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

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598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

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599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600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601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602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603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604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

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605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606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607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608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民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609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610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611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

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612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

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613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

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614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

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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