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_精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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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黄风凌岩王秀梅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国际刑法概述,国际刑法是一门包含法律渊源并行与交叠、国际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是国际法的刑事规范、刑法的国际规范以及国际司法准则三个方面内容的汇集。

从具体的学科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汇集了宪法(人权与宪政)、国际法(国际公法)、比较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中的一些内容。

国际刑法是已经成为最令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新兴学科之一。

从国际法治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需要拥有一部合乎时代发展,能够详细说明国际犯罪构成要素的国际刑法典,以及在当今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氛围下,拥有一个进步、和谐以及具有公认法治原则的国际刑事审判体系。

2,第一节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六种不同观点:

其一,国际刑法是指独立主权国家适用于其国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由外国人在其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二,国际刑法是由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建立的依照本国刑法处罚某些犯罪行为的义务。

国家有义务依照条约或公约处罚某些罪行的典型事例是对战争罪犯的处罚。

一国武装部队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会因其被俘虏之前的非法行为受到处罚。

其三,国际刑法是根据犯罪的特性决定,受到大多数文明国家处罚的行为规范。

这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罪行。

其四,国际刑法指国家之间的合作方式为审判活动提供协助。

其五,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中有关规定和惩罚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组成。

其六,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刑法确定的概念内涵是:

从国际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义务调整由个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者集体所实施的违反国际禁止性规范,并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

从刑法的国际视角分析,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包括对触犯一国刑法的个人进行制裁在刑事方面进行合作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3,从定义本身的简洁性以及国际刑法涉及的诸多因素考虑,国际刑法应是规定国际犯罪、起诉和审判实施犯罪行为之人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规约的总称。

该定义中的“国际性”体现为实体上国内法律的国际化、国际法的刑法化以及国际性法律规范对国际犯罪的调整;而该定义中的“程序性”则表现为国际与国内之间、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因此,国际刑法的概念是两个双重性的交织,即国际法的刑法化和国家刑法的国际化的融合,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互重叠。

4,二、国际刑法的特点

(一)国际刑法的多元性

(二)国际刑法的发展性(三)国际刑法突显的国家的合作性,5,第二节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发展,一、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同时,国际刑法的渊源又有别于国家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是个人,而国际法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确立了国际刑法管辖犯罪范围的要素,但通常不能充分建立满足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公认的合法原则;(3)国际法确立的国际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要素,只能通过国际创建的审判机构予以裁定,刑事责任的某些要素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不断适用于国家审理国际犯罪的刑事审判程序中;(4)国际刑法程序部分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已经成为综合的法律渊源,但这些规则应服从并受到国际法关于被告人人权最低标准的正当程序规则与标准的监督,而且国际犯罪的诉讼程序应服从于行使审判权国家的法律;(5)国际刑法的刑罚部分还应服从国际法中的人权规则与标准;(6)即便国际法已经确立了国际刑罚的体系,国际刑罚的执行还应服从于执行国家的国家法律;(7)国际刑法的执行模式中,除直接执行模式由国际审判组织行使管辖权外,不论起诉还是审判都应通过国家创立的组织或者由国家法律体系间接来执行,这种方式滋生于国际法的混合渊源。

因为,对于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而言,执行模式是相同的(即引渡或者移交、司法协助或者合作、刑事诉讼程序的移转、被判刑人的移转、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冻结、扣押财产)。

6,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公约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条约。

国际习惯法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

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7,国际公约、习惯和法的一般原则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这些法律渊源所确定的国际刑法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1)生存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2)在法律面前受到承认及平等保护的权利;(3)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4)免受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5)无罪推定的权利;(6)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又包括:

第一,不承认特定证据的权利;第二,接受公平、独立法庭审判的权利;第三,经历法律确定的程序的权利;第四,迅速审判的权利;第五,公开审判的权利;第六,被告知指控罪行的权利;第七,平等的权利;第八,律师协助的权利;第九,必经程序的权利;第十,亲自出庭受审的权利;(7)律师协助的权利,其中还包括:

第一,自行选择律师的权利;第二,在贫困的情况下指定律师的权利;第三,自行代理的权利;第四,享受翻译帮助的权利;第五,享有律师参与所有程序阶段的权利;(8)迅速审判的权利;(9)上诉的权利;(10)不受双重审判的权利;(11)免受溯及既往的权利。

8,(三)国际刑法产生的间接渊源国际和区际人权法国家间刑事合作的标准国际犯罪学和刑罚学中涉及的内容关于学者的阐述与著述问题,9,二、国际刑法的发展

(一)国际刑法发展的肇端(1919年以前)从实体上考察,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的认识肇始于16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海盗罪(Piracy)的认识。

从程序上考察,国际社会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可以追溯到1474年,当时27名圣罗马帝国法官审理了PeterVonHagenbush允许其军队实施强奸、杀害和掠夺无辜平民财产的行为,并因这种行为侵犯了“上帝和人道法”(LawsofGodandMan)而认定其有罪。

从形式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程序法的认识似乎早于实体法。

尽管实体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或程序意义上的国际刑法都没有进入规范化的过程,即既没有进行国际罪行实体法的编纂,也没有从事正规的国际性刑事审判,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雏形已露端倪,特别是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国际刑法完全呈现出一种独立发展的态势,并且努力试图形成一种集中立法和审判机构的模式。

10,

(二)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的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这一期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11,(三)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如果说是国际性历史事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那么自国际社会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战犯之后,国际社会似乎度过了一段虚假平和时期。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没有所谓巨大的历史事件发生,所以国际刑法的发展亦随之处于低迷阶段。

12,(四)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国际刑事特设法庭的建立。

其二,治罪法草案的编纂与草案的通过。

其三,罗马规约的诞生。

13,思考题,如何了解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有哪些特点?

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国际刑法的间接渊源包括哪些内容?

学者著述能否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14,国际刑法学,黄风凌岩王秀梅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5,第二章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理论范畴的确立,不仅应具备这种能够被全世界大多数民族广泛接受的至高无上的准则,而且还应是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精神的贯穿全部国际刑法规范的准则。

英美法系国家受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统称为“criminallaw”(刑事法)的影响,在阐述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时,主要强调国际法刑事内容与国家刑法国际内容的交融产生的一些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国际刑法的渊源部分建立了国家法的习惯和一般原则,因而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受国家法律的影响。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因受国际法不同法系国家国内法律的影响,在整合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刑事法律准则及其所体现的各个部门法的特有原则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指导国际刑事司法活动的共同准则,并且得到国际刑事审判的检验,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

16,第一节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

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17,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18,第二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

但是,犯罪发生于世界各地,一个国家的刑法并不能适用于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

为此,一国刑法在保持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在不干涉他国主权的前提下,根据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内容,拓展自己的管辖领域,履行惩治国内与国际犯罪的职责,或者接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惩治严重国际犯罪。

因此,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既是一致的,但有时基于管辖权关系的主权又是可以转让的。

19,二、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作为国际法的内容之一,所体现的国家主权为,国际法对主权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主权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主权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尽管在惩治国际犯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适用可能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但基于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国际刑事法的实际适用通常尽可能地避免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

正如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序言所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而不会超越国家主权之上。

20,第三节合法性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形成的基础首先是合法的,其次,构成国际刑法渊源的自身的合法性亦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国际刑法在力图实现跨国或者全世界范围内的和谐与合作,建立有序与和平的国际组织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1,一、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合法性原则通常表述为罪刑法定原则(Nullumcrimensinelege,Principleofnocrimewithoutcriminallaw),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种合法性内容衍生了丰富的实质性内涵。

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人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rationepersonae)。

二是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umcrimensinelege)。

三是法无明文不处罚(Nullapoenasinelege)。

22,二、国际刑事司法过程体现的合法性原则,23,各法系国家大多在其刑法典中明确了合法性原则,以便显示其刑事法治的进步与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将这一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同样体现了国际社会法治意识的觉醒。

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进行时,纽伦堡法庭宪章和远东法庭宪章都明确规定了法庭的管辖罪行与刑罚适用,这表明国际刑事审判体系已经着手确认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

继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在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审判规则中也没有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但却规定了法庭管辖的罪行。

第四节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

普遍管辖原则是在国际刑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它在内国法中与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等其他原则一样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24,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形成与特点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形成,17世纪初,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休果格老秀斯,以自然法的观点,从理论上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普遍管辖原则的价值。

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交通工具的改善,使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犯罪国际化现象也日趋严重。

在这种形式下,建议对某些重大犯罪进行普遍管辖的呼声日高。

在这段时间里的许多国际会议决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国内立法中,都推荐或规定有普通管辖条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惩办法西斯战争罪犯,根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的伦敦协定及所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犯有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战争罪犯,国际军事法庭行使普遍管辖权予以追诉;同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了一条原则:

各国可以设立法庭,对在本国境内抓获的犯有战争罪的人进行审判和处罚。

近现代,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对某些特殊犯罪,缔约国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进行审判和处罚。

而且这类规定中,许多表现为义务条款。

25,

(二)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

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领域内发生。

如果按属地原则,本应由犯罪地国管辖,但由于罪犯不在其控制之下无法顺利地行使这种管辖。

第二,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

犯罪人不具有追诉国国籍,按照属人原则,犯罪人应被引渡回其国籍国,但实际国籍国并未提出这种请求,犯罪人所在地国或罪犯逮捕地国才将犯罪分子诉诸法律。

第三,追诉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之非功利性。

追诉国不是出于保护本国国家或公民的直接利益的功利考虑,而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国家的被犯罪分子所损害的利益。

这种非功利性的追求是国家基于某种特殊的考虑而特意地安排的。

第四,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必须是那些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如海盗罪、贩毒罪、贩卖奴隶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灭种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等这样一些为各国通过国际条约约定的国际犯罪。

第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审判。

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它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的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的审判和处罚。

26,二、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罪行范围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对象重点探讨其管辖范围内的罪种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刑法都规定有普遍管辖权的情形下,应该说,普遍管辖权适用的罪种范围不仅是国际犯罪,还应包括跨国犯罪等,且管辖的罪行种类相当广泛。

传统认为,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对象是海盗罪、奴役罪、战争犯罪、危害和平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罪等。

国际刑事法律公约发展的趋势显示,毒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洗钱罪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都可以成为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对象。

其原因是:

第一,有些罪行,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罪行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且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以及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等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些罪行的恶劣程度。

第二,这些罪行有较为明确的国际立法,即明确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国际犯罪或者跨国犯罪,特别是其中一些严重震撼人类社会良知的犯罪一旦实施,往往给国家带来的司法影响是该国不愿意管辖或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国家处于瘫痪状态下,对这些罪行的管辖则需要其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或者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行使管辖权。

27,三、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28,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是以尊重各国主权为前提的,因而在各自独立的国家主权面前,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易造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因而受到抵制。

第二,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往往导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第三,普遍管辖原则在扩大国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也增加了国家在控制和惩处国际性犯罪方面的义务。

第四,由于证据的提取、搜集和使用的复杂性,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国家要行使普遍管辖权,确实不易顺利地完成特定的司法任务。

第五节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依照古罗马法律体系,法律实体(lespersonalitiesmorales)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个人才可以。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然性(tobe),是指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

无论是国内刑法,抑或国际刑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始终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的成功经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特别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即任何人凡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的事实,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属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者,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29,一、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30,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针对土耳其官员和其他实施“违反人道主义法罪行”个人的起诉规定,可视为国际社会追究国际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尝试性开端。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在巴黎举行了和平会议,战胜国同盟决定建立第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主要涉及起诉凯萨威廉二世、德国战犯和实施“违反人道主义”罪行的土耳其官员。

虽然协约国试图起诉的初衷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而夭折,但却为纽伦堡法庭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颁布了著名的“纽伦堡原则声明”进一步确定,依照国际法规定的直接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可以不顾及国内法的规定。

二、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发展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1998年7月通过的罗马规约第25条再次明确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31,第六节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一、人权的基本含义,人权观念的演化进程经历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时期,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从而导致对人权观念基本认识上的差异。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其一,法律意义上的“某某权它利由”各。

种各样的权利构成,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习俗权、道德权、法定权、实有权,或者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

其二,观念或原则上的“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它由若干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或原则构成,可简称为“人道”。

国际人权法,一般认为是处理保护受国际保护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

保障人权原则为国家法律与国际法律的共鸣而成为国际刑事,法院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32,二、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容国际刑事法院主要透过两种途径保障人权:

一是通过审判与处罚侵犯人类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国际犯罪维护人类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二是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人道和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33,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公民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3)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

(4)免受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者处罚的权利。

(5)无罪推定的权利。

(6)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34,

(一)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dueprocessoflaw),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权利,并保证这些权利,特别是出庭的权利、辩护的权利、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等。

1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既然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独立表现为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独立的保障首先应由法院的法官和法院诉讼活动加以实现。

其次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司法独立的保障。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司法独立性主要通过法庭或者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来保障。

其一,组织结构的独立性是确保法院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二,法院运作程序的独立性。

2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公正性

(1)程序的公正。

(2)法官执法的公正。

3被告人诉讼活动中权利的保障,35,

(二)无罪推定原则国际刑事审判体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是以假定当事人无罪为前提,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进而推出当事人是否有罪的结论。

罗马规约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应具有的基本含义如下:

首先,任何人在法院根据法律宣告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其次,检察官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最后,在无任何合理疑问的情况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方可作出有罪判定。

36,(三)一罪不二审原则(NeBiaInIdem)一罪不二审原则,或称一事不再理原则(nonbisinidem)。

该原则肇始于古罗马时期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对一个案件(事)不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国际刑事审判体系中的一罪不二审原则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内涵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适用“一罪不二审”原则体现的内涵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内法院之间不再重复审理同一案件。

如果国际性审判机构重新审理国内法院的案件,则表明国内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上存有一定的缺陷。

37,第七节国际合作原则,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应受尊重,同时,主权国家亦负有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

此外,主权国家为了进行国际合作,参加国际组织,按照国际组织的规则,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在行使主权方面也受到某种限制。

38,一、国际刑事合作原则遵循的基本精神第一,国际刑事合作必须依照国际刑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明确国际刑事合作的内容。

39,二、国际刑事合作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提供帮助、合作或其他便利诉讼条件的措施。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国际合作方式主要有六种:

双向司法互助、追寻并扣押财产、刑事诉讼程序移转、引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被判刑人的移转。

40,

(一)引渡制度,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在其领域外犯罪的个人,依据条约、互惠或睦谊,应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请求,将犯罪嫌疑人解交他国,使罪犯接受刑事追诉或处罚的正式程序。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刑法或专门的引渡立法的有关规定,引渡的组成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ofdoublecriminality),即被引渡者所犯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均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可准予引渡。

特定主义原则(principleofspecialty),即请求国将犯罪人引渡回国后,只能针对引渡请求的罪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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