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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技术规定
三台技术规定(总41页)
三台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三台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
旧城区和新区。
第三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城市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按《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活动应坚持统一规划管理、统一用地管理、统筹协调、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可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涉及城区主干道等城市景观控制兼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2、R3
C1。
C2
C3。
C4
M1
M2。
M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备注:
1.√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用地面积在5%,容量不超过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2.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的主要使用用途,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原则不得大于50%,其配套设施可按用地性质和兼容性综合考虑。
3.经规划许可的用地性质兼容,涉及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补交相关费税,完善有关手续。
4.为城市配套的“城市家具”其用地性质可兼容各项用地性质。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优先规划基础设施用地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地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出让。
第十二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低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新区低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不宜单独开发建设。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周边用地均已建设无法统一开发的,按规委会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公用通道、停车场、市政设施用地等)的,其土地可纳入指标计算并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奖励建筑面积,按表2-2控制:
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标准
表2-2
地块取得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奖励建筑面积(㎡)
≤
≤
≤
≤
≤
≤
≥
≤
纯商业
备注:
1、提供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在空间上完全独立,公共空间设置位置应紧邻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流等城市公共性空间,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公用通道除外)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应大于20米,项目方案设计的入口广场空间、建筑间距空间、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线空间均不能认定为本条奖励的公共空间。
2、容积率≤地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而获得奖励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容积率,不得高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50%。
3、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奖励的建筑面积折算后的容积率超过原审批容积率的,增加的容积率部分应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单一用地和未编控详用地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出具规划条件居住建筑容量可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可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
区
高度
(米)
平地(5º以下)
坡地(5º-15º)
坡地(15º-25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
区
商业中心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60-80
≤
≤20%
50-60
≤
≤22%
40-50
≤
≤24%
30-40
≤
≤26%
24-30
≤
≤28%
24米以下
≤
≤30%
新
区
片区商业中心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60-80
≤
≤20%
≤
≤18%
≤
≤16%
50-60
≤
≤20%
≤
≤19%
≤
≤17%
40-50
≤
≤22%
≤
≤20%
≤
≤18%
30-40
≤
≤22%
≤
≤20%
≤
≤20%
24-30
≤
≤24%
≤
≤22%
≤
≤20%
24米以下
≤
≤30%
≤
≤24%
≤
≤20%
16米以下
≤
≤30%
≤
≤24%
≤
≤22%
11米以下
≤
≤10%
≤
≤6%
备注:
1、商业中心区不宜设置纯居住建筑,宜设置无日照要求的高层公寓建筑。
2、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
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3、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4、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展览馆
影剧院、游乐园、科技馆及配套用房等
≤40%
≥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医疗设施建筑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
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二、三类工业≥
一类工业≥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
备注:
凡按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的建设项目,其为建设项目配建的附属设施、服务用房或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0%用地,规范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4、相邻地块之间通道可共用。
第十六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其中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米,面宽不小于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规划街头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的绿化代征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规划新增集中绿地时,该绿地作为代征地处理,可参与指标计算,作为调规附加条件增加的绿地除外。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建
距筑
建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
新区:
且低层相对:
≥6米
多层对多层、低层:
≥12米
低层相对:
≥6米
多层相对:
≥10米
多层对低层:
≥8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多),且≥18米
(低),且≥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
≥13米
短边
(山墙)
—
≥米(不开窗)
≥米(开窗)
≥米(不开窗)
≥米(开窗)
≥9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正面)
—
—
旧城区:
(高),且≥21米
新区:
(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20米
次要
朝向
(侧面)
—
—
—
≥13米
备注:
1、H:
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低):
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4米以下的中高层居住建筑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
低层、多层间应大于6米,高层间应大于20米,高层与低层、多层间应大于15米,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各建筑朝向、高度、性质布置的建筑间距详见附录三。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表3-2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а≤3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а≤6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а>6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备注:
1、表中а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а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表3-3进行折减。
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а,但建筑不平行布置时不再适用本条文。
表3-3
建筑间夹角
а≤15°
15°<а≤30
30°<а≤45°
45°<а≤60°
а>60°
折减系数
备注:
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а=0°)偏东、偏西角度。
2、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4控制。
间朝
距向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
新区:
且:
≥米
低层相对:
≥6米
多层对低层:
≥8米,
多层相对:
≥10米,
(多)
且≥13米
≥13米
短边
(山墙)
—
≥米(不开窗)
≥米(开窗)
≥米
≥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朝向(正面)
—
—
(高)
且≥21米
次要朝向(侧面)面宽,且≥13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13米
表3-4
备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5控制。
表3-5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а≤3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а≤6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а>6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备注:
1、表中а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4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当两幢建筑成角布置时,间距除应符合表3-1、表3-4要求,且最窄处间距还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米。
第二十五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不含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绿线)距离按表3-6、3-7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环保间距时,按安全、消防、环保间距控制。
表3-6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退让公共绿地绿线
新 区
旧城
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旧城
(低层)
(多层)
≥10米
≥7米
新城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相邻产权同意可贴建)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高)
≥(高)
≥15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高)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低层)
(多层)
≥10米
≥7米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高)
≥(高)
≥15米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高)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2米
备注:
1、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米。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宽度
表3-7
类别
退让距离(米)
涪江
凯江
一般堰渠
旧城
35
32
6
新区
50
45
6
备注:
蓝线宽度的计算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为起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各类建筑临规划道路绿地布置时,其后退控制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
旧城区无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米,有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米,新区无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米,有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米,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不小于米。
3、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生态绿地、防护绿地按表3-6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8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8
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
道路(米)
交叉口(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D≥30
旧城区
5
5
8
新区
4
10
5
10
D<30
旧城区
2
5
5
8
新区
3
8
5
8
备注:
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5、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6、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7、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规划指标计算,同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的基础上,规划允许可按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适当减小。
第二十九条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另行出台有关规定。
第四章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设项目
绿地率
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
商业建筑
≥10%
公共设施建筑
≥20%
工业建筑
≥15%
科教文卫类建筑
≥35%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
大、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筑
≥35%
备注:
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面积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应按上表增加5%绿地率。
3、学校、幼儿园中运动场、活动场可计入绿地率。
4、旧城区绿化提倡树木绿化为主,立体绿化为辅,绿地绿化适当配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集中绿地),公共绿地(集中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
表4-2
项目
建筑规模
(平方米)
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
3万以下
不宜低于16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
3~5万
宜按平方米/人设置
宜6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新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
5~10万
宜1100(平方米)
10~20万
宜2000(平方米)
20万以上
宜4000(平方米)
备注:
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米。
2、小于2000平方米地块用地的单栋、两栋建设可不设置公共绿地(集中绿地)。
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第三十二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4-3执行。
表4-3
树径
(厘米)
5<d≤10
10<d≤20
20<d≤30
30<d≤40
40<d≤50
50以上
折算面积
(平方米)
2
4
8
15
20
35
备注:
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
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