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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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1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1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1.1.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1.1.2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主要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行业自律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1.2 公司法

    1.2.1 公司法概述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对公司及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1.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划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兼人合公司。

    (3)按照公司组织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2.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是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对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为了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是为一定的经营目的而设立的企业组织,公司的经营就是公司运用所能控制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力资源,从事生产、流通、服务活动,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获取经营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是公司的最基本的活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其设立程序简单。

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业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撑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登记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6.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3类,包括: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1)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①《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

   

    ①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③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

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8.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2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其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最后,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这三种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从广义上说,公司组织机构还包括工会组织等。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 000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权及其分类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照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按照股权行使的条件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2)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3种情形。

    ①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③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2.3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 人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3)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同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1)股份的发行原则

    《公司法》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公平、公正的原则。

②同股同价原则。

    

(2)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伺,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④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扮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里所称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1.2.4 公司法相关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司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下筹集分配资金,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①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

    ③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④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开立账户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3.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

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人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

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等其他事项。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作出合并决议。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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