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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职业责任论文

大学教师职业责任论文

引论:

问题及意义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现时代,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了。

大学不容置疑地成为社会的知识工厂和思想库,成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和社会进步的“加速器”,由社会边缘的“象牙塔”成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

大学同时也成为“社会的良心”,成为现代社会“世俗的教会”。

高等教育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有强劲发展势头的行业,拥有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该国文明综合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成为该国有没有国际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我们也正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高等教育的需求和市场在若干年中仍会呈现出持续增长和扩大的态势。

高等教育事业近年来获得了很大发展,我们不仅在硬件和招生规模上有较快的发展,而且在努力恢复大学精神和大学传统,努力与世界大学的传统与制度实行接轨,进行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大学的进步。

社会公众对大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他们不仅关心扩招以后的教学质量问题,而且也关心大学主体——教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状况。

学术界和高教界对自身的学术规范、学术腐败与学术道德也越来越关心了,一些学术不良行为被媒体披露出来,不仅引起了学术界自身的警惕,而且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

但似乎揭露、批评、谴责的多,如何积极建设则似乎关注的还不够。

在学术打假、抨击腐败、揭露嫖窃等等事件连续发生之后,我们能否静下心来思考一些积极的建设措施呢?

大学的成与败都系于其主体教师身上,要使中国的高等教育或大学得到长足发展,学术不良行为少发生或不发生,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竺可桢先生曾称“大学犹海上之灯塔”,“大学是社会之光,不应随波逐流”。

大学不仅在培养人才、发展学术、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作为社会的良心、道德的灯塔对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负有其不可推御的责任。

因此作为其主体的大学教师不仅要学问渊博,而且还应该道德高尚。

在这种社会期待下,重新反思和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也为实践所急需。

这种讨论也将在更微观和更深层次上推动大学自身的发展进步。

对建立和恢复社会公众对大学的信任和树立对全社会的道德信心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样就使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微观的职业主体的道德问题,而且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意义。

因为道德的灯塔如果倒塌了,那么对全社会的道德建设的影响将是可想而知的。

一、根据、现状与特点首先,我们应该从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身份角色的性质,来讨论一下大学教师道德的必要性这一前提性的问题。

这本来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似乎近年来也成了问题。

大学教师首先是一个职业群体,但同时它构成了知识分子这个精神性群体的主导部分。

在近年来知识分子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中,有人认为,在当代社会,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代知识分子面临的挑战,首先是知识分子公共性的丧失。

不再以天下为已任,而主要是承担一种学术的功能,只是某个知识领域的专家甚至是缺乏人文关怀的技术性专家。

当代知识分子只是一名学者,更确切地说是有一技之长的专家。

第二个方面是知识分子的再度边缘化。

与政治、经济的分离,使知识分子不再处于整个社会的中心,而只是社会中众多分子中边缘的一员而已。

知识分子不是一个道德人,而是一个知识人,他应该以一种知性的方式存在。

知识是知识分子赖以存在、证实自己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其他非知识分子所不具备的。

有人认为这才是恪守了知识分子的岗位意识,知识分子不再背负“道”这个沉重的十字架,这种观点似乎认为知识分子在当代只需要“妙笔著文章”就行了而不需要“铁肩担道义”了。

这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也拒绝了社会和公众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使知识分子的道德必要性成了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知识分子在当代可能更加知性化、专业化、边缘化、平民化,但仍然是最具精神性的一个社会阶层,完全放弃了社会良知和对自己比较高的道德要求,则知识分子就会失去其质的规定性。

讲求道德文章皆佳,学问道德兼备从来是知识分子的光荣传统,中国自古以来也是把“尊德性”与“道问学”并提,亦即道德与学术实为二而一、一而二者。

这也是知识分子能够发挥其社会批判、引导民众的社会作用的价值基础。

大学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的主导部分,其群体道德的根据首先来自于这种阶层的本质规定性。

另外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和责任则来自于其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自由和权利。

任何职业都有其职业责任和道德,由于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与社会功能,使其职业主体的责任和道德变得更加重要。

其职业主体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状况不仅影响着大学目标的实现,而且对社会的道德风貌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职业责任就是某一种职业从业人员对其职业团体的职业目标实现和功能发挥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体现在职业主体的职业实践活动中,表现为一种做事的行为规范要求。

而职业道德则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职业目标和功能,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个人品质和人际规范。

本文侧重从人际规范的角度来论述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

二者在职业的范围内都具有做事做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的含义,而且这种义务性的规范均主要是*自觉自律得以实现的,这种义务虽然也包含了某种职业雇用的强制性,但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道义性,这是由教师职业育人的人文性和崇高性所决定的,因而其差别并不是很大,即都体现为具有道德性质的义务承担和行为规范,但出于叙述的方便,我们把责任看作是做事方面的义务,而把道德主要看作是做人的要求。

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确实是以学术自由和职业权利为前提的。

“学术自由是指教授和他们的机构团体独立于政治干涉。

”“学术自由意味着松散的结构和最低程度的干涉”[1]这分别是指学术自由的政治含义和管理上的含义。

我国大学教师越来越享受着更多的学术自由。

享受着充分的职业权利。

他们对大学的事务如教师的招聘、课程的设置、学术的评价、学位的授予等等拥有权利,他们享受着更多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一年有两个假期甚至还有学术假,他们的经济收入在中国已基本达到一个与其中产阶级的地位身份相当的水平。

与此相联系,他们在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方面似乎并没随着收入的提高和权利的的不断扩大而相应的更好,而且,大学遭受批评的根源还常常在于,大学教师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奉行自己的职业与学术道德。

美国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在其所著《学术责任》一书中指出:

“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对应的是学术责任,但后者却鲜为人用。

在我们这样的民主社会里,这二者被视为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在谈到个人自由与群体责任之间的对称与均衡关系时,约翰·加德纳(JohnGardner)表述地很好:

‘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交易的关系’。

”[2]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我们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权利,而且要关心我们的职业责任和道德。

目前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状况从总体上看是不容乐观的。

教学责任的松懈、对团体和公益的责任等等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的研究性大学自由到可以容忍有的教师连学校最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都可以不来,给人一种无组织存在的状态感受。

在职业道德方面敬业精神的匮乏,学术道德的缺失、人格境界的狭隘等等都成为突出的问题。

这一方面在于我们长期以来只强调了硬币的一面而对另一面则关注不够,也许还在于大学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和道德呈现出一些特点。

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在中国只有一百年的历史,在西方则有八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中世纪,大学多与教会有着密切联系,是一个修学与修道的场所,公众对他们的道德性从来没有怀疑过而给予充分的信任。

中国的士大夫,现代知识分子的前身,更是以其“以天下为已任”的高风亮节受到民众的尊重,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知识分子在很大的意义上被公众看作是知书达理的君子、道德的楷模、良知的体现。

因而这一群体的道德往往不被公众关注。

另一方面,知识分子作为从事知识生产的群体,其工作的创造性、个体性的确需要更多的自由,教师也被理所当然的看作是自由职业,因此,大家所关注的是给他们以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而很少向他们提出责任与道德的要求。

但是,现代大学成了一个更加多元化、巨型化、国际化的复杂的社会组织和群体,如果还对其主体不提出一些责任和道德的明确要求,那么要很好的保证大学的正常高效运转,实现大学的总体目标越来越变得不可能了。

所以强调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是大学在现时代发展的需要。

另外,大学主体的责任与道德,主要不是*制度的安排,而是依*大学的某种历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传统,因而使大学教师的责任与道德具有更多的主体性、自律性而缺乏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更加多元复杂的大学生活中,要强化教师的责任与道德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对教师群体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安排,规范制定并强化监督机制。

二、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主要是由大学的目标与功能决定的,其目标与功能的实现主要是由其主体职责的履行得以实现的,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现代大学的职能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甚至还有文化交流等职责。

相应的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主要表现为教学职责,培养指导职责,学术职责,公益与社会服务职责等几个主要方面。

这是从教师的职业活动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职责的对象角度来再加以分类的话,又可以分为对学生的职责,这主要是教学与培养指导职责,分别是对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职责,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对学校的职责,因为学校就是培养人才的专门机构。

学术职责可以说是对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所应负的道义责任,体现为尊重科学规律、具有科学精神。

公益和社会职责则是对学校和社会的职责。

通过教学以传承文化,培养人才这是大学在其产生之初就首先具有的最基本的职能。

这是纽曼时期的大学理想。

在他看来,大学显然是“教学的机构”,是培育“人才”的机构。

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发展了大学的研究功能,而美国的大学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能使其与市场社会紧密联系,成为社会的“服务站”,而又使现代大学具有了其社会服务功能。

这样使大学成为一种综集性的社会组织体。

尽管如此,可以看出,教学、培养人仍是大学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

如果说更多的研究功能使大学教师区别于中、小学教师的所在,那么其教学功能与职业则是所有教师不可或缺的职责,舍此则不再是教师了。

其区别不过是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有所不同。

大学教师也首先是教师,其次才是学者。

研究冲击教学,似乎是一个带有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在美国的大学,也越来越重视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对大学来说,研究水平及其成果是决定学校声望和排名的硬指标,对于教师来说科研成果的多少、优劣则是决定他们的晋职、待遇的硬指标,这样在有意无意之间就轻视了教学。

教师在履行教学职责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差,用力小、投入精力少,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整合力都不强,不遵守教学规范,很随意,不认真备课,教学进度无计划甚至有的教师随意缺课,让人代课,还有迟到早退现象,从整体上体现出一种应付教学的情形,在学生中引起不良反映,影响了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大学扩招的规模又比较大,这样就更难保证教学质量了。

现在各个学校虽然都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但这种努力如果离开教学主体——教师的认同和配合则会是收效甚微的,或难见成效的。

要努力改变这种情况,最根本的还是要不断培养教师对教学的职业责任感,通过多种积极鼓励和监督检查措施养成教师的教学职业责任感。

“我们需要——特别是在研究型大学——更多地谈论教学,并尊敬与奖励那些在这方面做得好的人,使它成为让人们热爱的劳动,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3]培养指导的责任是指在一些研究型大学或者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大学里,培养指导研究生成了教师的重要工作和职责。

这一职责在一些以教学为主的没有学位授权点的学校是不存在的,但在前一类学校,则其重要性似乎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对本科生的教学职责。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在这类研究型大学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数量有的已与本科生在校人数接近、持平,在个别学校和学院,甚至是研究生超过了本科生人数,如本人服务的系就是这样。

这类学校也公然宣布自己是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学校。

而对教师来说,特别是一些教授,可能在若干年内已没有给本科生上过课了,这虽然不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所提倡,但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客观上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成为这类大学教师的主要工作和职业责任。

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工作不单纯是一种教学职责,作为导师,他们与研究生之间建立了一种较之本科生而言更为密切的关系。

它是职业的义务与对人的发展的义务的更为紧密的结合,是教学、科研、人格、能力等的全面职责。

作为导师,不仅要检查督促研究生很好的完成他们的学位课程,取得优良成绩,而且要指导他们参与科学研究工作,逐步形成研究的能力和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发表学术成果,同时还要根据研究生的素质、性情、能力等特点对他们整个人生的发展设计出一个最适合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计划,当然对他们的做人、品质也要负起全面的责任,使他们成为德才兼备的人,起码也不要做出有辱师门的事来。

尽管教学与培养指导责任是大学教师的基本职责,但能够体现大学教师职责特点的却是学术责任,大学教师职业在根本上是一个学术性职业,如果没有学术研究工作及其成果,那他们和中、小学教师以及其它职业的区别就不大了。

大学教师如果不从事研究工作,也不能很好地履行前两种职责,没有学术水平,教学质量就不会太高,也难以对研究生进行指导。

优秀的学者自然是优秀的教师,把原创性工作丢在脑后的教师,很快就会变成落伍的教师。

实际上,在研究性大学中,大多数教师都是非常重视学术研究工作的,甚至对于学术成就的关注,开始以牺牲教学和培养工作作为代价。

学术责任是学者对科学事业的发展所应承担的一种义务,体现为尊重科学规律、具有科学精神,它主要不是一种职业责任,而是一种事业责任,具有更强的道义性、精神性,在某种意义上它与学术道德是一回事,也可以说它是体现在科学研究工作全过程中的学术道德规范。

笔者以为学术责任或学术道德的基本规范是真实不欺、客观公正。

这不仅是学者自己应该遵守的,而且是学者对别人的学术工作和成果所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规范。

学术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真理,因此它内在的要求学者自身要有真诚不欺的精神,因为虚伪与真理是水火不容的,一个以追求真理为自己工作的最终目标的人,要以虚伪欺骗达到真的目标,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对道德和良知的嘲讽。

这个道理似乎是无需多讲的,可是恰恰在这方面出了问题,这也许是近年来人们关注学术道德的原因所在。

造假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原谅的错误。

造假在研究初期表现为在审报课题时,骗造较多的前期成果,在当事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列入课题组名单,利用其学术声望使自己的课题更容易获得。

最恶劣的仍然是研究过程中的骗造假数据甚至在一些人命关天的领域也有这类现象发生如在生物医学领域,这不仅丧失了最基本的科学道德,动摇了学术工作的根基,而且是伤天害理的事。

科学欺骗行为使其他无辜者的研究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造成对珍贵研究资源的配置产生更大和更久的浪费和不良影响。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观点是一种盗窃行为,尽管这种行为不易被察觉和证实。

进一步利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观点属于学术研究。

不仅借用观点而且还将其表述的原文照抄过来是剽窃。

在成果发表过程中,署名的“友情赠送”也是一种不符合诚实的科学精神的不良行为。

友情赠送不仅使人们混淆了真实的作者,将荣耀给了那些不该获得荣誉的人,而且如果在研究中存在不正当行为,那么对无辜的合作者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剽窃行为盗用了他人的表述,使自己的提升得到不应该有的名声,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在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ofResearchIntegrity)提出的定义中,剽窃,连同欺骗和伪造,都被列为该机构需要处理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剽窃”被定义为:

“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研究中的诚实与不正当行为:

科研诚实委员会报告》,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公共健康服务部,1995)客观公正也是科学事业的内在要求,因为规律和真理是客观存在而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不知为不知方是知也。

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离开了客观精神将会一无所获或走向谬误。

但是在对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自我评价和同行评议的过程中,有的人往往不能做到客观公正。

对自己的项目和成果大肆吹嘘、无限拨高,而对别人的项目和成果则是有意贬低和压制。

特别是在同行评议中,这种情况可能表现得更突出。

在学者的学术生涯中,同行评议是一种重要的活动。

它可以决定学位的获得从而获得从事学术工作的资格,它可以影响研究项目和经费的获得,学术成果的能否发表,学术水平的认可,成果的评奖从而决定学者在学术界的地位与声望。

但如何使这种人为的评价能够更加客观公正,促进学术事业的发展,是学术界尚须继续努力的。

在评议方式上,往往有专家匿名或公开评议,还有定量的方法亦称文献计量的方法。

它统计研究者发表文章的数量以及这些文章随后被其他科学工作者引用的次数。

各种评价方法各有其利弊,不能尽善尽美,甚至在近年来的学术评价工作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对学位论文的评价过宽、看面情,在科研成果评奖中根据关系和地位而不是根据学术水平等来评的学术腐败行为,甚至在一些非常重大的国家级的项目评审中或成果评奖中,以一种貌似公允的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但离开了学者的客观公正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这种公允的形式恰好充当了不能客观公正的挡箭牌,如有五个评委打分,有一人跟某人有过节或要有意抬高某人,都可采取有意打高分和低分的情况,虽然现在也有的基金和评奖采取了取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但是还是不能完全禁止学术评价中的不公正现象,正如有人认为的那样:

同行评议同人类的所有的评议一样,可能会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不管如何小心地去排除。

要做到客观公正,还要依*学者自身学术道德的提升和学术责任感的增强,但这种道义的力量往往又与利益原则发生冲突,而使有的人丧失学术良知。

能否客观公正的对待他人的学术劳动与成果,实际上体现了对他人的尊重。

这不仅是对事业的一种责任,也是对人的一种责任。

学术道德的失落,学术责任感的淡化,不良学术行为的出现,其原因都在于利益的诱惑使学者丧失了自己的价值立场。

一旦在学术的追求中伴随有个人利益、贪婪或者虚伪,那么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利益诱惑和学术良知面前做出选择,这是每一位学者都应思考的问题,让我们呼唤学术良知,重建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责任感。

如果说上述三种职责是大学教师的职业本份,那么,公益与社会服务职责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衍伸性责任。

这种职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的,一是对社会的。

对大学的公益与社会服务职责,表现为参与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教学研究、学术研究与评价特别参预某些大学的管理事务,这既是大学教师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大学是一个培养人才与从事学术研究的专门机构,教授治校、学校自治成为大学传统,这样就使部分教师有可能从事校长、院长、学校职能部门甚或是系主任、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等等大学内部的社会公益性的管理工作。

这在某种意义上赋予教师一个新的角色和职责,使他们在教师的身份基础上又多了一层身份和职责。

但他们并未失去教师的身份,在中国这部分人被称为双肩挑。

在西方的大学里,这种管理工作更多地被看作是对大学团体的一种服务,而在我国则往往把这看作是当官了,似乎是对一些教师学术地位的一种肯定。

特别是在一些二、三流学校,这种官本位的意识更强,使大学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自己的学术精神,使学场具有浓厚的官场习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术事业的进步。

我们一定要淡化当官意识,强化服务意识。

如前所述,教师对社会的服务功能,是由于大学在当代社会又产生发展出社会“服务站”功能,大学对社会的贡献率越来越高。

大学对社会的服务与贡献,有些是以学校团体的形式发生的,如大的技术项目转让或开发,大型高新技术产业的创办甚至上市,社会办学等多种服务形式,但也有很多场合则是以教师个人身份发生了对社会的服务关系,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与学校及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这一领域的职责和道德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了。

这种种服务活动有些是与教师的专业有关系的,如专业咨询、校外讲课或报告,技术转让或参股,有些则是与专业没关系的,如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甚至是企业管理工作等等。

这里面的责任与道德问题表现为:

在绝对时间上,用大量精力在校外活动,这势必影响校内教学研究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如有的学校的教师讲校外兼职的课比讲校内的课还起劲,课时量之多已超出了他们的负荷,但还是在讲,因为外面的课时费很高。

有的人还无偿使用学校的名牌、设备等软、硬性资源办学,有的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把自己在学校的职务发明甚或是集体成果偷偷转让以换取暴利。

有人讽刺说,这些人兼职成了专职,专职成了兼职。

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是很突出的,但由于在我国尚是市场经济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大学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还不是那么明确,控制的也不是那么得力。

由于教师工作的个体性和自由性,使对他们的校外活动较难控制,在美国,起码还有这种责任观念,在我国可以说连观念的自觉性都还没有,可以说我国大学教师在这方面享受着充分的特权与“自由”。

在美国的大学里,一般从事与专业有关的校外咨询等与专业有关的服务工作,一周不超过一天在道义上是被允许的。

斯坦福大学的有关政策提到:

教员首要的职业效忠对象是学校,其时间和精力应首先承诺给学校的教育、研究和其他学术项目。

全时任用要求教员有在校园里效力出勤的义务。

……应该可以被学生和工作人员找到,在职期间的任何时间应与斯坦福的同事保持互动。

校外专业活动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必须保证不致干扰教师对其大学的全时义务。

一个教员全时在职期间,尤其不可以拥有明显的校外管理责任。

大学与大学主体——教师在当代社会不可能没有社会服务活动,但界定其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这种活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紧迫的。

三、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任何职业道德的首条规范或基本原则都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尽心竭力地为职业对象服务,那么,同样教师职业的存在其必要性就在于学生的存在。

因此对学生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同样也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大学教师对学生首先应该具有热情关怀的态度,一切为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考虑,把学生成长的利益放在首位。

对他们要热情教导与培养指导,不能以冷漠、嘲讽的态度对待他们,必须尊重学生的感情,并且抱着明确的促进学生学习的目的。

对学生的认识和品德错误提出及时的批评和忠告,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效果、学习成绩要负全面责任,教学态度是否认真,备课是否充分,授课是否认真,考试评卷是否严肃,这不仅是一种做事的态度,而且体现着对学生的权利和人格是否尊重的问题。

在对研究生的学习、成长、人格发展进行培养指导的过程中,更是体现出导师作为教师对学生的直接责任。

其次,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们享有的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只不过这个“类”的具体含义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内容,孔子当年主要是在学下民间的背景下,提出教育不应以社会阶层等的差别而影响学生接受教育,而在今天,我们则不应因学生的贫富、素质的良莠、家庭的背景、甚至是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

作为受教育者他们在教师面前都是平等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教育权力的公正。

不仅要尊重他们的权力平等而且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平等。

第三,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建立一种正确的权力义务关系。

在研究生阶段,还有一个教师是否侵占了学生的科学研究劳动及其成果,是否对他们有劳务方面的剥削,是否对他们的学术研究方向有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意志强加于人的因素等等。

当教师与其学生的关系超越了友谊而变成别的什么时,一种特殊的损害会就此产生。

在教师与他们的学生之间的罗曼蒂克以及性关系的整个领域,充满了复杂的纠缠不清的不快与紧张不安,因此必须理智的对待。

在中国大学的性胁迫事件似乎还不常见,但这也是在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问题上应该引起警惕的一个问题。

教师之间的人际关系和谐、团结合作,必要的团队精神是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教师的个体性的创造性劳动决定了这一职业是一个孤独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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