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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考点总结

消费税考点总结

    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

不同

相同

1.征税的范围不同。

消费税征税范围现在是14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是所有的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对于应税消费品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在某一指定的环节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

2.征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征税环节是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在货物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纳

3.计税方法不同。

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征收,选择某一种方法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一、税目:

14个税目:

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 目

子 目

注 释

一、烟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关注】

(1)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2)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3)配制酒、泡制酒、复制酒规定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等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绝缘油类不征

七、汽车轮胎

   

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翻新轮胎

八、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九、小汽车

   

(1)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

(4)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球包、球杆、球袋

十一、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10000元(含)以上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二、税率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10档:

1%~56%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

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从价计税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有: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2011年多选题):

  ①白包卷烟;

  ②手工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2.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3.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第八节进口消费税计算中讲)

  4.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生产环节

每标准箱150元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批发环节

5%

(二)酒的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白酒

每斤0.5元

20%

  (三)乘用车税率调整

  (四)成品油税率调整: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掌握)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都需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即为计算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提示】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押金收取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押金逾期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押金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注意单选、多选题)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的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复习时关注以下要点: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提示】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3.扣税环节: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补税,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提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是,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的,这个加工费还要含辅料的成本,注意,辅料不含增值税的。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

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1)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4项

  

(2)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

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税率规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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