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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单位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Ⅹ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版)》、《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ⅩⅩ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实施细则(2009年版)》、《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ⅩⅩ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池”是指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客户按照与银行的协议约定,通过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

银行在票据托管业务基础上开展的增值业务以及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票据相关业务时,还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在我行用于办理票据池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应与我行签订《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范围。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票据池业务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业务;增值业务指以客户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第六条基础业务

(一)票据托管

单位客户将收到的各类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将其存放票据保管箱。

同时银行在接受客户票据时,向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等服务,并按照单位分设票据托管台帐。

(二)票据管理

票据托管期间,银行提供代保管票据的信息查询,并按月出具代保管票据明细信息清单;按照企业记账模式代为出具记账清单,并协助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及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

同时到期票据根据与客户约定时间提前通知单位客户。

(三)票据贴现

票据托管期间,对于单位客户有贴现业务需求,并符合《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四)委托收款

在票据托管期间内,根据约定为客户自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在背书栏补记“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银行名称,发出委托收款,收到的票款存入客户结算账户等手续,托收手续办理完毕,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

第七条增值业务

按照企业托管期间的票据建立票据池,以票据池整体为质押,建立固定票据池或流动票据池,在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或额度下限,以及锁定还款来源的前提下,为持票人提供授信支持,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证以及其他资产业务。

其中固定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流动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额度下限。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国内结算部牵头负责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同时授权各分行国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内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以下简称机构准入审批部门)。

省行负责对客户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审批(以下简称客户准入审批部门)。

关于票据池中涉及票据贴现、票据质押等环节,其机构、客户准入按照相关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省行公司业务部、授信执行部、资金业务部、国际结算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负责票据贴现、质押以及相关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级国内结算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机构准入

需要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向机构准入审批部门提交一式二联的《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2),由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后方可办理。

授权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辖支行及以上层级;

(二)内控管理完善;

(三)具备办理对公国内结算业务的资质;

(四)具备安全、防潮防蛀的保管场所;

(五)业务人员素质较高,具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上岗资格,熟练掌握票据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七)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机构应同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资质。

第十二条客户准入

(一)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一式三联的《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对《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所列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将《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包括账户资信情况等内容)提交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批准后,开户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池业务协议》,一式两份,银企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中应对票据池业务开办账户、授权业务办理人、申请票据池及解除票据池手续、相关费用、银企对账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发生变更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说明(见附件4)。

开户银行将变更说明作为协议附件留存。

(五)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

(六)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同时满足我行有关低风险业务客户授权范围,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相关条件。

 

第五章业务管理及操作规程

第一节票据托管箱的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行首次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应先建立票据托管箱或采用保管箱等其他形式。

票据托管箱(含保管箱,以下同)按托管行设立。

托管行可根据需要,以客户为单位单独或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

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的,应按不同客户设置专用信封分户保管。

第十四条托管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托管箱的日间管理,设立票据托管周转箱,箱内放置当日收存托管的票据和前日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

票据托管周转箱应在监控摄像范围内开启、保管、封装或及时入网点保险柜保管。

次日营业开始前,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取出票据托管箱,将前日预约票据从托管箱移入周转箱,再将托管箱存入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

正常营业中,对于客户未提前预约而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须经托管行负责人授权后,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票据托管箱取出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

第十五条票据托管箱原则上只能在有票据托管业务发生的营业终了及业务检查时,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封装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场所保持独立、安全。

当日周转箱内票据需当日及时转移至票据托管箱,托管箱内保管票据发生变动时,保管人、复核人员须对托管票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核对无误后,票据托管箱按代保管物的封装要求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双人加锁。

第十六条营业终了,票据托管箱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

第十七条票据保管人发生变动时,应在派驻业务经理的监交下办理相应交接手续,核对托管票据账实相符,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节申请票据池

第十八条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填制《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托管票据交票据经办人。

第十九条票据经办人收到客户的申请资料,应审核以下事项:

(一)客户与我行签订票据池协议,协议编号正确,客户在票据池协议中选择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增值业务项下选择固定票据池、流动票据池。

基本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基本业务,增值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增值业务。

需要变更用途的,客户需要提出申请,由经办行做票据用途转换。

(二)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内容完整且与票据要素及相关附件完全相符,没有涂改;

(三)《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预留银行签章无误;

(四)客户已授权指定专人办理各项票据池业务且客户授权指定的专人证件正确;

(五)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户。

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上述任意一项申请资料不符合的,托管行拒绝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客户。

待客户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托管行方可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

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PZaabbbbccddddd。

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托管申请前后顺序编制。

第二十一条票据经办人复印票据正反面,作为申请表的附件留存,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待托管票据一同交票据保管人。

第二十二条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

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登记票据池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留存票据实物,一、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二十三条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人名章的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后,第一联交还客户,第二联留存,并据以登记《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台账》(附件6,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台账》),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二十四条按客户设立票据池业务台账,通过在“票据用途”栏中填写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区分各类票据使用范围,如遇票据状态发生变更,则在“状态栏”中注明。

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

办理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客户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确保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

如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银行有权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至保证金账户,如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

办理增值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客户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但不得低于银行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二十五条票据保管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票据实物在监控条件下存入票据托管周转箱,营业终了入票据托管箱保管。

第二十六条托管行为客户建立票据池后,应按照有关风险管理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对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相关部门根据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金额按照风险评估结果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限,授信额度可用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客户对额度有效期内已完成清偿的部分,可申请再次使用。

对于流动票据池,相关部门应在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金额时进行重新授信审批。

 

第三节票据池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户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

客户办理增值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授信额度。

该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银行对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加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管理额度×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90%-∑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

客户占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票据池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客户对已完全清偿的授信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请使用。

第三十条计算各笔授信业务的授信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

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银行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户发生首笔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客户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90%≥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客户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除银行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客户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客户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四节解除票据池中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票据池中该笔票据约定解除:

(一)客户办理基础业务时提回票据并签收;

(二)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三)客户办理流动票据池业务时调整票据池额度,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四)客户办理贴现、质押而造成票据权利转移;

(五)受理客户的申请为其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六)其他票据转移或票据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因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三)、(四)、(六)点导致客户申请解除票据池申请的,客户应填制《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解除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票据解除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身份证件提交票据经办人审核。

第三十五条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解除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

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PZaabbbbccddddd。

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票据托管解除前后顺序编制。

第三十六条票据经办人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回执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解除申请表》交票据保管人。

第三十七条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解除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上加盖复核章。

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连同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人名章的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和票据实物后,第一联连同票据实物交还客户,并由其在《票据池业务台账》上签收;第二联留存,并据以核销票据池业务台账。

解除申请表和托管申请表配对专夹保管,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备注”栏中标注“已解除”字样,并由经办盖名章,注明解除日期。

待托管申请表中票据均解除托管后,票据经办人从专夹取出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三条第(五)点导致某笔票据池申请中的对应票据托管约定解除的,客户申请对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托管行柜面当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面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提交托管行,托管票据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四十条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备注”栏中标注“已委托收款”字样,缮制会计传票,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并复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做附件,连同委托收款凭证送票据保管人。

票据保管人核对凭证无误后,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办理委托收款。

第四十一条办理票据池基础业务时,委托收款票据款项划回后,入客户指定账户。

如票据被付款人退回,托管行应交由客户办理签收退回。

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低于约定额度,且未补充新票据,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票据池补足额度。

 

第五节业务终止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托管行应终止与客户签订的票据池业务协议:

(一)客户申请撤销票据池业务,托管行同意客户的撤销请求。

(二)客户账户撤销。

(三)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固定票据池有效票据金额不足或流动票据池有效票据低于其金额下限。

(四)客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如遇上述情况,票据池业务开办行应书面通知客户,解除票据池业务管理,终止与客户签订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客户要求终止票据池业务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托管行审核确认该客户在行内无托管票据后,按客户要求的时间停止办理该业务,并向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报备。

 

第六章风险内控及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开户行办理票据池业务必须获得机构准入资格,同时办理票据池业务客户必须获得客户准入资格。

第四十五条有权开办机构应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票据池业务,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十六条有权开办机构应审核票据相关要素。

其中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户。

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第四十七条票据池增值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四十八条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十九条客户申请票据池增值业务应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手续。

同时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五十条票据池增值业务中涉及票据质押期限应覆盖授信业务的期限,质押金额应覆盖债务人在基础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保证金的支付,如担保人只承担偿付本金的义务,则应将利息和其他未付款项作为无担保金额,纳入授信总量管理。

同时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省行国内结算部负责全辖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各级机构准入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省行国内结算部与各级机构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机构开办票据池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办理行是否为已授权批准机构,是否与客户签订票据池相关协议;

(二)业务办理行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办业务,办理票据池客户是否已在授权批准范围内;

(三)业务办理行是否建立票据保管箱,并在监控条件下开启、封装、入库;

(四)业务办理行是否认真做好与客户的管理池票据对账工作,是否及时在会计系统核算表外账,是否登记管理池票据台账,票据实物与台账、0722/0822余额是否相符;

(五)业务办理行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审核方式是否正确,其中对于审核收款人提交相关单据证明文件的,单据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是否表面合规,记载要素是否齐全;

(六)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中票据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已到期且未收回款项票据仍纳入票据池额度等;票据池额度与票据池台账、票据实物是否相符。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本细则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票据池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ⅩⅩ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银发(2005)6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业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托管行在受理票据池申请时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

每笔按票据面值的0.2%,最低500元标准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收入列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第五十四条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查询的,按现行规定的查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入列入“5313承兑汇票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的,按现行规定的委托收款费用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章 账务处理及核对

第五十五条账务处理

(一)接受托管票据时:

Dr:

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按票据金额登记〕

Cr:

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按票据金额登记〕

(二)托管合约解除时:

Dr:

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按票据金额登记〕

Cr:

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按票据金额登记〕

第五十六条收取票据池业务费用

Dr:

客户号—809(客户账号)

Cr:

手续费收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

第五十七条账实核对

(一)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在托管票据实物变动时,在监控条件下,核对托管票据实物金额及份数,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未终止合约的记录是否一致,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台账记录是否一致,票据池实物金额与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票据池实物未变动时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每周末核对上述内容。

(二)营业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应每月末对托管票据账实进行检查,核对票据实物与台账记录,以及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上述核对,核对人应签章证实或对核对结果进行记录。

第五十八条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被批准后,托管行隶属的对账中心应按照《ⅩⅩ银行银企集中对账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托管行“0722“核算码项下的账户按照重点客户实施对账。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解除业务申请表》及《票据池业务台账》等纸质文书均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结算部负责统一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附的协议及相关申请表格由国内结算部统一制定,总务部负责印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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