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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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管理办法
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票据业务的发展,规范票据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票据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等业务。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 承兑是指商业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票据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本行票据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六条 票据质押是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作为质物向银行融资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办理票据业务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信贷政策和本行《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授权审批、协作分工”的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是指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融资业务,必须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授信管理范围;
(二)总量控制是指承兑、贴现、质押融资业务规模纳入全行总体信贷业务规模管理控制,各单项业务产品规模应与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相匹配,由总行控制掌握。
(三)授权审批是指承兑、贴现、质押融资业务必须按照本行授权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协作分工是指商业汇票业务的各营销经办、授信审查、风险监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相互配合、风险共防。
第八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以真实合法交易背景为基础。
禁止签发承兑、贴现、质押无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通资金、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对票据业务客户要按照地区、行业、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和细分,明确目标市场,突出营销重点,不断拓展票据业务市场。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有交易合同或发票,并在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
(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交存不低于本行规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
(六)资信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结算往来。
第十一条 对保证金以外的金额,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
第十二条 调查和审查。
经办人员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按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经济效益、交易合同、支付能力、还款来源、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同时,还要重点审查:
(一)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要核实收、付款人所签定的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收款人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发出商品,购销合同涉及的商品是否足值,贷款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范围,以防企业套取银行信用。
(二)承兑汇票要素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要素是否齐全、汇票金额、用途、期限等是否与交易合同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若承兑申请人一次存入全额保证金,调查、审查过程可主要集中于对承兑申请人商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承兑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商业汇票经批准同意承兑,经办行应与承兑申请人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并办妥有关保证、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经办业务人员对本行已承兑的商业汇票,要办理好银行承兑汇票移交手续,并按照贷后检查的要求对承兑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商品购销进度和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随时掌握申请人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营运动态,保证销售款及时归行,在汇票到期前落实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不准确导致收款人拒绝收票的,承兑申请人可以向本行申请退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兑申请人和票据持有人向本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放弃票据权利、对由于退票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承担责任、对票据承兑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银行承兑汇票经本行运营部门审查,确认票面要素完整和真实有效;
(三)业务经办部门在对承兑申请人的退票申请进行审查后,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运营部门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承兑申请人不能支付票款且本行无合法抗辩事由而导致本行垫付票款时,垫付的金额转为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本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 对垫款形成的逾期贷款按本行不良贷款清收办法对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清收。
第三章 票据贴现
第十九条 票据贴现业务经营模式可以采用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的模式,分行根据辖内经营管理特点,合理选择相适应的票据业务经营模式。
第二十条 在票据业务较多和有条件的分行,支持成立专营的票据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分行范围内的票据贴现业务。
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客户的票据贴现申请;
(二)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交易背景;
(三)复核商业汇票的真伪和票面的合规性,并建立质押商业汇票入库保管登记台账,与营运管理部门定期核对;
(四)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五)负责建立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六)负责逾期票据追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票据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必须按照双人复核、相互监督原则,合理设置票据贴现初审岗、票据贴现查询岗、票据贴现复核岗、票据保管岗、票据贴现记账岗、贴现票据到期委托收款岗,并确保一人一岗,不得交叉。
(一)票据初审岗职责。
负责审查贴现票据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商业汇票与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对应,商业汇票是否在本行贴现票据范围,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在本行授信额度核定范围之内。
(二)票据查询岗职责。
负责票据的查询、查复,包括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实地查询查复,查询票据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承兑人签章是否相符,贴现票据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并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打印查询查复书,并送交复核岗审核。
(三)复核岗职责。
负责对查询查复和初审通过后的票据要素进行复核,通过仪器及各种方法辨别票据原件的真伪,出具票据审查意见书,对质押票据建立票据入库保管登记台帐。
(四)保管岗职责。
负责办理票据入库保管手续,建立票据入库登记台账,并定期与业务经办部门核对票据。
(五)记帐岗职责。
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帐务登记处理,划转贴现资金至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上。
(六)委托收款岗职责。
负责及时办理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本行总行资格许可的汇票,持票人申请贴现,本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经本行可以办理以下范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本行系统内其他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全国性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省会中心城市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上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和金融同业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可按授信程序经批准后予以贴现;
(五)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可接受的贴现票据承兑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经本行授信并核定了贴现额度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可申请办理贴现。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须经总部授权,未经总部授权,不得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原则上实行“先核实票据真伪,后办理业务”的原则。
而对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可在核实票面真伪的情况下,先办理贴现手续后再查询核实票据要素的真伪。
(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二)对未核票据真伪以及瑕疵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三)本行对该客户的未核票据的贴现余额未超过客户净资产的60%;
(四)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票据持有人向本行申请贴现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资信良好;
(二)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关系,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得超过本行对承兑人核定的贴现额度;
(四)商业汇票票面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商业汇票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贴现的调查和审查。
企业的贴现申请由票据贴现业务部门受理。
经办人员着重从票据和合同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贴现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查。
重点对商业汇票要素和真伪以及合同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查询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和实地查询等方式进行。
原则上对商业承兑汇票要进行实地查询,对存疑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实地查询。
实地查询时要坚持双人调查制,由业务经办部门和运营部门分别派人实施。
第三十条 票据贴现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和本行利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汇票到期,运营部门应做好票据到期委托收款手续,如承兑银行拒付本行已贴现的商业汇票,本行应向贴现申请人扣款;如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据担保条款和票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担保人、汇票的债务人和贴现申请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票款。
第四章 票据质押
第三十二条 本行票据质押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应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票据质押融资业务应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票据质押融资的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非财务因素等内容的审查;
(四)其它必要审查。
第三十五条 票据质押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票据质押融资期限超过票据持有期限时,经办行必须办妥票据质押和票据托收资金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票据资金到期托收后,质押标的物由票据变更为托收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将已背书并记载有“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本行保存,双方签妥有关法律文件后,经办业务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送交运营部门复核,营运管理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复核无误后,办理出账审核和放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要对已办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设专立台账,并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通知运营部门及时办理委托收款。
第三十八条 汇票到期,如果承兑银行拒付本行已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本行应向借款申请人扣款。
如果借款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据担保条款和票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担保人、汇票的债务人和借款申请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票款。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成立票据业务管理室,负责对全行票据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并督促制度落实;
(二)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营销政策,并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营销方案;
(四)负责全行票据业务产品和流程研究、设计和创新;
(五)负责适时调整本行准入的商业汇票承兑人名单;
(六)负责协调资金管理部适时发布全行票据贴现利率政策;
(七)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票据市场调研和客户细分,制定辖内票据业务发展计划;
(二)负责辖内票据业务营销和客户开发;
(三)负责制定辖内票据业务经营计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四)负责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贴现授信业务进行调查;
(五)负责辖内票据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营销;
(二)负责票据业务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三)负责票据业务申请受理、调查和报批;
(四)负责票据业务的贷后管理;
(五)负责辖内票据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结合总行下达的年度任务,制订本辖区内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营销任务分配指标,并配套出台激励奖惩机制,确保票据业务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三条 票据业务的激励机制应与本行公司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密切联系。
第四十四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票据业务的指导、管理。
各分支机构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票据业务客户开发、营销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票据业务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按月、按季向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报送票据业务整体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票据业务检查力度,对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主要检查票据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年度发展计划的进展情况、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等,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