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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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EntertainmentVenuesAssociationofShenzhen,简称EVASZ。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经营娱乐场所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娱乐场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22号建国大厦61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对娱乐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本行业依法、守法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二)接受政府的委托,组织对娱乐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技创新、经营课题的调研,为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三)做好娱乐行业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工作,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建议;

(四)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通过制定行规公约、开展行业等级评定等方法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从业人员规范管理等各类培训活动,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六)开展经常性的行业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支持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监督和制止违法经营行为;

(七)组织开展统计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促进娱乐休闲产业经营持续、有序发展;

(八)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和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参与做好文化经营项目设立的前期论证及现场验收等工作;

(九)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间的联系、协作和交流,积极参与、组织交流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创办各类社会公益事业;

(十)关心会员权益,协调本行业内部关系,增强本会会员之间的凝聚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探索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拥有合法经营资格或从业资格、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夜总会普通会员会费标准:

40间房以上:

6000元/年40间房以下:

4800元/年

30间房以下:

3600元/年20间房以下:

2000元/年

量贩KTV普通会员会费标准:

50间房以上:

6000元/年50间房以下:

4800元/年

30间房以下:

3600元/年20间房以下:

2000元/年

酒吧普通会员会费标准:

800平方米以上:

6000元/年

800平方米以下:

4800元/年

700平方米以下:

36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场所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单位任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长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讨论本协会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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