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后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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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实施细则

(2011-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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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担保公司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担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担保责任确立或担保业务发生直到本息收回或合同履约行为结束的全过程的担保业务管理行为。

包括账户监管、合同履约进度、保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担保项目处理、贷款收回、解除担保等。

主要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保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后管理实行项目直接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保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农信社应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无不良信贷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保后管理工作。

农信社一般应配备1-2名专兼职保后管理员,县、市联社配备2-3名,大额贷款较多的农信社可适当增加人员。

第六条 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对本社审批贷款保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贷户监管及保后检查。

监管贷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贷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保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贷户信息并定期联系贷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复测贷户信用等级,并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测分类;建立保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收回利息及本金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农信社主任及分管主任、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汇报辖内贷户保后管理情况。

(七)其他保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层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保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是本社报上级审批贷款的保后管理员,对此类贷款直接进行保后管理。

(一)组织制定保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贷款保后风险的监控,督促保后管理员按规定实施保后管理。

 

(三)组织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县联社汇报本社保后管理情况。

(五)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保后管理员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风险监控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的保后风险及农信社保后管理等情况。

(二)按规定对农信社保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延伸到贷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贷户风险状况。

(三)风险分析。

定期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及其所处行业进行风险分析。

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农信社限期处理,并向县、市联社报告。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监控贷户不良贷款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向本联社分管信贷业务主任、贷审会汇报所监控的贷户保后管理情况及贷户风险状况。

第九条 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保后管理组织实施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保后管理员、信贷管理部门加强保后管理。

(三)对保后管理员发现上报的贷款风险,及时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四)定期总结保后管理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

(五)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不良资产管理部负责按规定管理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会计部门负责配合农信社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严控资金流向;审计、稽核部门对保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保后管理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保后管理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 建立保后管理责任制度。

(一)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对本社贷款保后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对本社审批贷款的保后管理进行组织实施及对本社报上级审批的贷款保后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县、市联社保后管理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贷款负风险监控责任。

(四)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保后管理组织实施负领导责任。

(五)贷款手续经办主责任人、信贷内勤主责任人、贷款担保品保管主责任人及其他涉及贷款业务的主责任人的界定由各市州联社(省联社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保后跟踪监控及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层农信社应加强和规范保后监控,将每一笔贷款的保后管理落实到每个保后管理员,并根据贷款金额、风险程度等实施不同的监控。

(一)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分管主任及主任对贷户的保后管理包括:

1、贷款出口监控。

贷款经程序审批后,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客户使用资金时会计部门应根据信贷部门的要求严把资金汇划关。

 

2、贷款流向监控。

贷款支用后,农信社应跟踪贷款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上。

3、交易过程监控。

重点检查贷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资金被挪用。

4、效益监控。

贷款发放后,农信社应及时了解贷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贷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保资金及时归社。

5、定期监控。

信贷业务发生后,保后管理员按规定对贷户定期进行跟踪检查,逐户填写台账和《保后管理日志》,重大事项撰写专题报告说明,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重点检查贷户是否按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确保贷款用途正当、使用有效、按期收回。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城镇居民小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小额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与农信社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贷户至少每季检查一次;仅与农信社发生低风险业务的贷户、呆滞类贷款贷户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频率。

出现逾期等风险问题、信用等级或贷款占用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户要随时检查。

对每笔大额贷款都要落实专人管理。

保后管理员每月至少1次深入大额贷款户了解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密切关注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和货款回笼情况,及时掌握企业财务信息,做好企业销货款归社和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

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驻厂保后管理员,实行跟踪监督服务。

对1000

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农信社要向企业派驻保后管理员,有条件的应担任财务总监,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

(二)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保后管理员对贷款的保后风险监测。

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保后管理员至少每半年对辖内农信社保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保后管理员的《保后管理日志》要详细检查,并进行评价。

对大额贷款贷户,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发现问题要详细说明并向上级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向农信社提出进一步加强保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保后管理员在风险监控中发现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督促农信社限期处理。

对风险较大的贷户,县、市联社应随时对保后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三)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保后管理的组织实施。

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要组织辖内农信社落实保后管理制度,并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保后管理员加强保后管理。

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贷款要组织信贷管理部门加强保后风险监控。

对出现的贷款风险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并上报。

 

第五章  保后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各级农信社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对贷户资金账户信息、保后检查、贷户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置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在保后管理中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报告农信社主任。

大额贷款贷户出现风险,应及时报告县、市联社。

第十五条 对贷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农信社债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对贷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贷户还款能力事项的,保后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要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同时采取要求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对出现风险采取的处理措施,基层农信社应逐级及时报告县、市联社,县、市联社要对基层农信社提出的风险处理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县、市联社监控的大额贷款贷户若三个月内风险未消除,要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十九条 农信社保后管理员要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贷户。

票据承兑等业务到期前10日,贷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要及时通知贷户将足额资金存入农信社。

第二十条 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由保后管理员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农信社主任及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保后管理员应及时填制一式两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贷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取得回执。

会计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逾期三个月仍不能偿还或预计逾期三个月仍不能偿还的,保后管理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并报告农信社主任及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15日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并提交农信社,原贷款的保证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

(二)贷款展期视同新发放贷款办理。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展期后,农信社与客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农信社信贷员填制贷款展期凭证报保后管理责任人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严禁以贷收息以及转据收贷。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农信社贷款按期限分类,可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4种类型,其中逾期、呆滞、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按质量分类,可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保后管理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不良贷款移交前,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经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县、市联社贷审会审批后由保后管理员组织实施,县、市联社保后管理员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历年的不良贷款要锁定余额,分清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对新增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专业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后,由其按相应规定管理。

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信贷档案由承贷农信社管理,承贷社应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管理库,以贷户为单位,统一管理信贷资料。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信贷档案的内容。

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借据、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借款人申报资料、贷款审批资料、保后管理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县、市联社应建立专门信贷档案库,并安排专门人员管理,按贷户统一保管本联社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及本联社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

信贷业务资料年中由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统一管理,年末30个工作日内统一交信贷档案库保管。

第三十条 信贷档案管理的期限。

到期已收回的贷款,档案管理期限为贷款收回后五年;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档案管理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一条 合同正本、借据、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等资料要视同现金入库管理,由档案管理员和送交人同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农信社应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

非该户的保后管理员及上级管理部门调阅,须经农信社主任或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已移交信贷档案库的,还要经信贷档案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九章 保后管理责任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责任移交制度。

保后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进行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的鉴定(对移交人和接手人有争议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认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县、市联社保后管理员责任移交制度。

县、市联社保后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进行业务风险状况的鉴定(对移交人和接手人有争议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认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户保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后管理责任移交必须在一个月内交接完毕,在此期间的保后风险责任由原保后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移交制度。

不良贷款移交给不良资产清收管理部门,必须由县、市联社审计部门主持和监交,逐户鉴定不良贷款贷户的基本情况、不良贷款抵押担保情况、风险状况,明确成因,界定责任,对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章保后管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农信社对不按规定进行保后管理造成的贷款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主要有:

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九条 基层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保后管理员,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保后管理员,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业务主任(以下简称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制定保后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进行保后检查、账户监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监测;

(三)未及时催收本息;

(四)未按规定配备保后管理员;

(五)未指定专人保管信贷档案;

(六)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

(七)未按规定进行保后管理责任移交;

(八)未按规定对保后管理进行监控。

第四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遗失信贷资料,对农信社利益造成危害;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

(三)未及时通报贷户重大情况;

(四)未按规定定期分析贷户风险和相关信息;

(五)未按规定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大额贷款进行风险监控,违反规定认定不良贷款。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造成资金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根据赔偿情况,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

全额赔偿或采用其他方式全额挽回损失的,可从轻处理;赔偿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给予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上报资料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无效;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

(四)隐瞒问题或发现风险未及时报告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

(五)保管不当,导致抵(质)押物发生毁损;

(六)抽逃抵押物品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后管理形成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清收到位的,保后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资金损失认定,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后管理中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处理措施得当,降低损失的,可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联社(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保后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保后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一)保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保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和总结等。

(二)加强保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后管理的流程和内容

第四条保后管理的操作流程

保后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可分为8个环节:

建立台账——日常监控——保后检查——保后评估——预警报告——制定策略——贷款收回——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后管理流程各环节的基本内容

1、建立台账:

贷款发放后,信贷会计必须根据额度(贷款)使用情况建立《企业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台账》,并根据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情况建立《贷款企业经营动态台账》,详细、真实、连续地登记台账内容,以便定期比较、分析、监测台账中企业信息的异常变动情况。

2、日常监控: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对企业额度的使用情况和贷款投向严密监控,对企业结算账户往来情况密切跟踪,对企业利息每月清偿情况及时管理,并适时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如逃废债、逃欠税等其他一些涉及授信业务安全的非现场检查信息,为保后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目标。

3、保后检查:

包括定期和非定期检查。

即贷款发放后,信贷员按检查间隔期的要求定期地,或根据日常监控预警情况不定期地,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及对影响贷款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全面跟踪检查。

4、保后评估:

就日常监控、现场检查结果及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贷款风险作出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时完成“保后检查及五级分类报告书”。

5、预警报告:

对日常监控、保后检查和保后评估中发现并经核实的影响贷款安全的早期预警信号,按预警快速反应制度的要求逐级报告,为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6、制定策略:

根据保后检查情况、风险预警情况,对将到期的正常贷款、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问题贷款以及已逾期的不良贷款,提前制定或定期调整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策略。

7、贷款收回:

执行和落实贷款处理策略,对到期贷款和违约须提前收回贷款进行催收。

具体包括贷款偿还可能性的分析,通知借款人还款,或签订并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监督柜台会计人员收贷。

8、监督检查:

包括稽核部门对信贷员保后管理过程、制度执行情况及贷款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保后管理的方法

第六条保后管理的方法

(一)非现场监测(日常监控)

1、通过建立《贷款企业经营动态台账》,纵向比较、分析和监测企业各类信息变动情况,及时识别早期预警信号,如发现异常波动的预警信号,立即进行现场核查。

2、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整合有价信息。

如从工商、税务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验资和纳税情况,从借款人及担保人竞争对手、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金融同业、新闻媒介等方面获取对其评价信息,不断修正并补充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认识,横向比较、分析和监测贷款风险,尽早发现早期预警信号,指导现场核查。

3、通过客户账户管理系统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每日监测和控制客户贷款账户往来、贷款出账、额度使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尽早发现早期预警信号。

(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

1、定期收集企业经营和财务资料。

至少按季收集反映借款人、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的有关报表和资料,为归纳、整理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和识别贷款主要风险点和预警信号提供基础资料。

2、实地走访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建设工地,与其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直接接触和交流,以及查阅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存货等方法,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进行确认,对发现的主要风险点和预警信号进行补充和验证。

(三)信息加工和处理。

综合上述方法获取的信息,进行充分加工和利用,分析、识别和筛选出影响我社信贷资产安全的各种有用信息,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抵(质)押物变现风险等信息,以便判断贷款总体风险状况,提出和上报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四章保后检查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保后检查的基本内容

1、对经营状况检查

(1)与借款人相关的国家产业、税收等政策环境及外部经济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借款人的影响程度;

(2)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状况有无重大变化,包括行业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周期、以及借款人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占有的变化,主要竞争对手的增减及实力变化,对借款人行业竞争能力的影响程度;

(3)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完成,产、供、销各环节运行是否良好,借款人的上下游企业集中程度及对他们的依赖程度,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

(4)借款人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研发能力和产品结构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技术和产品落后或被替代等情况。

2、对内部管理的检查

(1)法人代表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有无变化,对企业和贷款的影响程度;

(2)关键技术、生产人员有无变化,队伍是否稳定,对生产和产品研发影响程度;

(3)借款人经营方针、经营策略及管理层的经营思路有无变化。

3、对财务状况的检查

结合贷时各项财务指标情况,对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历史纵向比较,找出重大增减变化的异常科目,再通过查阅客户明细账或抽查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验证,分析原因,并通过计算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利润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借款人的变现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变化趋势。

4、对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检查

(1)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充分;

(2)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对外融资是否出现困难;

(3)外汇贷款客户的收付汇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4)还本付息能力及落实还款计划情况的检查;

(5)检查或有负债情况,是否有新增对外担保。

5、对借款人关联企业的监测

对借款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监测,监督其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否出现影响借款人经营的重大事项,对贷款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等。

(三)对保证人的检查

对保证人的检查比照借款人的检查内容执行。

(四)对抵(质)押物的检查

1、对抵(质)押物完好程度的检查,即检查是否存在贬损、灭失等情况;是否保险,或保期已满是否续保等;

2、对抵(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检查,即检查变现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重估抵(质)押物的现行价值,判别抵质押物市场价值的涨跌趋势;

3、对抵(质)押物状态的检查,即检查了解抵(质)押物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二次抵(质)押;

4、对抵押物出租情况的检查,即实地调查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掌握租期、租金等租赁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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