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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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

规划应体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等原则。

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人口分布及密度、生源发展趋势等相适应。

幼儿园选址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交通、环保、安全等因素。

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设计服务半径。

幼儿园建设规划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县(市、区)发改、建设、国土、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对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的支持和管理。

小区建设规划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小区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有规划但未建设幼儿园的建成小区,要

及时补建或改建。

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参照相关幼儿园的建设标准,缴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幼儿园。

小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主要面向小区住户和附近居民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任何机构、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幼儿园的性质、用途和处置其资产。

三、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积极支持乡镇中心园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园设立村分园。

重点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幼儿园,确保必要的玩教具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到位,实现“建一所,成一所,用一所”。

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附设幼儿园,但学校与幼儿园在空间上要相对区隔,管理上相对独立。

在生源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塬沟壑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公办教师走教队伍,定时定点送教上门,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建立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配备设施设备等形式

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努力体现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

教育部门在园长、教师培训,开展教育科研实验等方面,要对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度倾斜。

要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支援制度、公办教师到民办园任教服务期制度等,促进民办幼儿园提高师资和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线。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当地教师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要把民办幼儿教师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切实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民办幼儿园在聘用教师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

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

编制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其教职工编制,办园单位要按编足额配备保教人员。

同级财政部门要按实际在编人数,足额划拨工资和事业费。

办园单位每年也应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大型设备更新与园舍修缮。

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举办或继续办好幼儿园,并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企业不得随意停办或撤销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园收取租赁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利用幼儿园营利。

六、保障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举办特殊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班、组建学龄前特殊儿童巡回教学等多种形式,为特殊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各县(市、区)要选择1所幼儿园,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开展对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指导。

普通幼儿园应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障儿童。

七、严格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

幼儿园建设要按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准入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颁发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

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确保公办幼儿园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参照公办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投资,省级用于教育的资金尽可能多的向学前教育倾斜。

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八、认真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和资助政策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规定,建立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级财政按照向困难县倾斜、与市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挂钩的原则,给予奖补支持。

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统筹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幼儿要做好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确保学前一年免费教育顺利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出资设立。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分配下达省级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并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资助办法,足额落实资助资金。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及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

九、切实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组织搞好公办幼儿园的定编、核编和按编足额配备保教人员的工作。

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标准,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格把关。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新任幼儿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及时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完善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园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加强农村幼儿教师和转岗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加大幼儿教师的评优表彰力度。

建立并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畅通民办幼儿教师职称评定渠道。

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考核。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量化的幼儿园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聘用、收入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强化幼儿园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对已登记注册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认真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并公布年审结果。

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

幼儿园要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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