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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基本条件

发债基本条件

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三、创新品种债券的发债条件

1、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主要依靠项目未来收益还本付息的债券品种。

项目收益债券的实质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收入进入专户,专门用于支持债券的偿还。

项目收益债作为企业债券的创新试点品种之一,较企业债发行的基本条件有所区别,发行主体为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盈利情况没有硬性要求,主要考量募投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

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通常为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且是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享有经营收入。

(2)募投项目为发行主体拟建或在建的项目,项目建成后有良好稳定收益并能完全覆盖债券本息的支付。

(3)发行规模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确定,不超过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总投资额度。

发行额度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

(4)募集资金投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5)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在监管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以及“债券偿债账户”,分别用于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收项目收入以及准备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6)需设立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负责补足债券存续期内偿债账户中应付本息与账户余额的部分。

2、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国家发改委主推的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创新工具,募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由三方签订银行借给当地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增信债主要优势:

一是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二是资金成本较低;三是发行条件和程序相对简化;四是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显著;五是可集中扶持一批优势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发行除需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主体为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主体原则上要求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

(2)募投项目主要用于发行人对小微企业进行委托贷款。

(3)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4)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义务。

地市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5)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6)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3、创投企业债券

创投企业债券是属于企业债券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发行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类企业,其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主要是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或扩大上述类型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或直接投资于小微企业。

创投企业债券的主要优势:

一是解决了单一小微企业因规模较小而不能独立发行企业债券的问题;二是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发行手续,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费用;三是促进当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四是保证资金投入真正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

创投企业债券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指标:

净资产条件:

一般情况下,净资产(按大口径计算)不低于12亿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按大口径计算)的40%。

净利润条件: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2)募资投向:

用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等投资公司或扩大上述类型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或直接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其他条件: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诉讼行为。

4、可续期公司债券

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不设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属于创新型债券品种。

可续期公司债券的主要优势:

一是资金安排更为灵活,发行人无须为债券的到期兑付准备头寸,拥有是否兑付本金的决定权,资金安排较为灵活;二是可视为所有者权益,可以当作公司资本金使用,同时在发改委系统内,将默认发行人将本期可续债计为权益使用,为发行人再次融资提供充足的发债额度;三是杠杆效用显著,若使用可续期公司债券作为资本金补充,则财政资金的放大倍数可达25~50倍,杠杆效用显著。

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资质:

国有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

(2)财务指标:

净资产条件:

一般要求净资产(大口径)不低于100亿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净利润条件: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募投项目: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前优先考虑轨道交通行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若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则可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现在国家发改委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募投项目的投资额较大、建设期限较长。

四、城投类企业的发债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国家发改委就城投类企业发债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关于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全口径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的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不得超过8%,对该项余额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关于发行人资产有效性。

对注入城投企业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要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关于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要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60%。

4、关于担保措施情况。

(1)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2)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3)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

(4)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对单支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30%。

(5)对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

(6)以资产抵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在上报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中需提供抵质押登记部门已出具承诺性文件,保证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具备办理抵质押条件。

5、关于连续发债监管情况。

(1)此次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已经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3)已发债企业存在资产重组行为的,应符合资产重组程序。

(4)已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6、关于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

(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

累计额度超过10%的,不予受理。

另外,城投债发行遵循“211”的原则,即省会城市每年可发行2只城投债,地级市、百强县、国家级开发区和高新区每年可发行1只城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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