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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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篇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XX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篇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佥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初学者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
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讲座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篇三: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浩劫代为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请方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应聘请单位的要求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
3.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的,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它重大商务谈判;
4.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住所
5.聘请单位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参加诉讼活动
6.参与聘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
7.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一次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内容:
1.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
2.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不同权限和义务;
3.聘方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证;
4.工作时间和方式;
5.付酬方式等;
6.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年度期间届满后,应向本所及顾问单位各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年度合作总结报告”,由本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了解顾问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律师担任顾问单位年度最后两个月酬金须待办公室得到前条所指较为满意的反馈信息后才能领取。
如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年度顾问工作极为不满的,经本所调查、了解后,再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顾问单位的最高利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顾问单位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2.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准确描述双方意思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
(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常年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方式。
4.顾问律师一般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5.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家企业差别甚大。
7.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8.除约定费用外,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协商另行收费。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大胆、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重大事件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