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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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

随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1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1

  3、都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4、都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

  5、都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12

  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16

  7、都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18

  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21

  9、都市防灾规划管理……………………………………………29

  10、附则…………………………………………………………32

  附录一名词解释………………………………………………33

  附录二计算规则………………………………………………36

  附录三本规定用词阐明………………………………………39

  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畴表……………………………40

  附录五随州市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43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某些)、《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都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都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关于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随州市都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我市都市规划区内都市规划编制、实行、管理和建筑设计等关于活动。

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1.3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关于原则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

  2.1我市都市规划编制分为都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照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基本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

各阶段、各层次规划编制应符合《都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规定。

  2.2为保证都市规划编制质量,都市规划编制必要委托具备相应都市规划编制资质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级别承担编制任务,其完毕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

  2.3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各层次规划方案必要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节,确需调节,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组织调节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调节规划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行状况进行总结,提出调节技术根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编制。

  3、都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1都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必要符合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关于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关于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获得选址意见书。

  3.2都市规划区内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必要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前,应在本地重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要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4都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重要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

  3.5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实行。

  3.6确需调节用地性质,且不属于都市法定规划拟定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确需调节用地性质,涉及属于都市法定规划拟定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3.7建设用地范畴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按照都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规定,拟定完整用地范畴。

  3.7.2建设用地范畴内包具有保存建筑、管线,需明确她项权运用地时,应根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规定,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规定。

  3.8地块控制。

除公益性设施和都市基本设施外,勉励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单位院内及零星项目建设,住宅以居住社区、组团综合开发建设为主,经营性居住建设用地面积老城区未达到6600平方米、新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不适当单独建设。

  对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临都市主次干道,有助于基本设施条件和都市景观改进其她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3.9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老城区指由明珠路、老汉丹铁路线、迎宾大道、氵厥水河东大堤所围成区域。

新区指老城区以外区域。

  4、都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1在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必要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她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必要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本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毕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2在都市规划区内修建暂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确需延期,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要无条件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如期限暂时建筑,应当予以恰当补偿。

  禁止在暂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化暂时建筑和暂时用地用途。

暂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3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4.3.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依照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行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详细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4.3.1规定。

  表4.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新区

老城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R低层住宅

35

1.0

——

——

R多层住宅

30

1.6

30

1.7

R中高层

住  宅

26

2.1

28

2.2

R高层住宅

20

3.5

22

3.5

A办公建筑(多 层)

36

2.0

40

2.3

A办公建筑(高  层)

30

4.0

35

4.5

B/R商住楼(多  层)

30

1.8

32

2.0

B/R商住楼(高  层)

26

4.0

30

4.0

B商业建筑(多 层)

40

2.4

45

2.7

B商业建筑(高  层)

40

4.5

45

5.5

工业仓储

建筑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文献执行

  注:

①在都市重要节点和地段处,勉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关于技术规范条件下,进行都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过上述指标规定;

  ②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依照详细状况拟定;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工业仓储除外)。

  4.3.2对未列入表4.3.1教诲科研、体育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设施、托幼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定,但不得不不大于表4.3.1中居住建筑控制指标。

  4.3.3原有基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新建、扩建。

  4.3.4建筑架空层、底层车库、储藏室等高度超过1.2米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某些高度不不大于1.2米应计入地面层数。

  4.3.5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层高及面积核定应遵循下列规定:

  ﹙1﹚除跃层式住宅、高档低层住宅等住宅建筑起居室(客厅)外,层高不得不不大于3.3米;层高不不大于3.3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2倍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不得不不大于4.8米,层高不不大于4.8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2倍计算。

  (3)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适当不不大于5.4米,小型商业用房层高不适当不不大于4.5米,层高超过上述范畴,建筑面积均按该按投影面积2倍计算。

  ﹙4)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超过上述规定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本架空层,设计加以运用并有围护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运用、无围护构造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运用部位水平面积1/2计算;设计不运用深基本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4建筑间距

  4.4.1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拟定。

  住宅日照原则应符合表4.4.1规定,对于特定状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原则;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长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原则减少;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

  表4.4.1住宅建筑日照原则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都市

中小都市

大都市

中小都市       

日照原则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4.4.2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间距规定。

  4.4.3住宅建筑与其南侧非住宅建筑间距,按本规定4.4.1条规定拟定;与其北、东、西侧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间距规定。

  4.4.4托儿所、幼儿园重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不大于3小时日照原则。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不大于2小时日照原则,且应符合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日照原则。

  4.4.5建筑间距按如下规定计算:

  ⑴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⑵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某些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一半,其间距以最大外凸某些或外凸某些轴线垂直投影线计算;

  ⑶建筑山墙面设立外挑阳台,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垂直投影线计算;

  4.4.6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近来点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4.5建筑退让

  4.5.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等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抗震、交通、安全和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4.5.2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在满足日照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相邻新建建筑双方从各自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计算规定距离一半。

  ⑵在既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有关规定。

  ⑶新建建筑与各类公共绿地相邻时,建筑距绿地边界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高度6米如下建筑,不得少于3米;

  ②高度6米至20米建筑,不得少于6米;

  ③高度20米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米;

  ⑷地下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7倍,最小不得不大于5米,且不得突破建筑红线。

  4.5.3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主、次干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5米,沿都市支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

  ⑵沿都市主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少于15米,沿都市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少于10米,沿都市支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⑶沿都市主干路两侧新建,底层为商业用房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沿次干路两侧新建,底层为商业用房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沿都市支路新建,底层为商业用房多层、低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

  ⑷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其重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并按规范设立人流集散场地和配建相应规模停车场(库);

  ⑸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规定前提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但至少不得少于5米。

  ⑹临街建筑后退都市道路外侧绿化带控制线退让距离参照道路红线规定再另行退让。

  4.5.4临街建筑及墙外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外包柱、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出入口、地下室进排风口、采光井、橱窗、招牌、地下室、污水解决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⑵临街不适当设计吊厨、外突防盗网,需设立空调室外机建筑,必要进行建筑外立面解决。

  4.5.5居住区内道路边沿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5.5规定。

  表4.5.5

道路边沿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社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

2

3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

1.5

2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注:

社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沿指路面边线。

当社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沿指便道边线。

  4.5.6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计算。

  4.5.7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临都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0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

下同);

  ⑵临都市支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

  4.5.8沿涢水、厥水、府河、漂水等河道、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岸距离不适当少于100米。

沿护城河、花溪河、明珠渠等都市内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岸距离不得少于15米。

  4.5.9铁路两侧规划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其两侧建(构)筑物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关于规定。

  4.5.10在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范畴之外公路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交通部门拟定详细规定执行。

  4.6建筑高度

  4.6.1建筑物高度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定外,必要同步符合本条规定。

  4.6.2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⑴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规定地区,应按都市规划规定控制建筑高度;

  ⑵沿都市道路建筑物,应依照道路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搂高度;

  ⑶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边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畴内时,应按净空规定控制建筑高度;

  ⑷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物保护规定。

  4.6.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6.4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后距离(S)之和1.5倍,即:

H≤1.5(W﹢S)。

  4.6.5建筑高度控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第4.6.2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高度计算;

  ⑵非第4.6.2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非上人屋面)或女儿墙(上人屋面)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积不超过1/4者;②突出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都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5.1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比例(如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关于规范指标。

其中:

老城区居住用地改建绿地率不低于30%,新区居住用地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

  5.2城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应不大于8平方米;都市绿地率不应不大于35%;都市绿化覆盖率不应不大于40%。

  5.3居住区绿地

  5.3.1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立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立依照居住区不同规划组织构造类型,设立相应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社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小朋友游戏场和其她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内“设立内容”可依照详细条件选用)

  表5.3.1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立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

设立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格(hm2)

最大服务

半径(m)

居住区

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功能划分

1.0

800—100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小朋友设计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

0.4

400—500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小朋友设施等

可灵活布局

0.04

300

  注:

①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道路相邻。

②组团绿地设立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

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步应满足宽度不不大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规定。

④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含水面)不适当不大于65%。

  5.3.2组团绿地设立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规定,并便于设立小朋友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立还应同步满足表5.3.1中各项规定。

  表5.3.1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立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m2

S1≥600m2

S1≥1400m2

  注:

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2);

     L2——本地住宅原则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5.3.3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社区或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5.4附属绿地

  5.4.1附属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比例(如下称绿地率)必要符合有关规定。

  5.4.2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源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依照国标设立宽度不不大于50米防护林带。

  5.4.3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队、公共文化及服务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5.5道路绿化

  5.5.1都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40%;红线宽度不不大于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25%;红线宽度不大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20%。

  5.5.2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不得不大于1.5米,主干道分车绿带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不大于1.5米。

  5.5.3主、次干道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5.4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备。

  5.5.5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行车视线通透。

  5.6都市河、湖等水体,应严格按照都市蓝线及绿线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

都市铁路、迅速路防护林带宽度不不大于50米。

  5.7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含水面)不应不大于65%,游憩及服务管理建筑设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8已建和规划都市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不得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任何项目。

  5.9水体保护

  5.9.1加强涢水、氵厥水、白云湖、府河、漂水等水系和城区护城河及其她水体保护,在规划拟定蓝线范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水利设施按有关法律程序规定审批)。

  5.9.2禁止向水源地、水井、饮水池塘排放污水、污物。

水源保护区同步应满足《随州市城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都市给水工程规划》有关规定。

  5.9.3白云湖是随州城区重要水体,禁止向其设立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

严格保护自然水体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缩小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5.9.4在重要河道、湖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位置,截流管道和绿化带位置宽度不少于6米。

  5.9.5水体保护同步应满足防洪排涝等有关规定规定。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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