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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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新版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机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查检测单位(如下统称申请单位),与否符合允许条件所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统称允许实行机关)分别拟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实行细则,严格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规定实行鉴定评审,为允许实行机关提供精确、客观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原则进行。
禁止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允许实行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管理与监督,对违背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拟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允许实行机关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行允许项目,拟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允许项目普通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档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有关工作经历;
(三)具备必要办公场合、工作设施、文献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备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原则。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利益关系。
承担检查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查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鉴定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向允许实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重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状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献(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阐明材料等。
第十条允许实行机关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考核大纲进行。
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关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
(二)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有关生产、检查检测工作管理规定、工艺流程、检查实验办法;
(三)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可以依照鉴定评审状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订立聘请合同,且聘任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在获得允许受理后,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畴进行鉴定评审,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准备鉴定评审所需设计文献、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3);
(二)特种设备行政允许申请书(已订立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型式实验、试生产、试检查检测,应当在约请前完毕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所有内容;符合规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详细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以为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毕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她因素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订立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资料。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拟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因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行日期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告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允许实行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组普通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备高档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有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合法理由以为鉴定评审组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与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普通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毕,特殊状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允许实行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问题,订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6),并告知其申诉权利、途径和申诉时限。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有关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规定申请单位整治,自整治成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鉴定评审资料,涉及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保证鉴定评审工作可以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她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任无资格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征询;
(四)不准运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过国家关于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加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规定申请单位将型式实验、监督检查、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擅自增长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减少鉴定评审规定;
(十)不准超过拟定范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允许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任何有价证券、礼物和钞票;
(二)不准规定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征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加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允许实行机关申诉。
允许实行机关应当予以调查解决,并将调查解决成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积极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允许实行机关或者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加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背关于规定期,应当及时向允许实行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终前,将本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相应允许实行机关。
第三十五条允许实行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关于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抽查,普通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允许实行机关应当在受理允许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关于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从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有关允许实行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允许实行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浮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实行鉴定评审工作;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允许实行机关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违背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前款规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背第二十九条规定,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负责人员进行解决,并及时将解决成果报告允许实行机关。
允许实行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有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依照详细状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申报表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制
基本状况
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申报类别
(初次、第次、变更)
鉴定评审项目
项目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原有
新增
申报人声明与订立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鉴定评审具备影响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关于司法限制与惩罚。
现按照规定申请开展有关项目鉴定评审工作,所填写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
在获得拟定后,严格执行关于规定,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接受监督管理。
申报机构负责人:
职务:
日期: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公章)日期:
拟定部门意见
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拟定编号:
鉴定评审工作业绩(近四年)
序号
日期
被鉴定评审单位
鉴定评审项目
鉴定评审人员
姓名
评审职务
证书编号
职称
专业
备注
注:
评审职务按照鉴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员顺序填写
附件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表
序号
鉴定评审项目
鉴定评审人员分类名称
鉴定评审范畴
1
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员
(代号RSP)
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
2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员
(代号DSP)
长输管道设计单位、公用管道设计单位、工业管道设计单位
3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锅炉鉴定评审员
(代号GZP)
锅炉(A、B、C、D级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单位、所有级别锅炉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4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员
(代号RZP)
压力容器(A、B、C、D级)制造单位、所有级别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安全附件制造单位
5
压力管道鉴定评审员
(代号DZP)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6
电梯鉴定评审员
(代号TZP)
所有电梯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7
起重机械鉴定评审员
(代号QZP)
所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8
客运索道鉴定评审员
(代号SZP)
所有客运索道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9
游乐设施鉴定评审员
(代号YZP)
所有游乐设施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10
场(厂)内机动车鉴定评审员
(代号NZP)
所有场(厂)内机动车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
11
检查检测
检查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员
(代号JYP)
所有检查检测机构(含型式实验机构、无损检测单位)、气瓶检查单位
12
气体充装
气体充装鉴定评审员
(代号CZP)
气体充装
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予以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后拟定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订立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告知函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协商,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关于准备。
对日期安排、鉴定鉴定评审组人员构成如故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月日
(机构公章)
附:
鉴定鉴定评审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所属单位
鉴定鉴定评审组中职务
证书号
注:
本告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允许实行机关,一份送允许实行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附件5:
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正面)
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人员证
姓名:
证书编号:
聘请单位:
特种设备行政允许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反面)
批准鉴定评审项目
项目
种类
鉴定评审范畴
有效期
附件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编号:
由(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单位名称进行了(允许项目)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做出如下记录,并提出有关建议:
鉴定评审组已经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互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