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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江西等三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广使用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领取、变更、重新申请领取、延续、注销、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第三条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一)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销售放射源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单位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源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源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需要包装、运输放射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明细表(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安全保卫制度;④辐射防护措施;⑤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⑥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源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平面图。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测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1、具备的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单位负责辐射安全的管理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

(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等仪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7)相关制度和措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措施;④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⑤人员培训计划;⑥监测方案;⑦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措施。

(8)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源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办理。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以下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1、使用Ⅰ类(医用)放射源。

2、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二)省辖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以下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见附件2)。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六条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要求,持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第七条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见附件3)。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许可证规模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活动,但未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表2份(见附件4)。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三)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四)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九条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

1、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份(见附件5)。

2、放射性原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需要办理退役环评的,应当提供退役环评及其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十条许可证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我省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到负责审批的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份(见附件6)。

(二)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变更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后,将上述材料一式2套及电子文档1份(附光盘),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以上顺序排列,加装封面、编制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标注页码,并装订成册。

(二)申请领取、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的材料与核技术项目环评材料一起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材料单独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

(三)省环保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四)符合条件的颁发、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1、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表

5、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6、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附件一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月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年最大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经度

纬度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单位性质

行业分类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证件类型

号码

涉源

部门

序号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种类和范围

所附材料:

(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申请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

本人已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愿依法对本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活动种类和范围

一、放射源

序号

核素

类别

总活度(贝可)/

活度(贝克)×枚数

活动种类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工作场所名称

场所

等级

核素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可)

年最大用量(贝可)

活动种类

三、射线装置

序号

装置名称

类别

装置数量

活动种类

 

 

台帐明细登记

一、放射源

序号

核素

出厂

日期

出厂活

(贝可)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场所

来源/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核素

总活度(贝可)

频次

用途

来源/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三、射线装置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类别

额定电压

(V,kV,MV)

额定电流(mA,A)

额定功率

(W,kW)

用途

场所

来源/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购置日期

仪器状态

数量

备注

辐射防护用品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铅衣

铅帽

铅手套

铅眼镜

铅围裙

铅围脖

铅屏风

个人剂量计

其他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机构名称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序号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或职称

工作部门

专/兼职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证件

类型

号码

工作岗位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辐射安全与

防护培训时间

培训

证号

附件二

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豫环辐许〔〕号

原核准事项

变更后的事项

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号码

号码

种类和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环保部门意见:

 

□同意变更

□不同意变更(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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