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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HT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HT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年月日签订: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H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销售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甲方合法开发建设之项目,坐落于       ,具体四至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该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该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在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本协议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房屋”),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酬金;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以甲方名义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取得销售酬金。

本协议所称“销售”均含“预售”。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

第三条销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该项目中的以下房屋:

1、独栋别墅可售面积   平方米,共计栋;

2、连排别墅可售面积   平方米,共计套;

上述房屋的明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房屋开发建设计划与建设标准

1、本协议项下房屋开发建设计划详见附件二。

2、本协议项下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档的要求。

3、本协议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不低于附件三所载标准。

第五条销售期限

若甲方一次性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的期限为个月,自项目具备以下开盘销售条件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

1、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具备银行按揭放款条件;

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标准交付售楼处与样板间。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甲方分批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从第一批房屋开始,每批房屋的销售期限均为个月,第一批房屋的销售期限自具备上款约定的开盘销售条件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从第二批开始每批房屋的销售期限自甲方取得该批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双方书面确认的开盘日期起算:

第六条销售基价

1、乙方以下述销售基价为基准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

(1)地上住宅:

元/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2)。

2、上述销售基价不因房屋楼层、位置、朝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动。

乙方有权以销售基价为基准,自主决定每套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但乙方以低于销售基价的价格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的,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销售任务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内的总销售任务额为万元(按可售建筑面积×销售基价×95%计取)。

2、若甲方一次性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乙方分个结算期完成上述销售任务,每个结算期的起止时间与每个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详见下表:

结算期

结算期起止时间

当期任务额

(万元)

累计任务额

(万元)

第1个结算期

开盘日至第50日

第2个结算期

第51天至第80日

第3个结算期

第81天至第110日

第4个结算期

第111天至第140日

第5个结算期

第141天至第170日

第6个结算期

第171天至第200日

第7个结算期

第201天至第230日

第8个结算期

第231天至第260日

第9个结算期

第261天至第290日

第10个结算期

第291天至第320日

第11个结算期

第321天至第350日

第12个结算期

第351天至第日

若甲方分批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双方以每30日为一个结算期,按下述公式核算确认各批次房屋各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各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的累计金额即为本协议项下各结算期内乙方应完成的当期销售任务。

某批次房屋各结算期内的销售任务=某批次房屋可售建筑面积×销售基价×95%÷结算期数

3、任一结算期,乙方实际销售房屋的成交金额(以下简称“当期实际销售金额”)大于当期任务额时,该超额完成的销售金额视为提前完成后续结算期的销售金额。

4、任一结算期,乙方实际累计销售房屋的成交总金额(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小于累计任务额时,乙方应自该结算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销售基价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使当期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达到当期累计任务额。

5、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届满,乙方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小于总销售任务额时,乙方应在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销售基价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使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达到总销售任务额。

销售期限届满后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可直接抵作购房款。

第八条销售完成标准

购房者与甲方就本协定项下某套房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房款(该“支付”指购房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或存入相应的金额;该“首付房款”不低于银行按揭贷款所要求的最低首付房款金额;若甲方有首付房款优惠政策时,以甲方优惠后的最低首付房款金额为准),即视为乙方销售完该套房屋(该套房屋的销售时间以首付房款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到帐的日期为准),甲方即应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核算该套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

甲方是唯一有资格接受房款的主体,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只有甲方有权接受购房者支付的房款,乙方应当告知购房者直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0,000,000.00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其中: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0,000,000.00元);

(2)自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开盘日期(分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以双方确认第一批房屋的开盘日期为准)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0,000,000.00元)。

2、每个结算期双方依据实际销售情况,按如下方式核算甲方当期应返还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随同销售酬金一起确认:

当期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实际已支付履约保证金×(当期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总销售任务额)-当期之前各结算期已返还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

每个结算期内前十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上个结算期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

第一十条销售酬金的计取

双方按如下方式核算每个结算期乙方应计取的销售酬金

当期应计取的销售酬金=∑[(累计销售房屋的成交均价-销售基价)×累计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前各结算期已计取的销售酬金

以上公式中的成交均价、销售基价、建筑面积均为同一类型房屋相对应的相关数据。

第一十一条销售酬金的结算方式

1、每个结算期内前三日,由乙方统计上个结算期已完成的销售成果和按本条第2项、第3项之约定应支付的销售酬金,并向甲方出具“销售成果与销售酬金确认单”;甲方自收到前述“销售成果与销售酬金确认单”之日起三日内,应对销售成果与销售酬金进行核准并盖章确认。

销售期限届满后,双方以每30日为一个结算期,确认并支付后续到账房款对应的销售酬金。

2、销售酬金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时间:

(1)结算方式:

双方依据已售房屋房款到帐情况,按如下方式核算甲方当期应支付给乙方的销售酬金:

当期应支付的销售酬金=累计应计取的销售酬金×(累计到账房款总金额÷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当期之前各结算期已支付的销售酬金

(2)付款时间:

每个结算期前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个结算期应支付的销售酬金。

第一十二条退房处理方式

1、因甲方原因导致已销售房屋退房的,所退房屋仍应视为乙方已完成的销售任务,若甲方已付清该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的,乙方无须返还;若甲方尚未付清该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的,退房之日即视为该房屋全款到账之日,甲方即应在退房所在结算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已销售房屋退房,所退房屋应从乙方已完成的销售任务中扣除,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房屋应计取的销售酬金的,乙方应予以返还,并由甲方直接从退房当日所在结算期应结算的销售酬金中抵扣;若该结算期应结算的销售酬金不足以抵扣该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结算期应结算的销售酬金中抵扣,直至扣足全部应返还销售酬金为止;若甲方尚未支付的,甲方无须再支付该销售酬金。

上述“退房当日”指

3、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退房的,甲、乙双方中先书面同意其退房的一方即视为导致该房屋退房的原因方。

3、无论因何原因导致退房,上述已退房屋仍属乙方销售范围,乙方可予以重新销售,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另行向乙方支付销售酬金。

4、无论因何原因导致退房,甲、乙双方均应在开始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前界定退房的原因及责任方,并进行书面确认。

5、因退房所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定金、履约定金、违约金等),由甲、乙双方按5:

5的比例分成。

第一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本协议项下房屋权属清楚,开发建设手续完备,证件合法真实。

2、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办理,并保障乙方销售工作的连续性。

3、提供销售房屋所需的有关文件、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面积预测报告等)的复印件。

4、提供包装、推广、销售房屋所需的有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园林景观设计方案、开发建设计划等)。

5、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按揭银行,为房屋销售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并负责银行按揭的督办、配合工作。

6、负责建设与项目的质量、规模和档次相适宜的售楼处和样板间(含装修及水、电、空调、电话等配套设施),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负责确定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含全部附件)文本,负责审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负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8、负责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发建设计划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

9、负责审查乙方对外的宣传品文字稿及图片。

10、取得本协议项下房屋的销售收入,承担项目应缴的全部税费,并向房屋买受人开具收款凭据并提供购房发票。

11、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酬金。

12、在乙方以甲方名义重新销售其自行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房屋时,应配合办理注销备案、签约、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购房发票。

13、按本协议之约定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

第一十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策划、包装、推广与销售,并承担相关费用。

2、对外以甲方售楼部的名义开展销售工作,组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销售合同。

3、自行组织、管理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人员所用的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及耗材,并支付销售人员工资与奖金。

4、可以推荐一家银行为项目提供按揭贷款。

5、有权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了解项目的开发进展情况,在确定涉及项目感观、质量或档次的设计方案或变更房屋装修标准时应取得乙方的书面确认意见。

6、经甲方同意后可修改项目案名。

7、定期(每月一次)向甲方通告业务进展情况。

8、在包装、推广项目过程中所使用的宣传品文字稿及图片须报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9、督促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提供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相关文件、资料。

10、按本协议之约定取得销售酬金。

11、按销售基价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后,可以甲方名义重新销售该部分房屋,销售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11、按本协议之约定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

第一十五条协议变更与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2、在开盘前,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确定销售工作流程与财务工作分工。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协议项下的销售期限与受影响结算期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1)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延期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2)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

(3)本协议项下房屋的开发建设计划延迟的;

(4)甲方延迟确认或支付销售酬金(含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

(5)甲方不全面履行本协议导致乙方销售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一十六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满九十日(含),本协议项下房屋均不具备第四条所约定的开盘条件或已具备开盘条件但未确认开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提示后满三十日(含)仍未得到解决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十五条第4项约定情况,导致本协议项下的销售期限累计顺延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或解除通知,自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4、销售期限未届满前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结清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已发生的销售酬金、违约金及甲方应返还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5、销售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完成销售任务的,双方应自销售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完成销售任务之日起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结清销售酬金、违约金及甲方应返还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一十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延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90日(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定,甲方解除本协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2、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或该项目中的其它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因该原因而解除本协定的,甲方应按违约销售(指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同)第一套房屋之时乙方尚未销售的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所有房屋每套人民币10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按违约销售房屋每套人民币10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协议约定销售期限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第三方销售本协议项下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因该原因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按第三方已销售房屋每套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甲方延迟确认或支付销售酬金(含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延迟确认或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90日(含)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因该原因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5、任一结算期,乙方累计销售房屋成交总金额小于累计任务额,但乙方未按约定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以补足当期累计任务额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未补足差额的万分之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90日(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定,甲方因该原因解除本协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6、销售期限届满,乙方未按协议约定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购买本协议项下房屋以补足总销售任务额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未补足差额的万分之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90日(含)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定,甲方终止本协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7、任何一方非因本协议之约定,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协议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低于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差额部分终止或解除协议一方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一十八条通知及送达

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条之规定相互发送通知,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送达被通知人,送达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2、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或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不详,导致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4、为使本协议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各自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双方的日常联络、签收相关档,但该联系人非经授权无权对所签收档的内容或对双方往来的其它事项进行确认。

如一方更换联系人或变更联系电话,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5、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采用面呈或特快专递方式传递,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送达被通知人起生效。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通知送达按如下原则确定:

(1)采用面呈传递时,被通知人(含其联系人、雇员或代理人,下同)签收视为送达。

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的,通知留置被通知人通讯地址处视为送达。

(2)采用特快专递传递时,以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或被通知人在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处无人收件,导致通知未能被被通知人实际接收的,特快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一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附则

1、任何一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它条款的有效、生效和可执行性。

但双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实时生效。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附件

附件一可售住宅明细

附件二房屋开发建设计划

附件三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

可售房屋明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二

房屋开发建设计划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三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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