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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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doc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2001年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版本书已经修正更名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5

名称

安全距离(m)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35

国家铁路线

50

  续表2.1.5

名称

安全距离(m)

工业企业铁路线

25

公路

15

架空通信线路

国家一、二级

2倍杆高

其它

6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爆破作业场地

300

  注:

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6

甲类生产厂房

甲料物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主要

次要

一个油罐区总容量

甲、乙类油品

50级以下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51~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500

25

25

20

25

30

35

25

15

10

丙类油品

50及以下

12

12

10

12

15

15

20

10

5

51~200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01~50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续表2.1.6

甲类生产厂房

甲料物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次要

主要

油泵房罐油间

甲、乙类油品

12

15

12

14

16

30

20

20

5

丙类油口

12

12

10

12

14

15

12

8

5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类油品

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丙类油口

12

15

10

12

14

20

15

8

5

其它生产性建筑

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汽车罐油鹤罐管

甲、乙类油品

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丙类油口

10

10

10

12

14

20

10

8

5

  注:

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

(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

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

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

用桶储存的存油

  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

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

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表2.5.5

名称

一、二级厂房

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站区围墙

厂内道路

油罐

地下

3

17.5

3

5

地上

6

油泵房

3

15

3

5

    注:

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

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

  水源。

    注:

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的进口  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所采用空气泡  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  代替。

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

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

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

  墙。

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

当不能满足6m要

  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

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

    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

    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

    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

    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

    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

    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

    坪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

    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

    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

  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6的规定。

      1.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有孔或开式    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以内空间,    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表2.3.6

L1

L2

D

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油泵房

L0+3

1

0.6

2级区

阀室

L0+3

1

0.6

2级区

灌油间

15

3

0.6

1级区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7的规定。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    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    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中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    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级别

 油罐容量(m3)

总容量

单罐容量

一级

60~150

≤50

二级

16~60

≤20

三级

≤15

≤15

    注:

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车储量。

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表3.2.2

项目

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地上卧式油罐

加油机或油泵房

站房

独立

锅炉房

围墙

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0.5

--

不限

4

17.5

3

地上卧式油罐

--

0.8

8

10

17.5

5

加油机或油泵房

不限

8

--

5

15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5

10

5

5

5

不限

汽车油罐车的密闭卸油点

不限

不限

不限

5

15

不限

    注:

①站房包括:

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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