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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可控、在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

3.1引用文件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2定义

3.2.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指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输送或储存设备上以及在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2.3能源介质作业:

指为机械设备、仪器设备、冶炼设备及其它设备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停止能量的作业。

能源介质为水、电、风(热风)、气(煤气、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的总称。

3.2.4动土作业:

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破碎、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2.5断路作业:

在公司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7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8盲板抽堵作业:

指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在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业。

3.2.9爆破作业:

指利用炸药爆破瞬时释放的能量,破坏其周围的介质,达到开挖、填筑、拆除或取料等特定目标的作业。

3.2.10临时用电作业:

指用电期限限定在一定时期内,如基建施工、检修抢修、防汛排涝、庆祝集会等可提供临时供电方式的作业。

3.2.11交叉作业:

指两个或以上的工种或单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作业或相互交接,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相互影响的作业。

4职责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参加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监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b)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系统设备计划定修、事故抢修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c)能源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动力介质作业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d)技改工程部门负责公司技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e)保卫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f)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组织与技改、定修、抢修项目的协调工作。

g)各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负责本单位技改、定修、抢修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监督、实施工作。

h)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专业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专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职工是安全作业的责任主体。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一般安全要求

5.1.1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作业;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监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钢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安钢煤气设备抽、堵盲板工作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安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从事其他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未经审批合格或落实不到位,不得擅自开工作业。

国家或行业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规程的,严格执行其作业安全规范、规程。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有专项安全管理要求的,执行其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5.1.2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源辨识,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签字存档备查。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过程的安全职责、安全作业知识、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要求等。

应急救援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救援通道不得有障碍物等。

5.1.3施工单位对作业全过程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作业全过程承担专业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单位对作业全过程承担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承担主体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5.1.4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安全确认单的数据检测值为准许作业的初始检测数值,作业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作业中断超过0.5小时的应重新检测。

作业中断过程中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作业空间氧含量一般为19.5%~23%,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严禁使用氧气进行置换作业。

5.1.5作业过程中,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叉车等不安全的方式运送人员,应使用架设固定牢靠、临时安全防护合格的梯子运送作业人员。

5.1.6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器具、物料必须逐项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工器具、物品进入或者丢入危险作业区域。

5.1.7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危险性作业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1.8同时进行多个危险作业时,必须逐个办理每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证,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证不能相互替代。

每项危险作业全过程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一人监护二个以上危险作业,严禁无人监护进行危险作业。

5.1.9发生事故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逐级报告至项目指挥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安排救援。

救护人员必须在确保自身防护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救援,发生有人中毒、窒息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保证至少1人在外部安全区域进行联络。

5.1.10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安全确认许可作业证上签字,留存备查。

5.1.11从事危险性作业时,一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根据作业人员体质、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因素,安排轮换作业、休息。

5.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2.1公司内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煤气作业制度。

5.2.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a)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b)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综合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c)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进行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d)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3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公司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厂部审批。

5.2.4涉及煤气区域或煤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钢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Y16-19-14)和《安钢煤气设备抽、堵盲板工作票》(Y16-19-17)。

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安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安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5.4.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制度,办理《安钢煤气设备抽、堵盲板工作票》。

5.4.2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中,涉及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必须另外单独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5.5.1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5.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a)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5.3高处作业的审批

a)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b)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烟囱及设备进行的高处作业。

c)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1)在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5.4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进行高处作业: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3)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进行高处作业。

5.6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5.6.1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6.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6.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6.5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专业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6.6作业完毕的安全措施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6.7公司负责一级、二级吊装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三级吊装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5.7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5.7.1断路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7.2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7.3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7.4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7.5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7.6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5.8.1动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8.2动土作业必须经过生产管理部门、技改工程部门、能源环保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会签审批后方可施工。

5.8.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8.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8.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9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

5.9.1能源介质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9.2公司能源环保管理部门是公司能源介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专业管理。

负责审查公司用能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中有关能源介质安全供应方案的设计审查、审批,对各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提出改造方案,并督促落实。

5.9.3对于外部供应的能源介质,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要求以及规定的质量标准,与供应单位签定供用合同或协议,确保安全用能。

5.10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5.10.1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10.2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10.3爆破作业经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5.1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5.11.1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必须遵守《用电安全导则》,必须办理《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5.12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5.12.1交叉作业必须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外来施工作业的,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钢安全施工告知书》、《安钢安全施工责任书》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5.12.2交叉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必须明确生产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5.12.3贯彻“交叉作业监护制”原则,施工现场2家以上单位共同作业或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及个人正常活动形成交叉时,由形成隐患的单位制定并落实监护措施。

6安全职责

6.1作业单位(也称“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a)针对危险作业内容、工艺和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事故风险,制定对策措施。

b)制定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c)办理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d)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e)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f)落实应急器材、检测仪器和救援装备。

6.2危险作业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以下统称“生产单位”)

a)向危险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完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b)采取危险作业安全隔绝措施,切断危险作业与其它设备设施间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的联通路径。

c)确认危险作业安全条件,协助办理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d)监督危险作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6.3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

a)组织作业单位、生产单位进行项目安全交底,充分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b)审查危险作业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c)督促作业单位办理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并签字审批。

d)监督危险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6.4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a)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b)作业负责人的安全要求:

①认真负责,熟悉作业环境、工艺等情况,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②确认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③定时与监护人员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④作业期间不得离岗。

c)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作业。

d)危险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e)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f)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g)对难度大、劳动强度大、作业时间长的危险作业,应安排轮换作业。

6.5监护人员安全职责

a)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掌握应急救援和急救基本知识。

c)了解作业人员可能面临的危害,对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清点出入危险作业区域人数,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呼叫紧急救援,同时报告作业负责人:

①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②危险作业外部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③监护者本人不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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