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人员廉洁从政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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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人员廉洁从政知识问答

国税人员廉洁从政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党纪类

1.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

党纪处分的原则是 :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问: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几种?

答:

党纪处分有以下几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3.问:

党内纪律处分有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问:

党员受到什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 问:

党员被开除党籍后,能否重新入党?

 答: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 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什么规定?

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上述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5)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的;

  ②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③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④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⑤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7)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②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③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④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贪污贿赂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1)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4)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5)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 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问:

在执纪、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在执纪、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3)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4)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5)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问:

 对违反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2)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3)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12.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1)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

(1)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盗窃公私财物的;

  ②诈骗公私财物的;

  ③抢夺公私财物的;

  ④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⑤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问: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的规定,中纪委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的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

《规定》提出并重申的纪律要求是:

(1)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3)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6)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8)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0)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政纪类

1.问: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答: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是:

(1)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4)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5)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7)团结协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

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8)品行端正。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

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2.问:

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

(1)坚定的政治信念:

一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二要忠于国家,忠于政府;三要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四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高尚的道德情操:

一要有积极进取的理想信念;二要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三要有虚怀若谷的涵养胸怀;四要有公正无私的处事原则;五要有文明礼貌的工作风范;六要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3)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要忠于职守;二要清正廉洁;三要勤政为民;四要团结协作;五要律己修身。

(4)严明的法制观念:

一是执法主体应合理合法;二是行政管理应有法律依据;三是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四是行政程序应严格规范;五是行政权力应受到监督。

(5)专业的技能修养:

一要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政策和制度;二要认真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三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四要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6)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一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绩效;二要强化责任意识,激励高效行政;三要规范运作,保障高效行政。

3.问: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是什么?

答: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是指: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欠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趁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4.问:

“税务人员五项禁令”是什么?

 

答:

税务人员五项禁令:

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拖延办理税务事项;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吃请等。

5.问:

税务人员要深化“四慎”意识,“四慎”指什么?

答:

四慎是指慎独、慎微、慎欲、慎权。

6.问:

税务人员要牢记廉洁自律“五项责任”,“五项责任”是什么?

 

答:

五项责任是:

领导责任、部门责任、自律责任、管好家人的责任、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

7.问:

税务人员不碰“四条高压线”是指什么?

答:

不碰四条高压线指:

不要收送金钱及各种代金券卡,不要收送金银珠宝,不要收送高档电器、汽车及房屋装修等,与自己直接的公务对象交往一分钱的东西都不要收送。

8.问:

税务人员对送钱送物要做到哪三个坚决?

答:

对送钱送物要做到三个坚决:

千方百计坚决拒、想方设法坚决退、按照规定坚决交。

 9.问:

税务人员人生要算好哪几笔帐?

答:

算好四笔帐:

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人身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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