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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范

篇一: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1.前言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是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管理目标的落实和执行。

根据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苏规法[2006]11号)、《城市测量规范》(CJJ8-99)、《苏州市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图式》(SZJCDL?

2005?

3号),制定本技术规程。

2.一般规定

2.1坐标高程系统

1)高程系统:

1985国家高程基准(苏州市最新高程控制网成果);

2)平面坐标系统:

苏州独立坐标系。

2.2成图比例尺及规格

成图比例尺为1:

500,可采取任意分幅,但规格不得小于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廓坐标应取整至10米的倍数,图幅名根据项目名称命名。

2.3成图精度

1)绝对精度:

a、按工程测图精度(见《城市测量规范》7.3条),实测竣工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的细部坐标,细部点的位臵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b、其余地物,可按1:

500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2)相对精度:

竣工建筑物的实测坐标反算距离与实量间距较差限差为:

±8CM。

2.4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

建筑物北檐口高测量误差限差为±10cm,建筑物地坪高测量误差限差为±5cm,建筑物层高测量误差限差为±3cm。

2.5对图形数据的要求

1)点状要素(如:

各种独立符号、植被符号等)要以块形式存在,不能打碎,要求使用统一符号库。

2)线状要素,对于需要符号化的,要以线型形式存在。

3)面状要素(如:

房屋、水系等)必须闭合。

4)数据中不应存在多余的层、块、线型等垃圾数据,保证数据量最小。

5)注记尽量以一个整体标注,尤其是房屋注记,不要分别标注房屋结构和层数,一条标注中间不要加空格。

2.6其他规定

1)竣工图施测范围线用黑线表示,用地红线用红线表示,并标注文字说明。

竣工图施测范围线应居中表示在图幅内。

2)竣工测量时,使用的用地红线、建筑单体图均以规划放线资料为准。

3)竣工测量范围内涉及到的房屋、面状地物应测全,涉及到新建道路、游园时,应考虑与基本图的自然接边。

4)竣工图图名应为任务单上的名称,当任务单上的名称过于简单时应增加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地点。

3.建筑物竣工测量

3.1基本要求

3.1.1竣工建筑物、道路必须完工后,方可进行竣工测量。

3.1.2“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的各规划要素,数据应全面、准确。

1)“竣工图”应合理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各角点坐标,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点位一致;

2)“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建筑编号(或建筑名称)、层数、±0.00地坪标高、北檐口高、阁楼北檐口高、北侧退台距离、出入口位臵;

3)“竣工测量报告”应正确填写竣工建筑物的高度、层数(应明确标注层数,对(半)地下车库、阁楼应明确标注)、层高、地坪高度、北侧退台距离,同时应附“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

“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应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并注明各檐口宽度。

4)“竣工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规划放线的建筑编号一致。

3.1.3“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周边的、可以满足规划竣工验收需要的各要素。

1)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臵应与规划验线的位臵一致,并必须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

2)“竣工图”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标注竣工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的南北日照间距、消防通道宽度,标注竣工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边线与河道边线等相邻地物的距离。

3)“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与北檐口高,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底层车库高或架空层高。

4)“竣工图”应提供竣工建筑物周边不小于30米、可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的地形图。

3.1.4对部分竣工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或说明。

3.2术语解释

1)建筑物层数

包括地面以上架空层、底层车库层、标准层,不包括阁楼层、地下车库层、半地下车库层。

2)建筑物地坪标高

指建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坪高程值,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3)±0.00地坪标高

指建筑物的±0.00地坪高程值,±0.00具体位臵以建筑单体图为准。

4)建筑物高度

建筑物高度为相对高度,其计算均以±0.00地坪为基准。

坡屋顶包括最高屋脊高度、阁楼北檐口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平屋顶应包括顶层结构顶面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影响景观的构架高度等。

5)建筑物总高

坡屋顶指最高屋脊高度,平屋顶指顶层顶面高度。

6)建筑物层高

包括标准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高度、地下、(半)地下车库高度,均以净高表示并加以说明。

3.3数据采集

3.3.1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

图根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可以采用GPS静态定位、GPSRTK差分定位或全站仪布设图根(支)导线的方法测定。

2)高程控制

图根控制点的高程可采用图根水准以上精度测定,困难地区也可采用GPS静态定位测量的方法测定,房上点可采用测距高程导线测定。

3.3.2地形数据采集

1)地形数据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地貌和植被等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内容。

具体测绘要求按《苏州市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图式》及《城市测量规范》执行。

2)建筑物落地阳台要表示,线型用“檐廊”线表示,挑空阳台不表示。

3)应调绘建筑物的实地幢号,并填写《建筑物“建筑编号”与“实地幢号”对照表》(格式见附录1),供内业更新基本图库时使用。

3.3.3竣工数据采集

1)实地测量竣工建筑物的±0.00地坪标高、室内地坪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半)地下车库地坪标高。

2)实地丈量竣工建筑物的最高屋脊高度、阁楼北檐口高度、阁楼檐口宽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北檐口宽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标准层高度、阁楼层高度等要素。

3)相邻建筑物的细部测量:

测定竣工建筑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地坪标高与北檐口高,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地坪标高、底层车库高或架空层高等要素。

4)高于2.2米的别墅车库,按标准层进行竣工数据采集。

3.4绘制竣工图

3.4.1地形内容绘制

1)竣工图的比例尺应为1:

500,可采取任意分幅,但规格不得小于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廓坐标应取整至10米的倍数。

2)竣工图地形内容的绘制按《苏州市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图式》及《城市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

3.4.2竣工数据标注

1)±0.00地坪标高标注:

将竣工建筑物的±0.00地坪标高标注在建筑物的左下角(用▽表示),放臵于“jgsjc”层,字高:

1.0mm。

2)北檐口高、阁楼北檐口高标注:

将测定的建筑物北檐口高、阁楼北檐口高标注在建筑

物的右上角(用△表示),放臵于“jgsjc”层,字高:

1.0mm。

3)坐标标注:

将竣工建筑物主要房角点坐标,以扯旗形式标注于竣工图上,放臵于“0”层,字高:

1.0mm。

4)间距标注:

将竣工建筑物相邻间距标注在竣工图上,标注文字字高为1.0,字头朝北,标注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放臵于“0”层。

其余要求详见下表。

5)采用文字标注说明的形式,表示竣工建筑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地坪标高与北檐口高,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地坪标高、底层车库高或架空层高等要素。

3.5填写《竣工测量报告》

1)填写《竣工测量报告》时,应根据验线图填写建筑物的建筑编号(或建筑名称)、层数、室内地坪、北檐口高、总高、阁楼高度、北侧退台距离、车库或架空层高、标准层高度、地下空间高度、四至间距等规划要求的数据。

2)采用建筑物北立面图(从规划放线资料中提取)作为工作底图,绘制“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格式见附录2。

3)填写《竣工测量报告》时,表格中各种竣工数据必须同竣工图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4)《竣工测量报告》格式见附录3。

4.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4.1测量范围

如无特殊要求,道路工程竣工测量范围按下表的要求实施。

4.2数据采集

4.2.1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

图根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可以采用GPS静态定位、GPSRTK差分定位或全站仪布设图根(支)

篇二: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finishconstructionsurvey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桂林市测绘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谭波,方辉。

本标准为区内首次制定。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测量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竣工测量一般规定、竣工测量控制点要求、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道路工程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资料整理规定、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区内建设工程整体完成或分期完成后的竣工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

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控制测量controlsurvey

为建立测量控制网、控制点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3.2

工程测量engineeringsurvey

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各阶段,运用测量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

3.3

放线测量settingoutsurvey

将设计好的建(构)筑物的平面、高程位置,道路、管线的特征点等按要求测设到实地的测量工作。

3.4

地物objectontheearthsurface

地面上固定性物体的总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江河等。

3.5

细部坐标点detailpointwithcoordinates

用解析方法测定的重要地物的特征点。

3.6

建筑红线测量constructionsiteboundarysurvey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域或建筑物的用地限制线,在实地测设并钉桩的测量工作。

3.7

竣工测量finishconstructionsurvey

工程竣工时,对建(构)筑物的实地平面位置、高程进行的测量工作。

3.8

竣工总平面图generalas-builtplanofproject

根据竣工测量资料编制的反映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管网等的实际平面位置、高程等的图件。

3.9

建设用地面积constructionlandarea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10

建筑基底面积buildingbasearea

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之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围合所得的面积。

3.1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ofbuilding

指建筑物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2

建筑物高度buildingheight

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面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3.13

建筑物层高storeyheight

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14

楼高buildingrelativehigh

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3.15

道路road

指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

4总则

4.1在城市规划区的所有建(构)筑物和道路工程、地下管线、地下人防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竣工测量。

4.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统一的高程系统。

具体技术要求按照CJJ8相应条款执行

4.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所测制的数字化地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500,地下管线竣工图比例尺为1:

500,规划道路竣工测量图比例尺为1:

500。

4.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总图和其他资料应符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关标准。

具体技术要求按照CJJ100—2004、GB13923—2006相应条款执行。

4.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5竣工测量一般规定

5.1测量单位在收到竣工测量通知书后,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制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方案。

5.2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对照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差异的条件点。

5.3竣工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CJJ8相应条款执行。

5.4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

6竣工测量控制点要求

6.1

6.2

6.3

6.4

6.5

6.6竣工测量平面控制起始数据不得低于城市二级导线精度,高程起始数据不得低于四等水准精度。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图根导线附合次数不应超过2次。

不准在图纸上量取坐标和高程作为起始数据。

不准在建筑物放样的基础上推算坐标和高程作为起始数据。

不准使用假定及近似坐标和高程系统。

7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7.1建(构)筑物工程的竣工测量分为单体竣工测量和综合竣工测量,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六个月内(地下管线应在敷土前)进行(小区或大型工程也可分阶段完成)。

7.2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要求

7.2.1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三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7.2.2解析点点位精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

7.2.3规划验收要素(间距、边长)的精度要求

mL≤±3cm(L≤20m时)

或mL≤±5cm(L≤100m时)

式中:

mL——边长测量中误差,单位为厘米(cm);

L——被测边长,单位为米(m)。

7.3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CJJ8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高程与高度测量、规划要素测量与计算等。

7.4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7.4.1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7.4.2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7.4.2.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几何变化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

7.4.2.2所测量的距离或计算数据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7.4.3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

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篇三:

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总则

1.1为了确保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

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采用济南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纸的比例尺一般为1:

500(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

1.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2、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8);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3);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

5)《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3、一般规定

3.1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可编制策划说明)。

3.2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对照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差异的条件点。

3.3地形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3.4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

4、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2)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技术要求;

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5、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

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1.1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1.2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

2)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5.1.3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2高程、高度测量。

5.2.1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应按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方法对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进行实测。

线路总长不得大于8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nmm(n为站数),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

测量点数视情况定,并应在竣工图中标注所测位置及高程值。

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

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5.2.2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

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

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

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

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

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

标注格式详见附图(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

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

5)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立面图中分段标注。

6)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

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5.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1四至距离的计算。

1)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计算可采用解析法,根据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计算可在计算机图形软件中进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2、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3、蔚蓝的天空虽然美丽,经常风云莫测的人却是起落无从。

但他往往会成为风云人物,因为他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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