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H
0,8H
0,9H
5^60°
按垂』
『布置的居住夷
色筑控制
注:
①表中d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H指南侧(或教高)建筑高度;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o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间距
方距类区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低层
5=6in
多层
26m
A8m
鼻10m
注:
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笫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是否扣除底层高度,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悄况予以核定。
笫二十六条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笫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0
注:
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范圉见附录三。
第二十七条笫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1【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I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笫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间间距
高距类区度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HW50H1
22+0.2H
24+0.2H
27+0.2H
H>50m
27+0.1H
29+0.1H
32+0.1H
>45°
16+0.1H
22+0.1H
24+CL1H
H>50m
19+0.05H
25+0.05H
27+0.05H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H:
当方位角W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
(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
(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笫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笫三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间距
方距类区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0〜45。
0.3H
0,35H
0t4H
>45°
0,25H
0.3H
0,35H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2H:
当方位角W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当方位角W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I、II、III类地区分别为18m、20m、24m。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I、II、III类地区分别为13m、15m、18m。
4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
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离界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朝
后类
退型
数离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米)
最小亀界距需
(米)
旳
最小距需
咪)
最小禹界距需咪)
I类地区
主要朝向
低层
0.ax5H
3
3
多层
百
6
高层
S亠1加
la
8
低展
i.5
按消防间距控制
3
按消肪间距授制
离農
6.5
6.5
II
类
地
区
低层
0.55H
4
4
0.55H
7
7
高農
S-1加
15
10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8
8
III
类地区
主妄朝向
0.5H
5
5
0.6H
8
8
高屋
17
12
低层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9
注:
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
(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
(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口,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兴建建筑物离界距离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笫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后道
建退路
筑距宽(m)
简禺(町度
度(m)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12引<30
多、低层
M<24
4
4
3
高层
24=CH<50
10
3
&
高层
50^H12
10
8
H5=100
II
多、低展
M<24
7
5
4
高层
24W衣50
12
10
8
高层
50WH<100
15
12
to
H5=100
III
參、低层
□<24
3
6
5
高层
24^M<50
15
12
10
高屋
50WHC00
18
15
12
H>t00
注:
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
2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3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巧行核定。
4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笫三十六条城市主次道路交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笫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没有设置右转弯车道的按以上要求执行。
笫三十七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城市主次道路交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岀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笫三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笫三十四条笫(四)项的规定执行。
笫四十条在村镇、城镇范圉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匸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一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丄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