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物业管理顾问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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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物业管理顾问合同书
长春天嘉水晶城项目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长春市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长春市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立所开发之“天嘉水晶城”项目优质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打造天嘉房地产企业品牌,特委托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事项:
“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二、项目具体位置及建筑面积:
(一)具体位置:
“天嘉水晶城”项目位于基隆路以东,新竹路以南,清溪路以西,规划路以北。
(二)顾问建筑面积:
30万平方米,其中一期14.8万平方米,二期15.2万平方米。
三、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四、顾问期组成及服务方式: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为双方顾问合作之现场顾问期,乙方派出常驻“天嘉水晶城”项目顾问经理、项目助理等工作人员,至少不得少于2人,提供现场顾问服务并对接甲乙双方的工作;
(二)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为双方顾问合作之顾问监察期,乙方不再派驻人员常驻现场,每二个月之首个月份15日前派遣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2-3名顾问专家组成,在不短于3天的工作期限内对该项目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审核,并于现场审核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书面的审核报告,检查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与管理成效,指导甲方制订整改方案。
五、顾问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顾问费总额:
甲方支付乙方“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
*拾*万元(小写:
¥**0,000.00元)。
(二)付款方式: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
拾万仟佰整(小写:
¥**0,000.00);
2、甲方自乙方派驻顾问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之第一、第四、第十、第十四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整(小写:
¥**0,000.00),合计支付人民币拾万仟佰整(小写:
¥**0,000.00);
六、委托顾问事项
受甲方之委托,由乙方就甲方开发的“天嘉水晶城”项目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顾问期内的委托顾问事项如下:
1、提交详细的顾问服务计划书(在现场顾问组进驻前一个月内提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中应说明以下服务的时限、标准等);
2、跟踪项目施工进展,于施工期间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专业的建议;
3、工程施工期间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提交关于今后涉及物业管理专业的建议;
4、配合甲方对项目内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进行过程跟踪及档案建立;
5、配合甲方设备选型、安装等工作的开展,并从物业管理角度提供专业建议;
6、协助甲方完善项目规划设计,从物业管理及节能、环保等角度提供专业建议;
7、根据创建优秀小区相关要求,在项目前期施工阶段提供完善建议;
8、提供有关“天嘉水晶城”项目智能化建设方面的咨询服务及建议;
9、参与“天嘉水晶城”项目有关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
10、指导落实超前管理及服务纲要,指导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物业管理概要;
11、协助拟定楼盘销售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宣传内容;
12、组织甲方销售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及礼仪规范培训;
13、协助甲方组建前期工程跟进小组,并提供专业培训及指导,协助制定前期工程跟进业务手册;
14、指导拟定“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
15、指导建立甲方物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6、提供并指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社区管理制度;
17、协助规划“天嘉水晶城”项目管理处管理、办公场所和员工食宿等场所及相关物品配置计划;
18、协助设计“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VI形象体系;
19、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对“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处和物业公司主要管理干部进行管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其中深圳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0课时);同时,乙方负责跟踪进行授课效果调查与评估,并向甲方提供评估结果及培训学员能力评估资料。
对一线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由乙方委派讲师赴甲方场所授课,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20、提供并指导建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流程及作业指导书;
21、提供并指导进行入伙管理、业主档案资料建立及装修管理流程;
22、指导物业公司协助开发商处理工程返修事宜;
23、指导“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策划及入住后具体运作指导;
24、指导开展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物业管理咨询;
25、指导制定“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及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6、指导建立“天嘉水晶城”项目客户服务体系(包括顾客服务、服务项目开发、顾客沟通与信息反馈模式、投诉处理等);
27、帮助制定“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整体规划及物业管理目标;
28、协助完善甲方物业公司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29、提供咨询服务及“5S”管理运作指导。
30、乙方保证“天嘉水晶城”项目达到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
七、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1、支持乙方独立开展物业管理顾问工作;
2、向乙方提供工作必须的有关图文资料、政策法规等,及时通报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
3、协助乙方与社会有关各界以及与甲方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4、支持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保证顾问效果最优化的前提下积极协商以达成共识;
5、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及办公条件及安全环境;
6、正确评价和监督乙方顾问工作,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要求;
7、维护乙方正当的权力地位,保障乙方正常开展工作;
8、保守乙方有关商业机密,维护乙方利益。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本次合作过程(包括到乙方学习、参观)中获知的有关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未对外公开之任何资料、信息不得对第三方泄露;
9、甲方须指定专人与乙方派驻之顾问工作人员对接,以免造成工作疏漏。
10、2006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时段内(“天嘉水晶城”建设及销售期间),甲方有权无条件使用陈之平个人及乙方一切知识产权进行“天嘉水晶城”项目宣传。
(二)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全心全意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实施本协议中列出的各项工作内容;
2、遵守甲方现行的办公管理规定、制度和要求;
3、虚心听取和接受甲方合理意见和要求;
4、坚持合理的意见,以保障顾问工作的正常实施,保障最优的顾问输出效果为首要工作前提。
不承担因甲方拒绝乙方意见或不正确、不及时实施乙方的指导性意见而产生的后果;
5、接受甲方对顾问服务过程中的监督、质询;
6、根据工程进展及入住时间及时提交各类物业管理顾问书及顾问建议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
7、建立顾问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档案及工作记录,并于顾问工作结束后转交甲方;
8、保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未对外公开之任何资料、信息不得对第三方泄露;
9、自行承担乙方派驻人员的工资、补助、奖金、医药费等费用;
10、顾问项目经理和业务助理常驻项目现场,乙方可根据情况进行更换,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原因向甲方通报并征得甲方同意;
11、在项目顾问期内,乙方公司执行董事陈之平先生应在本项目开工、开盘、入伙等工程节点亲临本项目现场进行工作指导,并参与天嘉地产相关组织活动;
12、若乙方委派的顾问项目现场人员的工作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更换乙方派驻的顾问现场人员,如更换后的乙方顾问人员的工作仍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者除外);
13、常驻顾问期内每二月向甲方进行顾问服务满意度调查。
八、其它事项:
(一)自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不侵犯乙方商标权、相关知识产权、商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由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或之平管理)为‘天嘉水晶城’项目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或“‘天嘉水晶城’项目物业管理顾问: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或之平管理)”两种形式,向外界披露双方合作之信息,该类信息发布中涉及乙方名称等,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标准字体、标准颜色及标准搭配(由乙方于签约时提供电子文件);
(二)甲、乙双方如因合作期间出现严重分歧而不能调和,或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则双方约定之服务及企业名称、商誉等使用也同时终止。
甲方违约则须支付顾问款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则不再收取甲方未付款额,并按顾问费总额的30%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三)甲方如果延迟二个月未付款,合同即告自动终止,甲方除须支付未按期支付款项给乙方外,还须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四)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则顾问期限顺延;甲方如因其它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而需延长顾问期,经乙方同意后,可另签延期合同,但延期合同不属本合同条款及责任范围;
(五)双方如遇不同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日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长春市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