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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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库伦旗招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和三家子工业城(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提供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和统一跟踪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

第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条的产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产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以及转移产业入驻园区。

第五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旗政府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旗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而且企业生产1年后实现税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旗政府备案。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协议签定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整体设计效果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提交旗规划委员会审批。

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对相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六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暖、燃气、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储备出让由旗城投公司经营。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

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八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包含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等,此期间如自治区和通辽市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工业园区随即执行),并且结合实际,制定更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投产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财政返还优惠,地方财政按规定给予按季返还。

前三年全额返还,根据企业上缴税金情况再三年减半返还;从事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环保非资源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三资企业,前五年全额返还,再五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对耕地占用税在建设期前一年给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九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规划定点和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用地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将出让金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 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以后,财政减半返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后全额返给企业。

第十章 金融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工业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入驻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入驻企业按照与旗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超容积率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6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章 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落实立项等建设条件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管委会设立招商服务部、工程规划部和办公室,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

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

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 工业园区内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引荐旗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并对促成在库伦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对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经济主管部门的除外)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运营后,可对引资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的企业,视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库伦旗经济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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