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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方法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房地产估价方法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房地产评估方法比较研究专业:

建筑工程系班级:

09建工一班学生姓名:

房地产估价方法比较研究

【摘要】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是科学与艺术的有机结合,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揭示、表达出来的过程。

一、房地产估价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也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根据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的现时价格进行估算与评定。

主体、客体、目的、标准、程序、方法、信息和时价是房地产估价的八大基本要素。

(1)主体

房地产估价主体是估价的执行者,即估价人。

主要有:

房地产评估公司及国家授权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咨询机构。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评估主体,必须获得省级及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主体资格管理,分为临时评估资格和正式评估资格两级。

前者是个准评估主体,临时评估资格为一年。

对工作业绩显著、实力强者,通过主管部门年审,方可取得正式评估资格。

房地产评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工程技术、财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估价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广博的学识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搞好估价工作。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考试方法,确定评估人员的抨估资格。

(2)客体

房地产估价的客体就是房产、地产。

房产是具有一定产权关系、房屋、建筑物的总称。

它包括房屋建筑和产权两个方面的含义。

在房产概念中的“房”,它所以要取广义,是由于构筑物等房屋以外的其他设施,都是劳动产品、商品,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同一建筑规范和价格体系。

因此,房地产中的“房”是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基础设施的代名词或总称。

在房地产估价分类中,对于“房”这个部分应分为房屋和设施两个方面,即用“设施”一词反映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水塔、水池、路、桥、烟囱等,以规范房地

产评估报表和房产结构的归类以及相关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地产,是具有一定权属关系的土地范畴。

在估价中,地产中的“地”一般指与房相关联的“地皮”,它是地产的物质形态,包括地表及其有限的上部空间。

这种上部空间通过许可的建筑物高度来控制。

因此,对于地的物质内容的理解,不仅仅要看到一个平面面积,更应将其作为一个立体空间来认识,即地是由地表面积和规划允许其发展的上部空间所构成的一个立体物质体。

地产中的“产”指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个方面。

对于产权的鉴定与理解,应从产权范围和拥有时间两个方面着手,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房地产估价中,对房地产客观的认识和表达,尚未规范化,主要表现是:

其一,在物质内容上对房地产的归类五花八门,或流水帐式的记录。

其二,对房地产产权反映模糊。

其三,对估价客体表达不统一。

(3)目的

房地产估价的总目的是为房地产交易提供符合国家政策的公正的价格尺度。

由于交易的性质、方式各异,房地产估价的具体目的就不同。

估价的目的就必须为特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及交易业务服务。

具体他说,房地产估价的直接目的是:

为清产核资,加强房地产的管理服务;为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建立股份制企业、联合经营企业、集团公司,核实各方资产权益,确定利润分配依据服务;为完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方式,正确核定发包、出租资产额度,处理承发包、租赁双方关系及其经济利益服务;为广泛开展房地产出售、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保险及处理房地产纠纷等,提供科学的价格依据。

(4)标准

房地产估价标准,是法定或公允的估价衡量规范,包括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价格标准。

由于房地产地域的限定性,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质量和计量标准应以国家法定标准为依据,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价格标准,主要采用地方市场价格及地方规定的价格标准。

具体他说,房屋的质量标准,应以建设部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土地质量标准,以上地等级评定标准统一;计量标准,对于房屋、土地,应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土地有时也可用亩作单位,价格应以人民币(元)来统一;价格标准,应以

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为依据,反映评估目的与评估价格之间的匹配关系,价格构成要素要体现我国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的原则。

(5)程序

房地产估价程序,是指房地产估价全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进程的先后顺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程序的主要环节是:

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按照科学程序进行房地产估价,既能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评估质量的基本条件。

(6)方法

房地产估价方法是确定房地产价格的技术规程、方式和手段。

评估方法主要有:

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清算价格等。

评估方法的选用要结合评估目的确定。

(7)信息

信息是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生命之源。

掌握多少信息量,信息渠道畅通与否,处理加工信息能力的强弱,是衡量评估机构及其评枯人员实力的重要标志。

加强房地产估价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积累,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客观、公正、科学确定房地产价格的重要保证。

(8)时价

时价,指房地产评估基准时点的价格。

它是估价人员依估价基准时点,考虑各种价格因子而确定的一种静态价格。

由估价目的所决定的估价方法不同,时价的形式也就不同。

如重置完全价格、收益现值、市场交易比较价格,等等。

时价的确定应抓住时点和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价格标准两个基本要素。

具体他说,对涉及产权转移的房地产估价,应采用市场类比现时价格;对国有企业之间的联合、合并,不涉及产权变更的,应采用重置价格,以保证国有资产核算体系的统一性及各方利益关系处理的一致性。

二、房地产估价的分类

(一)房产评估与地产评估

房产评估是以房产为估价对象,以时价来反映其价值的技术经济活动。

房产在评估中居于标识地位,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房产所有权转移的估价,其评估范围包括房产本身的价格及与房产相关联的地产价格的估算。

估价的结论是房产的全部价值和关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的总和。

二是保留房产所有权的房产租赁价格的评估,其实质是房产使用权零星出售价格的估算,并按房产的使用年限测定房产的出租价格。

价格构成项目为:

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地租、保险费、税金和利润七个因素。

地产评估是对地产价格的估算,并以时价来反映土地财富的交换价格。

地产在评估中居于标识性地位,也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土地产权转移价格的评估,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使用权的转让两种类别。

前者发生在集体上地向国有土地转移的过程中,这种转移同时伴随着上地上一切附着物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最终处置权的转移。

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如劳动力安置费等);附着物补偿费用(如房屋建筑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三个方面。

后者常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出让与转让,其评估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和附着物的补偿价格。

二是保留土地权属的土地租赁价格评估,其实质是对一定期限内土地总收益的年折算费用的估算。

费用构成项目包括、附着物的年折旧费、管理费、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税金和利润。

房产评估与地产评估的主要联系是:

房离不开地,房产转时,地产也随之转移;地上有房,地产转让时房产也随同转移。

房估价时要考虑地,地价成为房价的一个因子。

地产评估时要考房,房价成为地价的一个因素。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房产评估以占主导地位,房产是交易的主体,交易的目的是保留现有房产的续使用,地产只是房产继续使用的一个条件。

地产评估以地占主导地位,地产是交易的主体,取得地产是目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只是一个关联因素,对土地权属获得者来说,其使用价值退居次要地位,或仅仅只考虑其残值。

因此,两者无论是在评估方法、价格构成项目上,还是在评估的重点上,都有一定的区别。

从原则上讲,对同一地段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对象房地产作分类估价,其评估结论应是一致的。

但客观上往往是评估目的不同,评估主体各异,对同一对象房地产评估所得的结论,也就会出现差异。

(二)单项评估与整体评估

单项评估是指对具备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可确指分割使用功能的房地产作为估价对象的评估。

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单项房地产如一栋房屋;相对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如一个建筑群体中具有某一特殊功能的局部房地产;可确指分割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如一栋房子中的一套房间,一个门栋等,这些都可作为单项评估对象。

或者说房地产单项评估是对可确指的具有相对独立使用功能的并能单独界定其产权的单项房地产所进行的评估。

像一幢房子下面的一平方米土地、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能作为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尽管在事实上它可确指,但它不能具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

再如,房屋中的楼梯,既可确指,也有独立的使用功能,但只能是供人们共同使用,不能单独界定其产权,或事实上不可从房屋中将它分割出来。

将单项房地产资产评估价格汇总,可以求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综合体的总价格。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资产综合体的估价,一般采用栋号和可确定其相对独立功能的设施及土地逐一列示,作为单项资产分别估价,最后汇总求出总体价值。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考虑单项房地产组合的群体效应及综合环境效应,房地产群体的总价值,应大干单项房地产价值之和。

因此,对一组建筑群体,或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地段单元,甚至一个城镇,就存在着整体评估问题。

房地产整体评估,是对某一特定地段的地产、房屋及基础设施作为一个估价对象进行综合估价。

如对一个居住小区、一条商业街、一座小集镇、一家大型工业企业作全部的出让交易估价,这就需要将这个房地产资产作为一个综合体进行整体评估乙如对某一工业区房地产作整体评估,各单项房产、地产的价格之和,只能作为整体的基础价格。

除了考虑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外,还应考虑以下八大因素:

一是生产性房产的质量及整体功能;二是非生产性房产的整体质量及与生产性房产的比例关系;三是基础设施的质量功能状态及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产的配套性;四是土地等级及其使用结构;五是周边环境状态;六是工业区的发展前景;七是隐含的元形资产价值;八是潜在的相关收益能力。

只有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判断该房地产综合体的整体价值。

二、房地产评估方案的写法:

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包括:

(1)明确估价对象的实体状况,如对土地,应明确它的地籍范围和地籍号,以及坐落位置用途,面积、形状等;对房屋,应明确它的坐落位置(门牌号码)、结构、层数、面积、使用情况等。

(2)明确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如完全产权、已设定有某种他项权利的不完全产权,房屋

的归属等等都必须明确。

的部分墙体

(3)明确估价对象的范围,如单纯评估土地的价值,或单纯评估房屋的价值,或评估一幢房屋中的某个部位等等,都必须明确。

(4)明确估价目的,由于同一房地产出于不同的估价目的,其估价结果往往不同。

所以,必须明确委托估价人请求估价的目的是什么,以区分不同性质的估价。

(5)明确估价时点,某房地产的估价结果,是表示该房地产在某一个特定时点上的价格。

因此,必须明确估价时点,如果不确定估价时点,房地产估价是没有意义的。

(6)明确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交付估价报告的日期一般由委托估价方提出,也可由委托估价方和受理估价方协商确定,一般估价报告的作业日期为7-15个工作日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主要是就估价所要做的各项工作作出日程进度安排,包括对估价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进度、所需经费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进度及协调合作。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由于估价对象和所采取的估价方法的不同,房地产估价所需的资料也不同。

一般来说,所搜集的估价资料包括:

(1)产权资料

(2)房屋建筑资料

(3)市场交易资料

(4)土地资料

(5)法律和规划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实地查勘是就估价对象的有关内容到实地查清核实,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实体构造、权利状态、环境条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在房地产估价中,对房地产价格的计算有多种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在房地产估价时,宜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以求各估价方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印证。

但在实践中,因房地产的种类、所在地的实情、资料的可信程度等因素,多种方法有时并不一定能够同时并用。

在具体选定估价方法时,应根据估价对象具体情况,有条件用市场比较法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的情

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6、最终确定估价结果:

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应进行分析比较;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在这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还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

7、撰写编制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是记述估价过程、反映估价成果的文件,应当体现全面性、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以及高度的概括性。

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1)不能有错别字

(2)措辞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不用

(3)注意数据来源的准确

(4)报告要素要齐全,比如说报告号、报告日期等

(5)行为依据、法律依据等等引用要准确

(6)假设要合理

(7)做出必要的声明

(8)行文流畅,表意清晰,要具备一定的表达水准

8、估价资料归档保存

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和妥善保管。

这样做有利于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估价资料积累和估价水平提高,同时也有助于以后可能发生的估价纠纷的解决,并且,有助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估价机构的资质年检审查。

估价资料的保存期一般应为15年以上。

三、房地产评估方法:

市场比较法。

在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候,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项房地产和它周边的房地产价格作一比较。

按理说,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么房价理应差不多。

合乎逻辑的做法就是拿类似房地产作为定价的参照系。

购房者常常多看几处住宅,然后“货比三家”,在价格相等的住宅中选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选择价格最便宜的,从中挑选出自己最中意的一个。

这就是市场比较法所依据的替代原理。

市场比较法的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适用范围宽,简单明了,易于采用。

但是,必须弄清楚市场比较法的使用范围。

采用市场比较法有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需要收集大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数据。

也就是说,要求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有相当大的规模,有较长的历史。

如果在某个地区房地产交易量很少,缺乏可供比较的先例,那么市场比较法可能出现较大的随意性或偏差。

有的城市虽然已经积累了几万个房地产交易数据,可是,一旦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个样本的空间仍然不够大。

如果样本空间偏小,那么具有一定置信度的区间就很宽。

假若置信区间的上下限之间的距离拉得很开,讨论房价时就失去了判断标准。

第二,使用市场比较法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

在房地产市场上不存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即市场比较法的使用前提是充分竞争。

第三,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要求房价相对稳定。

在市场比较法中,房地产商估计的房价取决于他们对市场走向的预期。

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那么房地产商会在当前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设定房价。

如果市场不稳定,房价暴涨暴跌,那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困难就很大。

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期,采用市场比较法有可能高估房价,放大房地产泡沫。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比较法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

收益还原法。

按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来估计房价的做法称为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的基础是理性预期理论。

首先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

如果在未来的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两个环节上没有异议,那么收益还原法是最理想的房价估计法。

收益还原法关注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超过其成本。

使用收益还原法的第一个困难来自于如何选取合理的还原利率。

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这个利率的选择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购房居住者来说,这个还原利率就是银行存款的利率,也就是资金的机会成本。

当期的利率好说,困难在于未来利率的不确定性,利率的变动给还原利率的计算带来了不确定性。

第二个困难是如何计算纯收益。

在计算纯收益时,由于租金往往是在前期就通过租约固定了下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利率和住宅折旧率变化不大,因此,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就是住房价值的增长率。

在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的时期,人们对房价的乐观估计提高了预期的纯收益,由于纯收益上升,房价自然也随着上升。

事实上,人们的预期往往随着外部环境而变化。

倘若在某些时期房价突然暴涨,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许多人会随着潮流改变他们对住房增值的预期。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住房

看起来要比租房合算得多,从而越来越多的人由租房改为购房。

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房地产市场比较容易受到投机风气的影响。

成本估价法。

采用成本估价法看起来比较简单,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

成本估价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

对于新建造的住宅来说,这个计算方法简单明了,直接了当。

可是,许多房地产商最不喜欢的就是这个成本估价法,因为被加数中有两项见不得阳光,即开发商的利润和行贿成本,如果说房价的构成很复杂,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假设开发法。

房地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之前,首先要估计出它的销售价值,然后扣除正常的土地开发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建筑施工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利息),税金等,最后扣除地价,剩下来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预期的利润。

倘若这个利润是房地产商认为能够接受的,他们就会积极投入这个项目。

否则,房地产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手这个项目的。

预先估计房价,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发,这样的房价估价法称为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经常被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在开发商准备投资某个项目之前,他们必须要估算出来地价。

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建筑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应缴纳税费等项成本早已心中有数。

房价扣除开发成本之后就剩下两大块:

地价和利润。

地价高了,利润就降低。

如果利润低于某个水平,房地产商或者放弃这个项目,或者改变原来的设计预想,增加楼层,改变建筑物用途,使得这个项目有利可图。

如果说房地产商有什么商业秘密的话,最高的商业秘密就是他们可接受的利润标准。

有的房地产企业对外声称他们在某个项目中,特别是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根本就没有赚到钱,也就是说,利润率等于零。

倘若如此,这些房地产公司都应当被树立为雷锋式的企业。

在房地产商对一个开发项目感兴趣的时候,他们预期的利润率绝对不会轻易示人。

他们最终实现的利润率究竟是多少,这正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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