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晋西北地区中共减息政策的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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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晋西北地区中共减息政策的变迁

抗战时期晋西北地区中共减息政策的变迁

摘要:

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抵抗外来侵略为主要任务的特殊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政策的一部分。

晋西北抗日根据地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政策。

可以说,为打破私人借贷停滞局面、活跃乡村借贷关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中共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由禁止高利贷、规定低利息额到取消利率限制、民间自由商定;由新旧债务一起处理到分时期分等级处理;由不限清债回赎币制到规范回赎币制折合规定等。

针对减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中国共产党逐步调整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私人借贷;减息政策;晋西北地区

私人借贷曾经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

抗战爆发后,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基础,调剂各阶级关系,与土地革命时期激进的政策不同,中共采取了较为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作为战时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

随着减租减息法令的深入执行,晋绥边区长期以来的借贷形态发生了变化,私人借贷关系发生停滞现象,“抗战后,过去的借贷关系完全处在不正常的状态中。

债权人不要,债务人不还,既无减息,又无交息”、“新的借贷关系除少数亲朋间的临时挪借,不取利息者外,完全停顿”[1]119,“现在相当普遍的现象是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2]136,为改善这种情况,中共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渐次调整减息政策,打破私人借贷停滞局面,活跃乡村借贷关系。

借贷形态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钱的借贷,一种是粮的借贷,即钱债或粟债(粮债),这两种借贷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①抗战爆发后,减租减息成为战时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

随着减租减息政策法令的深入执行,各种问题凸显,中国共产党渐次调整政策,为解决问题做了不懈努力。

作为减租减息政策的一个方面,中共的减息政策由过去彻底废除封建债务剥削转变为削弱封建剥削债务。

大体有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0年4月—1941年12月):

禁止高利贷,利率由1分提高到1.5分,不限清债回赎币制折合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为了发动广大群众,巩固发展农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于1940年4月20日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重申‘普遍实行减租25%,并取消一切附加’,而且‘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

”[3]107但是,《条例》在试行过程中,开展缓慢,产生了诸多问题:

其一,地主债主威逼利诱,采取更隐蔽、更曲折的剥削方式,加之群众对法令了解不够,地主债主依旧讨便宜,佃户债户吃哑巴亏;其二,造成了敌对僵持局面。

地主债主暂时不收租收息,佃户借户暂时不还租还息;其三,债主乘机收回本息,将资金窖藏,影响了农村中资金周转,给根据地经济建设带来了困难;其四,有部分农民对政策理解偏差,认为减租减息就是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债务而不交租交息或减得过重影响了农村统一战线的过火行为。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中央1940年7月《关于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的决定》中“对全党进行统一战线教育”的精神,1940年10月,行署又制定了《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

②减息政策方面,规定债权人的利息收入,年利率不得超过10%(一分利息),超过10%者应减为10%;不及10%者依其约定,债权人不得因减息关系解除契约;现扣高利贷一律禁止[4]3。

《附则》中还规定:

减租减息后应实行换约或另立新约,如不换约或另立新约时,旧约即作无效。

本年以前之欠租欠息,如确实无力交还者缓交,俟有力时即得以本减租减息法交纳。

如欠债人有力清理旧债时,应按年利率1分,一本一利计算清偿;其已付过之利息超过原本者停息还本,已付过利息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皆停付。

神池县有8个村减息换约共68户人家。

临县中心区1940年共减息大洋4243.5元,换约14张,岢岚中心区共减息大洋3611.294元,842石粮食,换约176张。

静乐中心区减息大洋1565元,换约3张[5]47。

《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有相当一部分贫苦农民的负担减轻了,新政权及其法令的威信也提高了。

尽管减租减息工作在大部分地区开展起来并取得了成效,但在部分区、村,出现了农民对地主的过火行为、干部不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工作开展不平衡,强令减租等左的或右的偏差。

如有些农民拒绝还息,把减息当成为废除债务,因而也影响了一些地主抗战的情绪;干部不研究法令,自己还不理解政策,胡乱减[3]107。

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指出:

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

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6]725。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1941年4月1日,行署颁布了重新修正的《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另外还派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农村,了解减租减息条例的执行情况并对条例施行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查。

《暂行条例》减息政策方面,规定钱息、粮息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分半行息),超过15%者,应减为15%,不及15%者依其约定;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及赌博债,一律禁止。

抗战以前旧租旧债如清理时,应按年利分半,一本一利计算偿清,其已付利息超过原本者停息还本;已付过之息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均停;旧租如系灾荒歉收致欠者,得斟酌具体情形少还或停付[4]10-11。

较《单行条例》,《暂行条例》关于减息政策的变动为:

将抗战之前与抗战之后的债务区别对待,同时,针对上一段减租减息过程中,“定收成不公道,5成定为3成,解决减租问题只召集佃户会议,不和地主商量,佃户会议决定了就强制执行,强迫命令偏袒一方面”[7],没有照顾到双方,“这都是不对的,这种做法不会使地主心服,也不能发挥佃户的积极性,也不能使法令贯彻执行”[7],也要求农民要交租交息,照顾到地主的利益。

对于干部的调查工作,行署专门规定在工作时,干部“必须从各方面下手,找各种类型的人物谈话,从各阶层、各种人物口中收集材料,得来的知识,才是完整可靠的。

”[8]这样,在中共晋西北行署统一部署下,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农村,走进农民百姓家,发动群众,对减租减息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大大促进了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

如右南,自颁布减租减息法令来,雁北各县都积极进行,现各县旧日之租借契约,大部都已换写新约,仅右南三区即已换过170余件,各阶层关系更见调整,一般民众生活大加改善[9]。

除此之外,行署还在《抗战日报》上开辟专栏“大众经济学讲话”,普及减租减息等一些经济常识、政策。

11月1日,又颁布了《晋绥边区回赎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典产自约定日起未超过30年者准予回赎,典期不明典产在30年上下不满60年者,限本办法颁布后2年内回赎,典期未满且已经双方同意履行税契或换约手续而成为买卖关系者及典期超过60年者均不准回赎。

关于押产,若仍属债务人所有时按揭贷处理,若已成为债权人使用而债务人未付息时在使用期间按典产办法处理;若债务人已偿付息且押产在债权人使用期间之收入超过本钱1倍者停息还本,超过本钱2倍者停利折半还本。

赎价因地价跌落以原价2~6折计算[4]14~16。

《暂行条例》颁布后,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兴县“减息72户,共农钞77660元,粮32.25石;抽回押地233垧,换约205件”[10];保德“减息的户数共83家,减去的利息总数为本币5143元,粮食32石,另外还有一个自然村和四户的欠债,都按政府规定的解决办法还清了”[11];“交西的减租减息工作,做得很好……总计减息粮10石8斗,洋13元,并换约34张”[12]。

神池石湖换约2户,年息1分,郭家换约4户,小村换约4户,南沙城换约8户,长畛换约13户,龙门庄换约11户,贺换约7户,闻家堡换约19户。

①但其中也有一些问题。

保德三区张家寨债主张凡北借给曲八塔之赵家村赵孩白洋25元,按正常算欠利息为白洋3元,清理时,干部不认真考察,敷衍了事,按土地回赎办法以5折半计算,结果仅交利息白洋1.7元,损害了债主利益;大塔铺债主袁三借钱给4个债户,减息政策实施后,跑到岢岚县躲避,债户请过几次都不回来。

虽然减息政策颁布了,但债主并不在意,干部也没有追究,政策形同空文。

③更有人说,“减息是制止了借贷关系。

战前已经借啦,以后看他们跟什么地方借”。

这一时期的减息运动属于初步开展阶段,政府不断修订减息政策,解决减息问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照顾地主富农债主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调整了债务关系。

但这一阶段减息政策还没有真正的趋于完善,对利率的限制仍不能彻底解决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二、第二阶段(1942年1月—1945年8月):

取消利率限制,区别处理新旧债务,规范回赎清债币制折合

随着政策的推行,由于分半行息的规定太过死板,回赎币制折合混乱,低利息额导致民间借贷严重停滞。

针对此情况,1942年1月至2月,中共中央根据减息政策中发生的问题,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后,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执行决定中指示:

“减息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

”[13]208根据指示,1942年4月4日,行署颁布《晋西北行政公署关于改正减租减息条例及补充回赎不动产办法的决定》。

决定指出:

今后借贷利息以双方同意为原则,取消分半行息之限制,过去牛租及债务问题之处理,仍按减租减息条例规定。

同年11月,为确保减息交息,流通借贷,活跃金融以利民生起见,公布《晋绥边区减息交息条例》,《条例》对1931年以前、1932年至本条例公布前、本条例公布后的三种债务关系,分别做了不同规定:

对条例公布以后的借贷,由借贷双方根据当地社会习惯自行约定利息,不再实行减息;对于1931年以前的债务,因晋钞破产,借贷关系混乱,时隔多年无法清理,不论积欠多少,一律停付;对于1932年至本条例公布之前的债务,以年利1.5分清偿。

未还部分如继续借贷关系,按年利0.5分处理[4]21,同时,在本条例中,还特别提到了如果债户到还款期限不依约付利还本,债权人有权按照债约处理其抵押品[4]29,这一条规定明显地也照顾到了债务人利益,是符合地主与农民双方利益的。

在新的减息政策的指导下,减息交息运动在晋绥边区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二专区保德县1942年共减息白洋241.8元,法币26元,粗粮3.786石,细米5石。

神池县1942年减息法币1357.5元,粗粮71.25石,二专区减息共计白洋1894.33元,法币1383.5元,粗粮75.018石,细米5石,赎地54垧[4]81。

“兴县各村正普遍清理旧债,清理工作中,很多债权人均自动退还清末至民国20年前的债约。

二区高家村等8个自然村退还清末至民国20年前的旧约百余张,停付洋900余元……各地农民因多年旧债停付,生产情绪大为提高。

”[14]保德地主高利贷者高永成,债户集会向其清理旧款,共计银子20两,白洋310元,钱6吊,赎地18垧,抽约136张[15]。

进入1943年,晋绥边区在毛泽东“把敌人挤出去”的指示下,对敌军事斗争获得很大胜利。

随着“挤敌人”斗争的深入,边区军民进入攻势作战阶段,推动了敌退我进的局面,为减息运动的发展创造了安定环境。

1943年1月,晋绥分局发出《关于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迅速开展普遍的减租减息运动,在根据地进行退约、换约、抽债约和赎地;在新收复区进行反恶霸斗争并逐步展开减租减息,在游击区结合防奸自卫,组织和武装群众从反抢粮、反维持、反贪污、反恶霸等斗争逐步开始低率的减租减息。

1943年10月,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关于回赎典地办法的指示信》,纠正了某些地方无偿抽地及以本币1元抵原价白洋1元等不正确的回赎办法,实行了照原价2折至6折的回赎办法,合理地解决了一部分土地纠纷。

据统计,1943年兴县、临南等县共计清理旧债白洋206983元,粮食123781.73石,银子1758.5两,制钞888534.6吊,农币2917101.2元;抽约16068张,回赎土地18616.7垧,院子29所,窑323眼,油坊2间[4]57。

临县大川农民在农会领导下开展减租运动,召开减租大会,10个自然村农民赎回土地138亩、窑洞24孔,院子6间,打场1块,撤销旧债抽回债约247张[5]93。

临县五区10多个村庄的村民于10月17日召开减租大会,回赎了63亩土地,1间院子,抽回31张债约,2张补契[4]51。

保德三区群众召开清理旧租旧债的群众大会,群众依次上台控诉地主傅燕威的剥削罪行,共清理出债务358宗,合计6926.4元(白洋),87石1斗3升债[16]。

1944年,抗日战争进入反攻阶段,为更深入地发动群众减租减息,发展经济,支援前线,8月28日,晋绥分局发出《关于今年普及减租运动深入群众的工作指示》,要求各地党组织进一步发动群众,对未实行减租地区彻底减租,已实行地区进行查租[3]191。

10月20日,行署又颁发《关于减租工作的指示信》中提到“赎地办法仍按照去年指示,去年赎地指示的要点是未赎回的典地押地,凡活地契及因垒债折产或被迫作绝的死地契均可回赎,但已按公平价格成立买卖关系及年代太久者可不回赎”[4]43。

随着减息工作成为群众运动,尽管有地主借口契约丢失企图逃避检查,经过群众斗争,过去旧账大部分都清理了,兴县赎地916垧,偏关赎地12132垧,临县三十个区赎地4727垧,临南四个村赎地677垧,朔县三十个村赎地1800垧[4]98。

兴县奥家滩行政村村民在减租保地大会中,回赎土地6件,赎地138.5垧,抽约130多张,仅地主高文德一人就清算出88石粮食,1680多元白洋还有些许铜钱[17]。

12月21日,兴县六区近千名群众召开减租大会,大部分地主都依法退钱、抽约,仅地主樊学迟一人,退息24800元,120两白银,抽约723张[5]94。

1945年,随着解放区的不断增加,晋绥分局发出《在新解放区继续发动群众完成减租减息任务的指示》,特别强调要继续广泛的查租,保证农民既得利益不受侵害。

交东西冶川群众自1944年12月起掀起减租清债运动,200多名群众与恶霸地主王廷章清理旧债,共计退出粮食23.4石[18]。

交东麻会村在一次查租过程中,清理旧债本币5000元,砖瓦10000多块,小米、莜麦700多斤[19]。

五寨65个村子减租清债后,据不完全统计,赎回土地744垧半,旧债退出粮食6594石1斗,白洋300547元2角。

农民们有了钱、地,就能买牛扩大生产,还能给民兵买枪抗战[20]。

五寨某村为新解放区,依照减息法令,清理了多项债务,为保卫胜利果实,群众积极要求参加农会和民兵组织[21]。

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是我党在抵抗外来侵略为主要任务的特殊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政策的一部分。

晋西北抗日根据地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政策。

可以说,为打破私人借贷停滞局面、活跃乡村借贷关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中共作出了一系列努力:

由禁止高利贷、规定低利息额到取消利率限制、民间自由商定;由新旧债务一起处理到分时期分等级处理;由不限清债回赎币制到规范回赎币制折合规定等。

针对减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中国共产党逐步调整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减息政策的逐渐完善,调剂了农村阶级关系,减息政策中要求交息的法令,既保障了地主的权益,团结了地主阶层,又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各阶层抗日的积极性,促进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不断巩固与扩大。

参考文献:

[1]张闻天.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

[2]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

总论编[M].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

[3]刘欣,景占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M].太原:

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4]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

农业编[M].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

[5]牛崇辉.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M].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

[6]毛泽东选集:

第2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8.

[7]加紧减租减息工作[N].抗战日报,1941-10-11.

[8]重视调查研究工作[N].抗战日报,1941-09-24.

[9]右南减租减息[N].抗战日报,1941-05-10.

[10]兴县一区布置生产建设工作减租减息成绩颇佳[N].抗战日报,1942-01-10.

[11]保德征粮工作中减租减息颇佳[N].抗战日报,1942-01-29.

[12]交西已实行减租减息[N].抗战日报,1942-02-24.

[13]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M].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14]兴县清理旧债[N].抗战日报,1943-02-02.

[15]保德四区农会领导农民减租减息[N].抗战日报,1943-10-28.

[16]记一个清理旧租旧债的群众大会[N].抗战日报,1943-11-18.

[17]兴县奥家滩行政村减租胜利准备生产[N].抗战日报,1944-01-20.

[18]交东西冶川群众开展减租清债运动[N].抗战日报,1945-02-8.

[19]交东麻会村彻底清债减租[N].抗战日报,1945-03-23.

[20]五寨六十五个村子群众买牛二百余头[N].抗战日报,1945-04-20.

[21]五寨某村清债后民兵扩大活动加强[N].抗战日报,194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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