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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进行整理,并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村账镇理”。

实行“村账镇理”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为独立财务核算主体,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XX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XX财政部门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绩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政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需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

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报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由出纳员负责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出纳员收款后要及时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出纳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的必须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外,收到现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

出纳员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合法票据)才能办理支付结算,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手续不全、开支不符、审批越权的凭证不付款。

对于审批材料缺失、审批手续不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限额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将支出审批单等退回付款申请人。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指定报账员,负责协助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汇总工作,并按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到街道XXXX领取统一印制的“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个人)或外部单位收取资金的依据。

负责保管票据并向办理业务的人员开具票据。

票据领用、发出时,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

票据的使用及管理具体事项按《关于规范和启用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及管理事项的通知》、《领取和使用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须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管理及启用新票据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每月所发生经济业务分类填制记账凭证。

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有效票据作为自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各种原始凭证要规范,下列票据可视为有效原始凭证:

1.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三联式);

2.与XXXX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支出审批单”)内容相符的正式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合同等;

3.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合同、利息单据及手续完备的其他票据;

4.内部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各项津贴及下拨成员分配款、困难补助、救济款等经领款人逐人签名盖章的明细表或单据;

5.XXX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内部现金暂付单据(三联式)(用于差旅借款、个人借款等需借现金的情况)。

支出类除了支出审批单外,同时工程项目开支要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结)算单、工程结算清单等。

报账员在收集资金支出票据时,对没有审批的原始凭证一律拒收。

对于不规范票据,报账员应对持票人提出规范意见。

记账凭证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报账员在报账时应认真编制好记账凭证,字迹要清楚,会计科目使用要正确。

报账员在报账前,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才能报账。

报账员填写“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报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每月10日前定期将上月份的收支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连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记账。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物资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或物资类别、项目、购入日期、使用年限、金额、资产状况、使用部门等进行登记。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每年年终参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盘点清查,对盘亏或盘盈情况进行清理分析;对资产毁损或报废状况进行勘察并进行处理,做到账、物、簿相符。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和农村承包合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

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五)做好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妥善保存好会计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其他会计账薄、财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

各类资料需分类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七条人民币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立一个“居委会(经联社)”基本存款账户、一个“经联社”土地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其他专项资金账户。

对于以前开立不再使用或因长期未进行业务活动银行无法查证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纳员应进行清理并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报账员应对注销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只供本集体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储。

第八条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并连同银行回单一起作为原始单据入账,不得单独以支票存根入账。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备用金库存限额管理,现金备用金应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应根据实际业务量制订现金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存到其他个人账户。

应将现金存放在固定地点,应确保现金安全完整。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现金必须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员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账员监盘。

报账员每月应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与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核对,经核对不符的,由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出纳员核对。

如调节不符,出纳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编制盘点人、监盘(核对)人、主管领导复核后应签字盖章。

出纳员每月10日前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余额,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

印章实行双印章监管。

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以外银行账户预留的双印章中,财务专用章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管领导保管,集体经济组织XXXX(XXXX)(即社区党组织XXXX,以下简称XXXX)、出纳员预留私章由其各自保管,财务专用章与空白支票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除按以上要求外,还要预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印鉴,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大河市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报账员和出纳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换届而换人。

如确需调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报账员、出纳员在离任时,要办理好移交监交手续。

交接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派人监交。

移交人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并验收存档。

对离任人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把会计资料私自封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强制移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重视预算管理,每年制定各项开支的计划与预算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每年3月初,由集体经济组织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情况,提出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含经济发展计划、收支预算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并将本年自然灾害等的应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中)依法提交成员大会讨论。

预算履行票决程序后实施,执行过程及时向成员公开。

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计划内的开支不得超计划提前开支,对计划外的重大事项开支要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大会票决后方可执行。

每年3月初将上年度收支分配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

每月月底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基本上每月应公开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及财务公开规定要求的征地款、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等。

对多数成员或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补助、补偿资金等各项收入。

经营收入: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提供产品、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开具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包括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四个类型。

发包及上交收入:

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或租金)及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所形成的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按《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合同管理按《XXXX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补助收入: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国家财政、其他有关部门办公经费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收入。

其他收入: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取的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

统一开支审批限额,不再区分生产经营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

开支审批限额为:

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审批并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两委”会议集体审批,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并由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应先做计划预算并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则,明确主任(XXXX)、“两委”会议集体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审批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原有的支出审批单不做修改,副XXXX(或副主任)如需签名,则签在原主任签名栏位置。

第十六条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范围,落实开支审批责任制。

不得挪用公款、公款私用。

审批人因业务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必须由其他领导审批。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公款,因公借款的,必须形成文字借据,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五天内结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作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中的费用支出计划,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流程。

资金使用人填写支出审批单,详细说明支出事由,然后按开支审批限额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合法票据后方能开支。

所有支出均需取得合法票据及相应的相关附件,报批完毕后报销领款人方可支取资金。

经手人(业务部门发起申请)、报销领款人(实际领取货币资金)、证明人、审批人必须在支出审批单签字。

第十八条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人员报酬及补贴。

两委干部的工资,由财政统发的资金(含工资补贴等)须进行会计核算,由街道办事处复印统发工资表等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其他报酬方案和奖励意见的制定需要有一个浮动机制,根据集体经营性和增值性收入的情况制定,每年上下浮动进行调整,方案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意后执行。

根据省、市关于逐步提高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核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补助困难涉农社区办公经费(困难涉农社区比例、补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由QW组织部牵头实施),补助标准可参照《XXXX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确定居委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X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XX财政统一负担[参加对象为不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下派挂职、任职的在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

(二)规范办公费的支出。

应本着按需购置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办公经费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

(三)规范差旅费的支出。

参照区ZF转发《市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区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列支差旅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时段并附相应发票或车票等。

因公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开会须有上级有关通知文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各集体经济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实报实销往返车(船)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上规定执行。

列支培训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培训人员、培训天数,并附上培训通知、学习课程表、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

(四)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

严禁用公款招待宴请,购买烟酒、土特产以及礼品等。

招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与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

报销入账时,支出审批单要注明招待对象和人数、陪餐人数、招待事由以及派出单位公函,并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菜单)。

(五)规范治安综合治理及应付福利费支出。

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承担工作任务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对象、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殡葬火化、升学助学金、人员工作补贴等的具体补助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山塘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收到的专项资金需全额、及时存入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专项资金专户的开立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核算的实际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准确;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

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详细登记。

每一专项资金需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表,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

在未实施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

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应与合同书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工程款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以外,都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并办妥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

支付款项时,以支出审批单和工程结算发票、经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审核的建设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操作程序,按《XXXX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按“一事一议”形式向成员筹集的或从收益中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按照第四章第二十条要求对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对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工作,定期进行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作办公开支,应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属集体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或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批人、领款人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登记入簿。

报账员对债权债务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应收债权的核实、确认工作。

债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

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

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未收回的应收款情况及尚未收回的原因、相应的收款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

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应收债权呆账坏账的处理权限和核销办法。

制订的办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经手、谁催收”的原则做好应收债权的清收催收工作。

对较琐碎、账龄较长的债权,应定期进行催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债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付成员、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安排资金偿还。

对确需偿还又无力清偿的债务,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制订偿还计划。

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尚未偿还的应付款情况及无法偿还的原因、相应的偿还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坚持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担保。

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违反规定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长期挂账债权债务的问题,若为会计差错导致的债权人、债务人不明情况,提请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处理;若为非会计差错导致的长期挂账问题,需通过清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无法收回,或债务人(一般指本集体成员)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债务,需予以减免的,可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如债权人已死亡且找不到相应继承人或债权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债务无法支付,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土地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土地基金包括土地补偿费(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指拍卖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应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统一核算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收入要全额、及时存入土地基金专户,其金额需与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金额一致。

一般应在收到基金款的当天缴存专户。

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专户管理制度。

报账员对土地基金采取备查薄形式进行登记。

每一处征用土地登记相对应的备查表。

将备查薄收支、结余情况在每年年末与银行存款土地基金专户账户核对,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土地征用备查表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三十四条加强土地基金专户管理,规范土地基金支出的审批流程。

确实需要动用土地基金的,应先由两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土地补偿费的30%可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及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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